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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正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生效。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间签署的第一个引渡条约,也是我国首次与外国缔结包含“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同类条约。这一消息随即引起了国内外司法界和民众的广泛关注。
我国与外国签署引渡条约现状和“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我国于2002年12月通过的《引渡法》规定,开展引渡工作,必须有双方之间的引渡条约。而据外交部资料显示,目前除西班牙外,中国自1993年以来已与泰国、白俄罗斯、南非、老挝等21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其中已经生效的有19个,但悉数为发展中国家。而我国外逃嫌犯的主要目的地却集中在美欧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这一现实成为我国缉拿外逃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巨大障碍。
中西引渡条约在中国所有对外引渡条约中首次出现了涉及死刑问题的条款:"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这就是在我国法律界引起广泛争议,并长期制约我与西方发达国家达成双边引渡条约“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中西引渡条约谈判中方代表团团长、外交部条法司参赞徐宏指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死刑。他们对外签署引渡条约普遍有一个条件,就是要附加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否则引渡条约不可能谈成。在此次谈判过程中西班牙方面也指出,这一条款是整个条约的核心内容。
然而,这一涉及死刑的条款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也经历了争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可能不利。也有学者表示:“如果逃到国外就意味着可以不死,这是不是等于给贪官指出了一条明路?”“如果贪了几亿的因为跑到国外就可以不死,贪了几百万的却可能判处死刑,这明显背离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的基本原则,百姓在感情上也难以接受。”
面对争议,笔者认为,条约的签署是我国对外司法合作迈出的重要一步,其利远大于弊,具有重要意义。
条约生效的重要现实意义
一、与西班牙签订引渡条约将有力推动中国同欧盟国家和其他西方发达国家达成引渡协议的进程。
西班牙是欧盟中较有影响的国家,其在谈判中的关注点与大多数西方国家相同或近似。条约的签署解决了长期阻碍中国与欧美国家达成引渡协议的“死刑犯引渡”问题,扫除了中国同西方国家之间进行引渡条约谈判的最主要障碍之一,为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间缔结引渡条约开了先河,同时也为我同其他国家达成类似条约积累了宝贵经验。该引渡条约无疑将加速中国编织国际引渡网,使中国在打击外逃案犯的斗争中占有更多主动。
二、顺应我所倡导的“求同存异”和建立和谐国际社会的理念,体现我与外国对各自司法价值理念的相互尊重,有助于中国开展国际司法合作。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在谈到中西签署引渡条约时透露,该条约对中国打击犯罪、特别是外逃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意义重大,因此,经国务院批准,中方在谈判中将西方关注的死刑犯问题和我方关注的其他问题挂钩,在其他条款全部达成协议、谈判预期目的实现的情况下接受了西方的诉求。西班牙驻华大使馆新闻参赞拉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西班牙宪法不承认死刑。中西双方在各自法律体制不同的情况下成功缔结引渡条约,体现了双方的相互信任与尊重,开启了两国在司法领域合作的新篇章。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只有一少部分国家适用死刑,大部分西方国家同西班牙一样,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禁止死刑。当今在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社会,以文化、历史和宗教为背景的各国法律制度迥异。如果撇开管辖权限和效力,单纯争论哪一国的法律制度更正确就显得毫无意义。面对外逃嫌犯,如果不能以务实和开放的态度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则非但案犯无法引渡,甚至会影响国家关系。引渡不仅是法律问题,而更是外交问题、政治问题。因此,尽管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引渡对惩治罪犯的必要性,但由引渡引发的国际纠纷不胜枚举。比如英美为引渡两名涉嫌制造“空难”的利比亚人而对利实施多年严厉制裁;秘鲁和日本因藤森的引渡问题而交恶等等。
三、条约生效将扩大我缉拿外逃贪官的全球包围圈,有力震慑抱有“一走了之”心理的违法犯罪人员,加强刑法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打击犯罪的功效和严肃性。
这也正是中国与外国达成引渡协议的直接目的。徐宏参赞说:“中国自对外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以来,一直把追捕境外逃犯,特别是一些贪官,作为这项工作的重点。”
多年以来,贪官在罪行即将或已经败露之后外逃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社会焦点之一。这些贪官往往涉案金额巨大,但我海外抓捕工作却异常艰难。虽然通过国际合作,一些外逃贪官已在外国落网,但其中被遣返回国的却是少数。这一状况延缓了国家打击贪官的进程,不利于平息社会舆论,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贪官的嚣张气焰。据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逾400个职务犯罪嫌疑人员逃往国外,涉案金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人均1250万元,其中多位外逃贪官的涉案金额过亿,其中包括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犯罪嫌疑人。备受国人关注的赖昌星案也被同样问题所困扰。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中方需向加方提出引渡请求。而加拿大已废除死刑,根据该国法律,不能将罪犯引渡给可能判处其死刑的国家。此次中西引渡条约将成为我国和包括加拿大在内的欧美发达国家进行谈判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加达成引渡条约和引渡赖昌星回国受审的最大障碍已经破除。
可以断定,随着中西引渡条约的签署,将不断有更多的国家与我达成双边引渡协议。而对外逃贪官而言,这正如声声敲响的丧钟,使之惶惶不可终日。
