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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享有的侦查权作为公安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享有的侦查权的重要补充,在严厉打击和惩治特定类型的犯罪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正确、恰当地行使好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绝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正当程序和实体权利至关重要。但是,由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制度缺陷和社会实践的差异,致使其应有效用未能充分发挥,人财物资源浪费严重、侦查效率不高、监督机制的空缺上都严重阻碍了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行使。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总结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有目的、有效率地对于完善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使之成为成熟的、先进的、有力的国家公权力。首先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定义、性质着手,初步探讨了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属性与特征,明确了检察机关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的职能。其次研究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现状,理清了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案件受理范围和具体权能。其次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的问题,从体制设计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必要的统一性、相关的权威性、真正的监督性,进而清晰了检察机关侦查权具体全能上的不足,对启动侦查权不完善、拘传权的拘传时间太短、监视居住缺乏"监视"力度、决定逮捕权缺乏应有的监督、技术侦查权有待完善、缺乏秘密侦查权六大方面上的漏洞逐一阐释,对于完善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产生了迫切需要。最后重点强调了完善了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具体对策,明确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司法审查原则确立与完善的必要,在制度设置山上完善启动侦查权,应然状态下的初查权,检察机关对于与职务犯罪有关案件以启动侦查权的授予,延长拘传权的拘传时间的具体明确,监视居住权的完善,决定逮捕权的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完善,秘密侦查权的补充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