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自由与劳动法的兴起

来源 :理论导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dh31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契约自由是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商品交换领域中的基本规则。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商品的分析作为出发点,阐明了劳动力作为商品既是剩余价值的来源。又是契约自由形式化的社会经济基础,同时,它也是现代劳动法产生的起点,从一定意义上讲。劳动法的兴起既是对契约自由形式化的修正,又是对于商品社会中劳动者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是对社会正义的法理念的追求。
  [关键词]契约自由;劳动法;法哲学;《资本论》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8)07-0033-03
  
  《资本论》是马克思毕生研究的成果和最重要的著作,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开始直到逝世为止,这一宏篇巨著花费了他四十多年的精力和时间。在这一巨著中,蕴涵着极为丰富的法哲学思想,既涉及到民法的诸多问题,也涉及到公法的基本理论。其中,关于契约自由问题的法哲学阐述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而且与劳动法(工厂法)的问题联系在一起进行分析、说明,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深入探讨这一重要的法哲学遗产,对于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和指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商品社会与契约自由
  
  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革命性的阶段,也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马克思对于资本的研究,就是从商品这一构成社会财富的最基本的元素形式开始的,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要成为商品,产品必须通过交换,转移到使用它的使用价值的人的手中。但是,作为商品或表现为商品,只是由于它们具有二重的形式,既自然形式和价值形式。马克思正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者交换关系作为出发点,逐步揭开商品价值的真正面纱的。商品的价值表现的秘密之所在,“是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占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在这里,其实马克思阐明的契约自由所蕴涵的价值基础,就是商品形式中所隐藏着的人的一般性劳动,它构成了契约交换的真正的实体性的基础;而正是这一基础,也才是平等观念和价值的基础之所在。把劳动产品表现为只是无差别人类劳动的凝结物的一般价值形式,就是商品世界的社会表现。它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划出了一个时代,但是它绝没有消除劳动的社会性质的物的外观。正是基于劳动的社会性质,才构成了契约交换的社会基础,构成了劳动权的社会性内涵。所以,商品似乎是一种简单而又平凡的东西,但是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它是一种很神秘的东西,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却深刻揭示出了它的真正实质和内涵。
  商品的交换是需要前提条件的,商品必须有它的占有者,商品的交换才有可能发生。同时,作为商品的占有者。也必须把他的意志体现在这一物之中。在契约中,只有一方的意志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即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够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显然,马克思并没有否认契约交易中的共同意志,而作为单个人来讲,从抽象的、一般的角度上看,意志是自由的,契约自由是商品社会最基本的交易规则,但是,马克思的研究进程表明,契约自由的交易当事人所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讲,“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
  分工使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而商品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则使商品转化为货币成为必然结果。“流通成了巨大的社会蒸馏器,一切东西抛到里面去,再出来时都成为货币的结晶。连圣徒的遗骨也不能抗拒这种炼金术,更不用说那些人间交易范围之外的不那么粗陋的圣物了。正如商品的一切质的差别在货币上消失了一样,货币作为激进的平均主义者把一切差别都消灭了。但货币本身是商品,是可以成为任何人的私产的外界物。这样,社会权力就成为私人的私有权力。”从某种意义讲,货币使得契约真正成为商品社会的主要支柱之一,契约自由也得以泛化,但是很明显,契约交易和契约自由的发展也同样使得其中隐含的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也是自由及其辩证发展的结果。简单商品流通形式的改变,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上打上了新的烙印,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具有货币关系的形式,这一点反映了更深刻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对抗性。“货币变成契约上的一般商品”。
  货币转化为资本,必须既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产生。它是以流通为中介,因为要在商品市场上购买劳动力,这是条件;它不是在流通中产生,因为流通只是为价值增殖过程做准备,而这个过程是在生产领域中进行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的第二版跋中曾讲,他把辩证法运用于《资本论》的写作中,尤其是价值理论部分,多得益于黑格尔的辩证法,马克思也自称是这位大思想家的学生。货币占有者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找到自由的工人。所谓自由一词,一方面是指工人能够自由地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而另一方面是指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马克思明确指出,这种关系本身是以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次经济变革的产物,也是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产物,而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更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社会关系。资本一出现,就标志着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新时代,因为劳动力作为一种独特的商品,作为价值创造的源泉就会被揭示出来了。
  
