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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诚信,意即诚实信用。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术语,是由外国引进的,在民事法律中起确保履行契约义务的作用。
诚信是人类文明的道德果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牢固树立的行为准则,也是企业的精神财富和价值源泉,甚至是一种“特殊资本”。隨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和企业认识到,决定竞争成败的不仅仅是知名度,更是信誉度、美誉度。信誉和美誉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标志着企业及其产品的品位,成为能够产生极大效益的重要无形资产。凡是能够做大做强、久盛不衰的企业,无一不是恪守信誉的企业;反之,那些见利忘义、欺诈经营的企业,在给消费者、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同时,也难逃害人害己的铁律:始作俑者受到法律严惩,红红火火的生产发展变成冷冷落落的停产整顿,甚至导致整个行业的生产经营受到连累。经验和教训从两方面告诉我们,无序的市场不可能支撑可持续发展,不讲信用的短期行为虽然可能得意于一时,却终将以长远利益的严重损失为必然代价。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不仅是加快企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的有力保障,也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诚实守信,不仅是做人之根本,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之根本。
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需要诚实守信。没有诚信,就难以实现交换;没有诚信,就难以建立秩序;没有诚信,就难以形成市场,经济也就难以健康发展。当前,我们既需要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道德精神,通过教育手段强化诚信理念,同时也需要用制度和法律的力量来加以保证。各级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经济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大力规范市场秩序。广大企业和消费者也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同种种破坏信用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有助于诚信经济的发展。根据经济理性假设,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追求的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他们是否采取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取诚实信用的策略,主要取决于他们所处的社会经济状况如何,尤其是他们对未来社会经济状况和自身收益的心理预期如何。社会经济的发展越健康、稳定、持续,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未来和自身收益的预期也就越稳定,其经营策略和消费策略也就越理性,经营者和消费者就越容易也越乐意讲诚信。这是因为:经济博弈的次数越多,时间越长,博弈的双方乃至多方越容易遵守规则,积极合作;反之,就越容易破坏规则,相互拆台,陷入恼人的“囚徒困境”。可见,让经营者与消费者讲诚信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能给他们提供长期的、稳定的、可信赖的心理预期,而这又取决于社会经济能否稳定、健康、持续地发展。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恰恰是为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而且,也只有政府对经济的积极而又合理的调节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这是因为,市场虽然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但是,市场配置并不是万能的、完美无缺的。相反,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盲目性、自发性、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天然缺陷,存在着不能有效消除外部性、不能合理提供公共物品、不能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等市场缺失。这说明必须借助于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把“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有效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也才有可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合理的、稳定的心理预期,从而促进经营者、消费者从长计议、遵守规则、诚实信用。
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有助于诚信经济的发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状况直接影响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的选择,在信用差的社会里,不诚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如鱼得水”,诚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反而成为别人的牺牲品,他们或者退出市场,或者同流合污,放弃诚信的优良原则。其结果必然导致劣胜优汰,社会经济萧条乃至崩溃。因此,为了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想方设法规制经营者与消费者的非信用行为,努力打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但是,对非信用行为的规制,却不是个别厂家与消费者所能完成的。这是因为:第一,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性。不讲信用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具有信息优势,总是比他们的交易相对人更早知道自己是否失信并作好有关的准备,诚信的交易方则是在事后才知道,在信息的获取上具有滞后性,处于被动地位,这无疑给规制非信用行为带来难度;第二,市场具有不平等性。如果不诚信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具有垄断势力或更强的谈判能力,那么,诚信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就很难对他们的非信用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在此情况下,就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对市场中的非信用行为进行管制和规制。因为国家有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备的强制力,以政府为主导打造信用制度,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诚信是人类文明的道德果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牢固树立的行为准则,也是企业的精神财富和价值源泉,甚至是一种“特殊资本”。隨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和企业认识到,决定竞争成败的不仅仅是知名度,更是信誉度、美誉度。信誉和美誉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标志着企业及其产品的品位,成为能够产生极大效益的重要无形资产。凡是能够做大做强、久盛不衰的企业,无一不是恪守信誉的企业;反之,那些见利忘义、欺诈经营的企业,在给消费者、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同时,也难逃害人害己的铁律:始作俑者受到法律严惩,红红火火的生产发展变成冷冷落落的停产整顿,甚至导致整个行业的生产经营受到连累。经验和教训从两方面告诉我们,无序的市场不可能支撑可持续发展,不讲信用的短期行为虽然可能得意于一时,却终将以长远利益的严重损失为必然代价。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不仅是加快企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的有力保障,也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诚实守信,不仅是做人之根本,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之根本。
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需要诚实守信。没有诚信,就难以实现交换;没有诚信,就难以建立秩序;没有诚信,就难以形成市场,经济也就难以健康发展。当前,我们既需要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道德精神,通过教育手段强化诚信理念,同时也需要用制度和法律的力量来加以保证。各级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经济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大力规范市场秩序。广大企业和消费者也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同种种破坏信用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有助于诚信经济的发展。根据经济理性假设,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追求的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他们是否采取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取诚实信用的策略,主要取决于他们所处的社会经济状况如何,尤其是他们对未来社会经济状况和自身收益的心理预期如何。社会经济的发展越健康、稳定、持续,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未来和自身收益的预期也就越稳定,其经营策略和消费策略也就越理性,经营者和消费者就越容易也越乐意讲诚信。这是因为:经济博弈的次数越多,时间越长,博弈的双方乃至多方越容易遵守规则,积极合作;反之,就越容易破坏规则,相互拆台,陷入恼人的“囚徒困境”。可见,让经营者与消费者讲诚信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能给他们提供长期的、稳定的、可信赖的心理预期,而这又取决于社会经济能否稳定、健康、持续地发展。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恰恰是为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而且,也只有政府对经济的积极而又合理的调节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这是因为,市场虽然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但是,市场配置并不是万能的、完美无缺的。相反,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盲目性、自发性、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天然缺陷,存在着不能有效消除外部性、不能合理提供公共物品、不能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等市场缺失。这说明必须借助于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把“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有效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也才有可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合理的、稳定的心理预期,从而促进经营者、消费者从长计议、遵守规则、诚实信用。
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有助于诚信经济的发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状况直接影响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的选择,在信用差的社会里,不诚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如鱼得水”,诚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反而成为别人的牺牲品,他们或者退出市场,或者同流合污,放弃诚信的优良原则。其结果必然导致劣胜优汰,社会经济萧条乃至崩溃。因此,为了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想方设法规制经营者与消费者的非信用行为,努力打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但是,对非信用行为的规制,却不是个别厂家与消费者所能完成的。这是因为:第一,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性。不讲信用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具有信息优势,总是比他们的交易相对人更早知道自己是否失信并作好有关的准备,诚信的交易方则是在事后才知道,在信息的获取上具有滞后性,处于被动地位,这无疑给规制非信用行为带来难度;第二,市场具有不平等性。如果不诚信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具有垄断势力或更强的谈判能力,那么,诚信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就很难对他们的非信用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在此情况下,就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对市场中的非信用行为进行管制和规制。因为国家有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备的强制力,以政府为主导打造信用制度,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