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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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大代表、委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体。尽管法律上没有"专职"和"兼职"之分,但在现实工作中,人大代表均实行"兼职化",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存在专职、兼职之分。关于人大代表和委员应该实行专职化还是兼职化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和意见。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兼职化有利于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这是党的代表大会文件中将委员专职化问题提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议程,是坚持、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笔者试从全面推行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的有关机制着眼,探讨如何增强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的工作力度。
  一、委员专职化的成效
  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专职委员的实践已经开始多年,事实证明,这种探索是有积极意义的,成效也是十分明显的。大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围绕中心开展调研,提高了常委会调研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调研中,专职委员做到了四个结合:将调研和会议审议相结合,根据每次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会前调研,剖析问题成因,提出解决办法;将调研和全区重要工作相结合,为常委会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将调研与人大工作创新相结合,为人大工作发展提供经验支持;将调研与为群众办实事相结合,了解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力求掌握全而、真实、准确、客观的第一手资料。
  二是充分行使审议权,提高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和水平。与兼职委员相比,专职委员能够从职业的角度考虑问题,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和超脱的心态审视各项工作,找准问题,敢于直言,并善于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正是由于专职委员作用的影响,使常委会会议审议有了三个明显转变:发言的人数增多了,发言的质量提高了,发言时的顾虑减少了。
  三是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有效监督和促进了"一府两院"的工作。以海淀区为例,专职委员的共同特点就是敢于直言,敢于监督。同时,他们还积极督促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促进了有关问题的解决。
  四是积极参与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发挥了智囊团的作用。专职委员多是来自不同行业和领域的领导干部,熟悉相关的社情民意,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在政治上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履职的积极性;在时间上,能够从原来的工作岗位上解脱出来,不再受兼职时繁琐的事务所困扰,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在工作方式上,能深入基层,联系选民,了解群众意愿,更好地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二、委员专职化探索中遇到的问题
  设立专职委员的探索虽然开端良好,作用明显,但其进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一波三折,有时甚至处于停滞状态。之所以会如此,主要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障碍。
  (一)认识障碍
  根本上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不到位,没有从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来认识人大制度、人大机关和人大工作,认为人大常委会主要是安排老干部的;其工作主要是履行程序,就是个"橡皮图章";而且工作量不大,不需要专职化的队伍。
  (二)体制障碍
  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是以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为依托,以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为基本组织单位,以主任会议为纽带来开展的。常委会委员往往要参与到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中,并依托其相应的工作机构来开展活动。这是与委员兼职的特点相适应的。但专职委员情况比较特殊,他们往往是直接受主任会议的领导,没有自己单独的支撑体系,很难开展相对独立的业务工作,处境比较尴尬。同时,专职委员与"一府两院"干部交流渠道不畅,党政实职领导干部不愿意进来,年轻些的干部进来后又很难交流出去任职。这也成为设立专职委员和提高专职委员比例的一个障碍。
  (三)工作障碍
  主要是工作机制有待理顺,工作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缺乏一个为专职委员工作提供服务的平台。专职委员与主任会议的关系,与常委会整体的关系,与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关系等方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理顺。另外,鉴于多数地方专职委员是在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在常委会的地位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就委员个体而论工作能力较强,但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整体作用发挥还有欠缺。又由于专职委员不是一个独立的履职层次,其工作成果的效力和转化途径等,也需要研究解决。
  三、对做好委员专职化的几点建议
  虽然委员专职化是人大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但由于存在上述问题或障碍,要真正实施起来却十分不易。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要做好逐步提高专职委员比例的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而着手。
  (一)切实提高对这一工作的认识
  首先,这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从委员个体的角度强化人大常委会乃至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国家权力机关的功能和效率,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优势。其次,这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路径,有利于常委会担负起繁重的工作任务,增强人大常委会乃至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国家权力机关的功能和效率,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职能作用。最后,这是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总体上进一步解决人民代表大会所肩负的繁重任务和它的简便的运行方式之间的不适应状态,逐渐改变其权力极大而运转艰难的状况,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担负起人民当家作主的神圣使命。
  (二)明确专职委员的性质功能定位
  设立专职委员,必须从常委会本身的职能上来明确专职委员的定位,明确专职委员绝非"虚位",更不是所谓的"二线"。为此,在操作层而,一方而,要解决好专职委员的进口和出口问题。在选拔专职委员时,要拓宽渠道,既不能把专职委员当作仕途晋升的跳板,也不能把专职委员作为安排、安置党政部门即将退职人员的地方,而是应该选一些年富力强、有思想且能干事者。在专职委员的任期上,既要考虑让其能够有一定的时间熟悉工作,又要考虑打破届终制,在需要时可以放出去担任党政岗位领导职务,营造能进能出的干部交流使用机制。另一方而,要保障专职委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当选为专职委员后,应当与原单位脱离关系,将编制转入人大常委会机关,其工资福利待遇由人大常委会机关予以保障。这样做,既符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又避免了工作中不必要的忌讳,便于公正履职。
  (三)建立健全保障专职委员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
  首先,要加强对专职委员执行职务的服务保障。最好是能够建立起专门的办事机构或者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为专职委员履职提供保障和服务。其次,要健全专职委员工作机制。要明确专职委员作为一个群体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流程;明确专职委员与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关系,使专职委员的工作与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衔接起来。
  (四)改进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方法
  目前专职委员开展工作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单独活动。相比于兼职委员,专职委员具有一定的超脱性和独立性。但其单独开展活动时应当如何组织,常委会需要提供哪些服务,工作的结果如何运用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规范。二是集体活动。这是指专职委员作为一个群体,完成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在这方而目前还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需要从法律的层而予以明确。
  如果我们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逐步地走向专职化,这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向完善的一个重大步骤,是进一步解决人民代表大会所肩负的职责任务的繁重性与其运行方式的简便性不相适应矛盾的一个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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