  二、劳动力作为商品与契约自由的形式化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明,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但是,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之间能够发生关系,商品的占有者必须把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在这一阐述中,马克思说明了契约的性质和特点,即:首先,契约是一种意志关系,黑格尔曾在其《法哲学原理》中对契约的意志自由进行了深刻阐明,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反映着物的所有人的意志及合意,这一观点最终为萨维尼的法律行为理论奠定了基础。显然,马克思对于契约自由同样是承认它是一种共同意志的表现。其次,这种意志关系的基础不是当事人的任意。而是由经济关系本身所决定的。这是马克思对于契约自由 理论的本质阐述,从而把契约关系置于一个广阔的社会经济视野中进行考察、分析,契约自由的形式化恰恰就是从这一点进行的。
  在流通领域。市场只知道一个规律性的东西,即商品交换的规律。对于任何商品的买卖双方来讲,莫不如此。“一旦劳动力作为它的所有者的商品出现于市场,它的出卖采取劳动报酬的形式或工资的形式,那么,它的买卖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买卖相比,就没有什么更引人注目的了。成为特征的,并不是劳动力这种商品能够买卖,而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化的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在市场交换的领域内,商品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契约就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这种契约,就像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但是,一旦进入到生产领域。马克思所说的剧中人的面貌就发生了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马克思指出,资本本身就其本质来讲,是对于无偿劳动的一种支配权,一切剩余价值实质上都是无偿劳动的化身,资本自行增殖的秘密就是资本对于别人的一定数量的无偿劳动的支配权。不仅如此,资本本身还是一种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不但是形成阶级性和社会分化的基础和根源,也是造成近代社会市民法的形式化和工具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资本的集中和垄断的逐步形成,股份公司的大量出现,资本的所有权也趋于分离状态,原来的简单商品经济社会形式在更高的一个层次上得以发展。其结果之一,就是“在股份公司内部,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家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如果另一方面讲,这一资本的社会权力的发展,也正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发展的一个经济基础的转变。所谓“民法的社会化”,从经济变化的层面上说,正是由于资本逐步形成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力,导致平等性的缺失,也导致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缺乏。尽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并未从法学术语上明确提出这一点,但是他所作的学理分析已经给出了答案。更进一步说,资本的社会权力,导致社会阶级性的形成和发展。“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形成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的三大阶级。……在英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无疑已经达到最高度的、最典型的发展。”当然,马克思也承认,对于当时的中间阶层或者阶级,英国社会的现状表现得比较模糊、不清晰。但是,这种阶级社会的形成,一方面终究要归因于资本本身,另一方面它所产生的结果却是劳动者的“异化”,以及其真正平等性地位的丧失,权利保护的形式化甚至缺失。人与资本的矛盾进而产生了。
  大工业的起点是劳动资料的革命,而机器的使用及其革新是这一革命的典型。马克思深刻地指出,“资本主义使用机器的第一个口号是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除了机器的使用能够提高剥削程度之外,它还从根本上使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契约发生了革命。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上,资本家和工人作为自由人,作为独立的商品占有者而互相对立,但是现在的情况是资本购买未成年人或半成年人。“机器引起的劳动力买者和卖者之间的法的关系的革命,使全部交易本身失去了自由人之间的契约的外表。这就为后来英国议会提供了国家干涉工厂事务的法律上的根据。”更重要的是,随着机器的大规模使用,劳动条件在使用工人,而不是工人在使用劳动条件,这一点在技术上取得了明显的现实性,人与机器的对抗也就产生了。进一步,资本的发展同时在两个方面起着作用,一是资本积累扩大了对劳动的需求,而另一方面却“游离”出来工人加入到产业革命的后备军中去。同时,失业工人的压力又会迫使就业工人付出更多的劳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的供给不依赖于工人的供给。劳动供求规律在这个基础上的运动,成全了资本的专制。
  
