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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有一定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适用比重不高、考评机制不科学、公检法缺乏有效配合等方面的缺陷,需要采取简化流程、健全考评机制等举措加以完善。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 快速处理 宽严相济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0-02
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开始就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进行了摸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也发现了一些亟需完善的问题。
一、花都区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基本情况
2008年1月,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花都区政法委提请三家协调,共同商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贯彻和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及广州市《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规定(试行)》,在花都区全面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同时,公、检、法三家会签了《花都区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快速处理机制具体细节等文件。
2008年3月至2010年9月,花都区侦查监督科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案件有984件1121人,占案件受理总数的21.5%。公安机关移送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有864件996人,占同期总案件数的17.6%。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后,由快速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325件376人,占快速处理机制案件数的33.1%。其中,盗窃、故意伤害、抢夺、交通肇事这四种类型的案件占适用快速处理机制案件的69.8%。
二、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
根据《规定》,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案情简单,处刑较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且供述稳定、并且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没有违法侦查行为的案件,其主要特点有: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基本上没有争议。
2.侵害范围较窄。多发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引发案件占此类案件的比重较大。
3.社会危害性较小。轻微刑事案件一般社会危害性不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4.侵犯目的较为单一。主要以侵犯财产权、人身权为主,以故意伤害案(轻伤)、交通肇事、盗窃、抢夺、重婚案、非法侵入他入住宅案居多。
5.一般具有和解可能。由于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犯罪成因多有一定的偶然性,双方之间多有和解的愿望,不想结下冤仇,大多数案件可以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形式处理。
三、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程序
侦查监督部门在受案后,认为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做到快、准、简,减少对证据的摘抄,加大对证据的分析论证,简化审查意见书的制作。同时,缩短审查期限,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对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均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并及时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促使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15日内补充侦查完毕,并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在受案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公诉的决定。法院在受案后,20日内判决。
案件实施快速处理后,也可以根据情况改变为普通程序,其变动程序为:公安侦查部门对于适用快速处理机制办理的案件,如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发生变化,认为需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需在收案后10日内制作《适用普通程序侦查通知书》告知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时,发现因需要补充证据而可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办结的,需要填写《快审案件转普审呈批表》,经领导审批后方可转为普通审。
四、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效果和意义
1.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可以使有罪的人依法及时受到惩处,使被害者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使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实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2.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体现了对犯罪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精神,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追诉的心理障碍和抵触情绪,从而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3.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司法实践中,所有案件都按部就班办理,容易造成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过长,羁押期限超过实际判处的刑期,从而出现判前的羁押期限与刑期倒挂的现象。如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补充侦查耗费时间较长等原因导致实际判决时,本来只要判决6个月就可以了,却已经关押了8个月,法院为避免超期羁押,就判了被告人8个月以上刑期。
4.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節约司法资源。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实行分类办理,繁案精审,简案速审,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符合刑事诉讼经济原则,缩短了办案时间,减少了诉讼成本,缓解了办案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
五、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适用快速处理机制案件比重过低。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适用快速处理机制办理轻微案件的案(下转第174页)(上接第170页)件数及人数,分别只占同期总案件数和人数的16.6%和12.4%。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对于一些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以及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案件,不敢将这些案视为轻微刑事案件,导致适用率较低。
2.部分案件反而降低办案效率。由于移送快速办理的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需要改为普通程序审理,甚至需要通过一次退查或者二次退查,转普通后,又要履行对犯罪嫌疑人的告知义务,需要填写案件流程通知书之类的文书,工作量不减反增,与节约司法资源的初衷背道而驰。近年来,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由快速机制转为普通审的案件比率高达32.6%,退查率高达4%。
3.考评机制不科学,导致部分办案人员不敢快速处理案件。为确保案件质量,上级检察机关进行业务管理时,往往强调提高起诉率、有罪判决率,控制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撤案率并设置了相应的指标或量化考评减分标准。在这种考评机制下,办案人员都面临着同样的办案压力,即害怕办错案,害怕出现无罪案或者撤案的情况。因此,在案件多、时间紧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宁愿申请将快速变为普通,以赢得更充分的办案时间以保证案件质量。
4.公检法缺乏有效配合。一个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必须由公检法三个机关相互衔接、共同协作办结,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各种各样的主、客观原因,导致快速办结在诉讼的某一个环节中断,如侦查监督部门建议侦查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并没有采纳;又如公诉部门建议法庭快速审结,但法庭往往以审理的案件多为由不予采纳。
六、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对策
1.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绿色通道。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由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制定一个具体实施办法,详细列举哪些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从侦查取证开始就定为轻微刑事案件,规定此类案件从侦查到判决都应快速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报捕时就附轻微刑事案件表,列表内容为:刑拘时间,提请报捕时间,审查逮捕时间,移送起诉时间,移送审判时间,判决时间。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促进司法公正。
2.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要提高工作效率,必须将办案人员从抄录证据的“复印机”式工作中解脱出来。明确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逮捕决定意见书》应当从简制作,减少不必要的摘抄。
3.加大促成刑事和解的工作力度。在审查逮捕环节,对经审查认定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和解条件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4.提高公安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由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相当数量的快速处理案件实际上还无法完全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需要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的案件大量存在,导致案件想快而不能快。所以,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公安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
5.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业务考评机制。要按照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管理业务工作,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地控制撤案率、不捕率、不起诉率等做法,确立正确的执法导向,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把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有关检察人员工作实绩的内容,建立其激励机制。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 快速处理 宽严相济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0-02
