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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以来,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完成,结束了上市公司两类股份、两种价格并存的历史,使得股票进入全流通时代,同时随着股权质押管理流程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现象逐年增多。2018年末处于股权质押状态的上市公司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比例高达68.6%,存在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股权质押占比76%,股权质押已经成为中国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第一大股东的重要融资方式。相比于其他融资方式,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简便,融资效率高,同时不影响控制权,特别是2013年颁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来,股权质押的优势逐渐凸显,场内质押交易越来越频繁,但是股权质押给大股东融资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风险,因为质押合同一般设置了警戒线和平仓线,当股价持续下跌至警戒线时,大股东存在补充担保品的风险,当股价暴跌至平仓线时,大股东将很有可能被强行平仓而失去质押股权,特别是对高质押比例的大股东来说,很可能失去公司的控制权。因此,稳定股价、降低股权质押风险成为大股东的首要考虑因素。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由于我国股权集中度较高,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现象更为普遍,在这种所有权集中的股权结构下,代理问题已经不再是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而变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第二类代理问题。业绩预告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信息透明度,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成为公司进行市价管理的工具,因为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等其它信息披露来说,业绩预告包含的信息不需要通过第三方审计,即使预告内容与实际偏差较大,受到的惩罚也比较轻,故而其包含的上市公司报告期利润预告更容易出现被操纵情况。那么,大股东为了降低股权质押风险,会对业绩预告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本文以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特点和业绩预告制度为背景,运用规范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采用沪深两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2011-2018年有关数据,验证了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业绩预告披露的影响,包括业绩预告披露意愿和信息质量两方面。研究发现:(1)在披露意愿方面,大股东股权质押期间,自愿披露非强制预告信息的积极性显著增强。(2)大股东质押期间更倾向于披露好消息而隐藏坏消息,且在股权质押比例高时、民营企业组以及熊市周期组这种隐藏坏消息的意愿显著更强。(3)在业绩预告信息质量方面,大股东股权质押期间,上市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乐观偏差程度更大,准确性更低,业绩预告估计区间更大,精确性更低。本文的研究为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的监管以及中小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提供了有益参考。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由于我国股权集中度较高,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现象更为普遍,在这种所有权集中的股权结构下,代理问题已经不再是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而变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第二类代理问题。业绩预告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信息透明度,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成为公司进行市价管理的工具,因为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等其它信息披露来说,业绩预告包含的信息不需要通过第三方审计,即使预告内容与实际偏差较大,受到的惩罚也比较轻,故而其包含的上市公司报告期利润预告更容易出现被操纵情况。那么,大股东为了降低股权质押风险,会对业绩预告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本文以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特点和业绩预告制度为背景,运用规范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采用沪深两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2011-2018年有关数据,验证了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业绩预告披露的影响,包括业绩预告披露意愿和信息质量两方面。研究发现:(1)在披露意愿方面,大股东股权质押期间,自愿披露非强制预告信息的积极性显著增强。(2)大股东质押期间更倾向于披露好消息而隐藏坏消息,且在股权质押比例高时、民营企业组以及熊市周期组这种隐藏坏消息的意愿显著更强。(3)在业绩预告信息质量方面,大股东股权质押期间,上市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乐观偏差程度更大,准确性更低,业绩预告估计区间更大,精确性更低。本文的研究为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的监管以及中小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提供了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