  三、社会正义的追求与劳动法的兴起
  
  马克思指出,资本与劳动的交换。在表面上或感觉上,最初完全同其它一切商品的买卖一样,买者付出一定数额的货币,而卖者交付等值的商品。“在这里,法的意识至多是认识物质的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法律上对等的各个公式中;‘我给,为了你给;我给,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给;我做,为了你做。’”但是,这种形式上的契约自由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可能会掩盖一些本质性的东西,因为形式与实质并不完全等同。马克思在论述契约正义时指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立法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在此,马克思把契约正义的基础建立于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且正义是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变化与发展而改变的。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社会性质。而不是交易的社会性质,后者是由前者所产生的。“劳动本身由于协作、分工以及劳动和自然科学的结合而组织成为社会的劳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把私有财产和私人劳动扬弃了,虽然是在对立的形式上把它们扬弃了。正是由于这种社会化的性质,才是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社会经济基础。尽管马克思并没有提出社会正义的概念,但是从其分析、阐述中我们也不难看出社会正义的理论脉络,而社会正义则正是劳动法产生、发展的根本精神和理念。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用相当大的篇幅论述了英国工厂立法的历史、内容和结果。这些论述,一方面是作为其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另一方面又是对于英国当时的劳动法的精辟评析。劳动法的兴起。首先涉及的是童工的使用问题和劳动时间的长短问题。资本无限度地盲目追逐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也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资本本身是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的,除非社会迫使它去关心。马克思指出,从十四世纪中叶到十八世纪中期的劳工立法总是力图强制地延长工作日;而现代的工厂法则是缩短劳动时间。从马克思所掌握的历史资料看来,工作日的逐步缩短,即从十五小时到十二小时。再到十小时,一方面是长期以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斗争的结果,而另一方面从劳动立法层面,也是立法逐渐去掉它的例外性的一个过程。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社会的交换是等价交换,契约的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也是平等的,而进一步说,资本也要求在生产领域内剥削条件的平等。工作日的立法情况是如此,儿童劳动的法律限制情况也是如 此,作为现代劳动法来讲,也正是以禁止童工和缩短劳动时间作为立法开端的。此外,马克思也指出,通过劳动立法来限制工作日,以遏制资本本身无止境的贪求,即使撇开工人运动方面不说,也有必要对于工厂劳动进行限制,对于“劳动自由”进行干预,否则的话,就会使国家的生命力遭到根本的摧残,劳动法的兴起,其次涉及的是工资问题。由于劳动力作为商品,在契约自由和等价交换的形式下,体现为劳动报酬或工资的形式,如何对于这种劳动报酬或工资进行保障,单靠劳动者一方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从本来意义上讲,关于工资的保障问题,实际是属于劳动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问题,与国家的公共权利干预并没有多大关系。但是,由于存在契约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以及劳动力使用过程中的具有人身的属性,在此情况下,仅仅依赖当事人来加以解决。只能造成更大的不平等。社会化的劳动进而会要求社会性的团体契约,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契约自由必须上升到与这一生产方式相一致的层次,唯其如此,才能实现真正的契约自由和正义。劳动者必须作为一个阶级或团体,去争得一项国家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以使自己不再通过自愿缔结的契约而使自己受奴役。
  资本终于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从法律上限制工作日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工人出卖劳动的时间何时结束,属于工人自己的时间何时开始。马克思称之为“朴素的大宪章”。马克思指出,工厂立法是社会对于其生产过程自发形态的第一次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像棉纱、纺纱机和电报一样,是大工业的必然产物。马克思对于劳动法中的其他一些条款也作了很多评论、分析,其一是卫生条款,随着工厂劳动的集中化,室内劳动成为普遍化的模式,而卫生清洁状况则直接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乃至寿命,对于当时英国的劳动法来讲,这些清洁卫生条款的内容是十分贫乏的,而且条款措辞也容易导致规避行为。其二是教育条款,这主要是针对未成年工的。即把初等教育规定为劳动的强制性条件。这是“工厂立法作为从资本那里争取来的最初的微小让步”。马克思还进一步阐述到,“从工厂制度中萌发出了未来教育的幼芽,未来教育对于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马克思所讲的这些,即便对于今天来说,依然具有深远的意义。
  
  四、结束语
  
  正如马克思所说,“真正的现代经济科学,只是当理论研究从流通过程转向生产过程的时候才开始”,也正是从流通过程到生产过程的转向,是我们正视契约自由的形式化问题以及劳动法得以兴起的真正社会经济基础。同样,也正是从生产领域开始,以劳动法的兴起为渊源。契约自由才有了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正义基础。自由与限制,限制与自由,这就是契约自由和劳动法的辩证法关系。在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中,契约自由受到了多种限制,这些限制是必须的。“如果缔约者作为所有权人和无所有权人彼此相对立,那么契约自由就会变成社会强势群体的强权自由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强权从属。尽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着重阐明的是其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对于契约法和劳动法并没有进行系统性的阐述,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发现马克思对于这一问题的精辟论述和观点,毕竟二者是互为表里、紧密联系的。有学者指出,劳动法所要规范的,抽象起来讲,就是资本和劳动力这两大中心内容。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作的阐述也是以此为线索展开的,在一定意义上讲,他是深入阐述劳动法理论的第一人。
  
