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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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式广告最早出现在影视作品中,将商品信息巧妙地隐藏于场景或情节中传递给观众,获得了良好的广告效应,影视剧制片方和广告主都从中受益,实现了互利双赢。而后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和移动终端的普及,植入式广告已经渗透到了越发广泛的传播媒介中,正在逐步取代传统电视广告,成为广告行业中不可忽视的新生力量。然而,对于植入式广告这一新型的广告模式,我国尚未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即便在2015年全新修订的《广告法》中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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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式广告最早出现在影视作品中,将商品信息巧妙地隐藏于场景或情节中传递给观众,获得了良好的广告效应,影视剧制片方和广告主都从中受益,实现了互利双赢。而后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和移动终端的普及,植入式广告已经渗透到了越发广泛的传播媒介中,正在逐步取代传统电视广告,成为广告行业中不可忽视的新生力量。然而,对于植入式广告这一新型的广告模式,我国尚未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即便在2015年全新修订的《广告法》中仍然没有对植入式广告作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使得植入式广告始终游离于监管之外。在这场广告行业新一轮的资源抢夺战中,植入式广告的参与方竞相追逐利益,抛弃了对文化作品的艺术追求,频繁、生硬的植入广告信息,甚至一再试探法律底线,植入广告法律体系中所禁止的内容,多次引起舆论风波。如大量药品广告未经前置审批程序即植入影视剧、综艺节目中,并在播出时未显示谨慎用药的提示语,造成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对同业竞争者利益的侵害,以及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破坏,甚至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对植入式广告进行法律规制,才能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植入式广告持续、健康的发展,充分发挥植入式广告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本文主体共分五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植入式广告的概述,包括对植入式广告定义和特征的分析、对不同类型的植入式广告的描述,及对植入式广告发展历程和经济价值的介绍。第二部分从消费者、同业竞争者、市场竞争秩序三个方面论述了植入式广告所造成的危害,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植入式广告亟待整治和规范,对其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第三部分分别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分析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现状,揭示了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所面临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管缺位、责任难以认定等困难局面。第四部分是域外经验的借鉴,选取了美国、日本、韩国针对植入式广告采取的最为突出的规制方法加以分析。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首先,明确植入式广告的法律地位;其次,为解决植入式广告的“隐蔽性”与广告应具有的“可识别性”矛盾,提出了建立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议;再次,针对监管措施,提出了构建政府部门综合监管、行业自律自治、社会公众监督多元监管体系;最后,着眼于植入式广告的具体规范制定,建议制定类型化的规范内容,并结合植入式广告的特征对《广告法》中主体责任规范进行释明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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