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

来源 :广西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ysbo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比较广告作为一种广告形式与宣传手段,拥有独特于其他形式商业广告的鲜明的优缺点,因此一直以来备受争议。起初比较广告在许多国家是被视作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经过对比较广告长期的研究与实践,这些国家逐步认可了比较广告拥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比较广告也极易违法,当经营者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罔顾竞争规则,便很可能构成不正当比较广告,这需要完备的法律予以规制。不正当比较广告是在比较广告的基础之上,由于某些原因失去了正当性的广告。对不正当比较广告的判断,可以采取正反面相结合的方式,即同时参照比较广告的正当性要求和禁止性要求综合评判。不正当比较广告具体表现为两种类型,即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型和诋毁他人商誉型,其中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商业诋毁行为均应当具体分析和认定,以正确地判断和规制不正当比较广告。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不正当比较广告具有一定的规制经验,体现出曾专章规定比较广告、严格禁止广告中的贬低和规定广告用语的准确性等特点,同时也表现出其基本立场不明确、立法上存在缺失、法条的效力层级偏低、部分规定不合理等缺陷。国外一些对不正当比较广告规制较早的发达国家,普遍在态度上明确承认比较广告合法性,并以专门法案或专门法条的形式,详细地规定了比较广告的概念和正当性标准,同时支持和鼓励广告行业组织对不正当比较广告进行自我监管,以此达到有效规制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效果。因此,我国可以在借鉴本国与国外的有益经验基础上,确立原则允许比较广告的态度,并通过修改《广告法》部分规定,增加专门法条等措施,对我国不正当比较广告进行规制。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共计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不正当比较广告的一般理论,包括比较广告的概念、不正当比较广告的内涵界定等方面,同时从正面角度和反面角度提供了不正当比较广告的判断标准;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不正当比较广告的两种基本类型,即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型和诋毁他人商誉型,并详细介绍了两种基本形态中存在的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与虚假广告概念的关系、合理的艺术夸张不构成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判断方法、商业诋毁和真实的批评之间的不同等具体问题;第三部分是国内对于不正当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概况和特点总结,对有关文件整理后可窥见我国对比较广告的观点态度和立法尝试,进而分析得出我国对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实践的可取之处与不足之处。第四部分介绍了一些国外发达国家对比较广告的认识过程和法律实践,如美国《比较广告政策声明》、《兰哈姆法》,欧盟的《比较广告指令》、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对比总结了国外对规制不正当比较广告的通行做法和有益经验,为我国的不正当比较广告法律规制提供参考。第五部分是针对我国不正当比较广告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与之相应的建议。
其他文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垃圾数量也在日益增多,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传统的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是填埋和焚烧,这种方式存在其较大的弊端,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回收利用率低、成本较高且污染严重等。通过垃圾的分类收集管理,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环境问题的改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垃圾分类管理已经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认可并推行,这项工作涉及政府、企业、
中国扶贫之路快速发展的背后是各地扶贫搬迁的不断提速,易地扶贫搬迁社区的青少年在经历生存空间由农村社区转为城镇社区的同时,其人际交往在拆迁和安置过程中被严重破坏,面临着重建和维护。本研究以河南省林州市X社区的部分搬迁青少年为研究对象,通过调查问卷了解社区内青少年人际交往的现状和需求,发现X社区搬迁青少年的人际交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同辈支持网络薄弱;缺乏自信心与主动性;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较弱。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口迁移也成为了一个日益普遍的社会现象,并逐渐呈现出家庭式迁移的特征。迁移在带给随迁家庭更好的社会资源的同时,其中的不稳定性因素也会对随迁儿童的家庭系统带来挑战。家庭关系的失衡、亲子间情感的疏离以及同胞互动的关系逐渐出现于在部分随迁家庭当中,危及随迁家庭的教养能力,进而随迁儿童情绪状态也深受影响,甚至会造成随迁儿童产生情绪困扰甚至情绪问题。这不仅对随迁儿童个体今后的成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的日益推进,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组织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越来越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与当事人产生的争议也越来越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并不是一个行为即可完成,而是由催告、下发强制执行决定书、实施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行为或阶段组成。通过查阅司法裁判案例发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中的各类情形或者行为,并非都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并非会全部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2018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定化,并规定于该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章中,自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在全国推广施行。但是该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过于原则化,没有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在程序和定罪量刑方面给予更细致的规定。基于这种情况,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前沿阵地,是继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改革后,与“以审判为中心”及庭审实质化、程序分流等改革相配套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当代社会的最新发展。此决定对其进行过程同步性、全程持续性研究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该制度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质量效率、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目前已经出台了新法规和指导意见
长期以来,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改革的价值追求目标,也在此价值下指引着我国刑事诉讼的改革发展方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4年开始正式在我国部分城市试点,经过四年的经验总结,并在实务界、理论界反复论证之后,于2018年正式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成了以点带面的阶段性胜利,赋予其以法律保障。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纵深开展,各种程序设计及制度保障也日渐完善,但也存在诸多值得我们深入
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假借“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将其统称为“套路贷”。随着“套路贷”案件的大量涌现,其涉及的范围愈加广泛,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安全,同时还有可能侵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套路贷”自出现以来就引起学界及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其仍是新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理论上对其研究仍不够全面和深入。在此前的研究中,主要的关注点集中在“套路贷”的犯罪化路径方面,而对于确定为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正式实施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第一次通过法律立法的形式去规范旅游市场,以法律条文具体规定旅游者权益保护,在法制保障和制度支持层面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在2016年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第1次修正,后于2018年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2次修正。《旅游法》正式实施以来已近七年,距离第二次修正也已两年有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