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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面临着有限的诉讼资源与日益剧增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探索程序改革,以求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同时,我国还面临着司法资源严重不足,诉讼效率不高,司法资源严重浪费的严重问题。这不仅严重影响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国开展程序改革,先后确立了刑事简易程序和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形成了二者并行的审理模式。为了完善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扩大了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在解决我国审理模式单一、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减轻司法系统诉讼压力及减轻当事人诉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意义。2014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颁布,该修正案在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更明显地体现了轻罪入刑的特点,该修正案新增20个罪名,把一些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违法犯罪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如虐待儿童、替考等。刑事实体法的修改意味着刑事程序法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正,因为仅仅适用现有的刑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来处理这些轻罪案件,显得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于是,构建轻微刑事犯罪的相关诉讼程序和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于2014年6月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称《决定》),该《决定》试验性的开创了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实践。刑事速裁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以及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有其独特的特点,如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进行了必要简化,诉讼期限相对于其他程序较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程序选择权、相应的救济权利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审理模式单一、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减轻司法系统诉讼压力及减轻当事人诉累等。
为了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本文通过对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并且借鉴域外有益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指出了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意见。
要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深入研究,首先需要对于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概述进行分析,指出“刑事速裁”的内涵和性质定位,并且研究刑事速裁程序确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其次,对两大法系国家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为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再次以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为基础,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于2014年6月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称《决定》),该《决定》试验性的开创了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实践。刑事速裁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以及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有其独特的特点,如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进行了必要简化,诉讼期限相对于其他程序较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程序选择权、相应的救济权利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审理模式单一、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减轻司法系统诉讼压力及减轻当事人诉累等。
为了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本文通过对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并且借鉴域外有益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指出了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意见。
要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深入研究,首先需要对于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概述进行分析,指出“刑事速裁”的内涵和性质定位,并且研究刑事速裁程序确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其次,对两大法系国家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为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再次以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为基础,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