  [责任编辑:秦玉珍]
其他文献
在幼儿园融合教育中,自闭症幼儿在与同伴的互动中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通过观察研究发现,两者之间的互动较之集体教学、生活活动,多发于游戏活动中,其中以区域游戏活动居多,但互动往往不会自然发生,如果教师不进行引导与干预,这样的互动常常不会有效发生。因此,作为融合教育的教师应密切关注自闭症幼儿与普通幼儿的互动,并适时介入,才能真正发挥融合教育的价值。一、游戏中自闭症幼儿与同伴互动的问题  1.研究对象  本
[摘要]陕北地区能源行业当前存在的生态和环境危机以及可持续性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提出了传统的线性经济模式和新型的循环经济模式的如何转换的现实要求。循环经济和陕北能源行业的发展互相耦合是解决当前生态危机和可持续发展的理想路径。循环经济路径下陕北能源产业模式重点要解决四个层次的问题。  [关键词]陕北;能源产业;循环经济;产业模式  [中图分类号]F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
摘要:公共品与私人品的经典定义为界定医疗卫生服务的属性提供了理论依据,但不能主观地公式化地应用它。对公共品和私人品的区分是相对的,其会随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以产品属性相对性视角分析,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经历了从建国初期政府全额预算管理所呈现出的“纯公共品特征”,到上世纪80年代的以市场化改革为主的“私人品特征”,直至2D03年后的“准公共品性质”之变迁。医疗卫生产品的属性定位,影响和决定着医疗卫
课程游戏化项目推进以来,常州市新北区以高质量推进区域学前教育内涵建设与促进幼儿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提升幼儿园课程建设与实施水平为先导,以推动区域课程游戏化建设为抓手,聚焦问题解决,促进质量提升。立足本区“地域广、农村多、差异大”等实际情况,构建聚焦整体质量提升的区域幼儿园课改联动系统,探索融合推进、协同发展、经验共享的课程游戏化实施途径与策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实现区域适龄儿童接受高质量
为改变幼儿园口语交际教学活动中“教师教之无味,幼儿学之无趣”的现状,我们通过创设丰富多样的活动形式。并灵活采取各种活动指导策略,来为幼儿口语交际创造一个广阔的互动平台,从而引导幼儿掌握口语交际的有关知识,提高相关技能。  一、创设丰富的活动形式。使幼儿乐于交际  1.“眼到”——看看助说说。在教学中我们安排了一些以看为主的活动,以刺激幼儿的视觉感官,帮助幼儿直观、形象地认识事物,使幼儿触景生情,快
摘 要:从2007年起,团中央为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重要指示,实施了“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四年来,大学生骨干培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本文在对陕西省高校大学生骨干思想状况调研的基础上,对大学生骨干培养工作的成绩和问题进行评估分析,建构了实施大学生骨干培养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关键词:大学生骨干;思想状况;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作;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1文
形成集家庭优势、家长智慧、工作资源、教师专业能力、社区教育资源为一体的家园共育合力,一直是我园家长工作的目标。在幼儿园集团化管理中,我们有效整合集团内的家长资源,注重拓展家长工作的“长”“宽”“高”,着眼于孩子在园三年时间里家长工作的整体规划,有效提高整个集团的家园共育水平。一、丈量“长度”,制定三年规划  家长工作的长度,是指幼儿在园三年的时间跨度中,让家长得到有步骤、有计划、切合幼儿发展阶段的
[摘要]“现代国家”构建的视阈中,农村基层政府的产生是国家向农村社会汲取资源的历史性的需要,而现实中农村基层政府的存在合理性则来自于乡村社会对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因此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和治理能力问题的乡镇政府必须通过革命性变的政府“再造”完成从“汲取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模式的转变和功能的转换。而政府“再造”面临的主要困境是财政制度、行政管理体制、民意表达机制等方面的制度短缺或不足,因此制
摘要 经济上的窘迫性、能力资源欠缺性、享有社会权利的不足性、社会生活的低层次性、贫困的群体性和集中性以及心理的不稳定性与承受能力的脆弱性,是宁波也是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农民工贫困表现的主要特征。根源主要在于正式制度的障碍和缺陷、非正式规则中软性制度的惯性与束缚以及相关实施、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中国城市农民工贫困问题的解决,除了从改革不合理的制度入手,强化制度、非正式制度与实施机制的建设外,还必须在城
《中国儿童慈善需求研究报告(2012)》(简称《研究报告》)2012年11月30日在北京正式发布。该报告是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与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公益研究中心,自2012年5月至10月,历经6个月,在对全国13个省市45家儿童领域相关组织调研基础上共同完成。  报告指出,在保障基本生存基础之上如何通过专业化的公益方式促进儿童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发展需求虽不再与贫困、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