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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权是检察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符合我国宪政体制的应然选择。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颁布后,我国的检察机关侦查权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然而关于侦查权的性质、存在依据、权力配置、监督制约等问题缺乏一定合理定位,在实践及理论中存在严重的权力行使瑕疵及冲突问题,极大影响和制约了侦查权效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加以系统研究和科学论证分析。本文兼顾实体、程序并重原则,旨在从理论、实践两方面对于如何准确定位并完善检察机关侦查权等问题尝试阐述,力求揭示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法律内涵。第一部分,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界定及其模式。笔者认为,从检察机关侦查权从属于检察权权属角度出发,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侦查的权力。在侦查权的配置方面,国外存在着三种模式:1、主导型,2、独占型,3、指导参与型。相对而言,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要远远小于大陆法系国家。随着世界各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刑事犯罪政策的实际需要,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存在逐步强化的发展趋势。第二部分,关于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相关问题的争论。在这部分内容里,阐述了两个问题,一是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法律监督属性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侦查权行使的目的和效果决定了其具有法律监督权的属性;检察机关侦查权行使主体的法律监督性决定了这种权力的法律监督性。二是检察机关应否拥有侦查权。笔者从检察机关侦查权是检察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侦查权是其他法律监督方式的基础和保障;检察机关侦查权是公诉权、诉讼监督权行使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侦查权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检察机关侦查权是符合国际立法通例的权力配置五个方面论述了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现状及其评析。首先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历史沿革,然后着重对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现状给予了客观的解读和评价,开展这部分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要为全文起到立论的作用,同时也为后文作出铺垫。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思考。这部分既是全文的落脚归宿,又是论题研究的全部核心。主要是在提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整体改革思路的基础上,解决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体现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特色,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宏观上来讲,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改革应当是按照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法律监督的性质,通过合理整合侦查职能,扩大机动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适用一定技侦措施权力,强化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职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