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开始就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进行了摸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也发现了一些亟需完善的问题。
一、花都区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基本情况
2008年1月,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花都区政法委提请三家协调,共同商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贯彻和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及广州市《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规定(试行)》,在花都区全面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同时,公、检、法三家会签了《花都区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快速处理机制具体细节等文件。
2008年3月至2010年9月,花都区侦查监督科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案件有984件1121人,占案件受理总数的21.5%。公安机关移送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有864件996人,占同期总案件数的17.6%。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后,由快速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为325件376人,占快速处理机制案件数的33.1%。其中,盗窃、故意伤害、抢夺、交通肇事这四种类型的案件占适用快速处理机制案件的69.8%。
二、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
根据《规定》,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案情简单,处刑较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且供述稳定、并且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没有违法侦查行为的案件,其主要特点有: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基本上没有争议。
2.侵害范围较窄。多发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引发案件占此类案件的比重较大。
3.社会危害性较小。轻微刑事案件一般社会危害性不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4.侵犯目的较为单一。主要以侵犯财产权、人身权为主,以故意伤害案(轻伤)、交通肇事、盗窃、抢夺、重婚案、非法侵入他入住宅案居多。
5.一般具有和解可能。由于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犯罪成因多有一定的偶然性,双方之间多有和解的愿望,不想结下冤仇,大多数案件可以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形式处理。
三、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程序
侦查监督部门在受案后,认为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做到快、准、简,减少对证据的摘抄,加大对证据的分析论证,简化审查意见书的制作。同时,缩短审查期限,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对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均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并及时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促使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15日内补充侦查完毕,并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在受案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公诉的决定。法院在受案后,20日内判决。
案件实施快速处理后,也可以根据情况改变为普通程序,其变动程序为:公安侦查部门对于适用快速处理机制办理的案件,如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发生变化,认为需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需在收案后10日内制作《适用普通程序侦查通知书》告知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时,发现因需要补充证据而可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办结的,需要填写《快审案件转普审呈批表》,经领导审批后方可转为普通审。
四、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效果和意义
1.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可以使有罪的人依法及时受到惩处,使被害者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使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实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2.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体现了对犯罪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精神,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追诉的心理障碍和抵触情绪,从而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3.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司法实践中,所有案件都按部就班办理,容易造成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过长,羁押期限超过实际判处的刑期,从而出现判前的羁押期限与刑期倒挂的现象。如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补充侦查耗费时间较长等原因导致实际判决时,本来只要判决6个月就可以了,却已经关押了8个月,法院为避免超期羁押,就判了被告人8个月以上刑期。
4.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節约司法资源。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实行分类办理,繁案精审,简案速审,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符合刑事诉讼经济原则,缩短了办案时间,减少了诉讼成本,缓解了办案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
五、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适用快速处理机制案件比重过低。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适用快速处理机制办理轻微案件的案(下转第174页)(上接第170页)件数及人数,分别只占同期总案件数和人数的16.6%和12.4%。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对于一些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以及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案件,不敢将这些案视为轻微刑事案件,导致适用率较低。
2.部分案件反而降低办案效率。由于移送快速办理的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需要改为普通程序审理,甚至需要通过一次退查或者二次退查,转普通后,又要履行对犯罪嫌疑人的告知义务,需要填写案件流程通知书之类的文书,工作量不减反增,与节约司法资源的初衷背道而驰。近年来,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由快速机制转为普通审的案件比率高达32.6%,退查率高达4%。
3.考评机制不科学,导致部分办案人员不敢快速处理案件。为确保案件质量,上级检察机关进行业务管理时,往往强调提高起诉率、有罪判决率,控制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撤案率并设置了相应的指标或量化考评减分标准。在这种考评机制下,办案人员都面临着同样的办案压力,即害怕办错案,害怕出现无罪案或者撤案的情况。因此,在案件多、时间紧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宁愿申请将快速变为普通,以赢得更充分的办案时间以保证案件质量。
4.公检法缺乏有效配合。一个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必须由公检法三个机关相互衔接、共同协作办结,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各种各样的主、客观原因,导致快速办结在诉讼的某一个环节中断,如侦查监督部门建议侦查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并没有采纳;又如公诉部门建议法庭快速审结,但法庭往往以审理的案件多为由不予采纳。
六、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对策
1.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绿色通道。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由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制定一个具体实施办法,详细列举哪些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从侦查取证开始就定为轻微刑事案件,规定此类案件从侦查到判决都应快速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报捕时就附轻微刑事案件表,列表内容为:刑拘时间,提请报捕时间,审查逮捕时间,移送起诉时间,移送审判时间,判决时间。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促进司法公正。
2.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要提高工作效率,必须将办案人员从抄录证据的“复印机”式工作中解脱出来。明确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逮捕决定意见书》应当从简制作,减少不必要的摘抄。
3.加大促成刑事和解的工作力度。在审查逮捕环节,对经审查认定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和解条件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4.提高公安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由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相当数量的快速处理案件实际上还无法完全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需要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的案件大量存在,导致案件想快而不能快。所以,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公安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
5.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业务考评机制。要按照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管理业务工作,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地控制撤案率、不捕率、不起诉率等做法,确立正确的执法导向,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把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有关检察人员工作实绩的内容,建立其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