四、条约的生效将加速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中西引渡条约首度写入“死刑犯不引渡”条款,意味着中国第一次承认并尊重了这一当今国际比较通行的原则。从国内法的角度出发来看,此条款是一种“妥协”,但从国际法和国际司法合作的角度看,这可称得上是一个进步,或“以退为进”。因为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开展司法合作的一个重要障碍得以排除,同时,这一突破也会对国内司法产生某种推动。
2004年4月,贪污、挪用公款达数亿元人民币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在与美国方面达成“诉辩交易”和中美政府相互出具相关书面承诺后被美方移交中方。今年3月,余振东在广东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余被成功移交回国受审维护了中国司法的权威,但对他的“轻判”也破坏了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社会公平的公信力造成损害。但如果不采取变通的“妥协”方式,中国就不可能将外逃贪官绳之以法。随着中西引渡条约的生效和更多外逃贪官被引渡回国,我国政府和司法界将面对更多这样的难题。这迫使人们开始思考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在全球化和中国积极融入世界的今天,如何协调国际法、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的一致性。正因为此,不少专家学者开始呼吁,取消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判决。因为如果修改相关法律,将我国刑法对非暴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由死刑降为无期,便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
(本文责任编辑:季仰舒)
我国与外国签署引渡条约现状和“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我国于2002年12月通过的《引渡法》规定,开展引渡工作,必须有双方之间的引渡条约。而据外交部资料显示,目前除西班牙外,中国自1993年以来已与泰国、白俄罗斯、南非、老挝等21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其中已经生效的有19个,但悉数为发展中国家。而我国外逃嫌犯的主要目的地却集中在美欧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这一现实成为我国缉拿外逃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巨大障碍。
中西引渡条约在中国所有对外引渡条约中首次出现了涉及死刑问题的条款:"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这就是在我国法律界引起广泛争议,并长期制约我与西方发达国家达成双边引渡条约“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中西引渡条约谈判中方代表团团长、外交部条法司参赞徐宏指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死刑。他们对外签署引渡条约普遍有一个条件,就是要附加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否则引渡条约不可能谈成。在此次谈判过程中西班牙方面也指出,这一条款是整个条约的核心内容。
然而,这一涉及死刑的条款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也经历了争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可能不利。也有学者表示:“如果逃到国外就意味着可以不死,这是不是等于给贪官指出了一条明路?”“如果贪了几亿的因为跑到国外就可以不死,贪了几百万的却可能判处死刑,这明显背离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的基本原则,百姓在感情上也难以接受。”
面对争议,笔者认为,条约的签署是我国对外司法合作迈出的重要一步,其利远大于弊,具有重要意义。
条约生效的重要现实意义
一、与西班牙签订引渡条约将有力推动中国同欧盟国家和其他西方发达国家达成引渡协议的进程。
西班牙是欧盟中较有影响的国家,其在谈判中的关注点与大多数西方国家相同或近似。条约的签署解决了长期阻碍中国与欧美国家达成引渡协议的“死刑犯引渡”问题,扫除了中国同西方国家之间进行引渡条约谈判的最主要障碍之一,为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间缔结引渡条约开了先河,同时也为我同其他国家达成类似条约积累了宝贵经验。该引渡条约无疑将加速中国编织国际引渡网,使中国在打击外逃案犯的斗争中占有更多主动。
二、顺应我所倡导的“求同存异”和建立和谐国际社会的理念,体现我与外国对各自司法价值理念的相互尊重,有助于中国开展国际司法合作。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在谈到中西签署引渡条约时透露,该条约对中国打击犯罪、特别是外逃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意义重大,因此,经国务院批准,中方在谈判中将西方关注的死刑犯问题和我方关注的其他问题挂钩,在其他条款全部达成协议、谈判预期目的实现的情况下接受了西方的诉求。西班牙驻华大使馆新闻参赞拉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西班牙宪法不承认死刑。中西双方在各自法律体制不同的情况下成功缔结引渡条约,体现了双方的相互信任与尊重,开启了两国在司法领域合作的新篇章。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只有一少部分国家适用死刑,大部分西方国家同西班牙一样,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禁止死刑。当今在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社会,以文化、历史和宗教为背景的各国法律制度迥异。如果撇开管辖权限和效力,单纯争论哪一国的法律制度更正确就显得毫无意义。面对外逃嫌犯,如果不能以务实和开放的态度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则非但案犯无法引渡,甚至会影响国家关系。引渡不仅是法律问题,而更是外交问题、政治问题。因此,尽管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引渡对惩治罪犯的必要性,但由引渡引发的国际纠纷不胜枚举。比如英美为引渡两名涉嫌制造“空难”的利比亚人而对利实施多年严厉制裁;秘鲁和日本因藤森的引渡问题而交恶等等。
三、条约生效将扩大我缉拿外逃贪官的全球包围圈,有力震慑抱有“一走了之”心理的违法犯罪人员,加强刑法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打击犯罪的功效和严肃性。
这也正是中国与外国达成引渡协议的直接目的。徐宏参赞说:“中国自对外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以来,一直把追捕境外逃犯,特别是一些贪官,作为这项工作的重点。”
多年以来,贪官在罪行即将或已经败露之后外逃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社会焦点之一。这些贪官往往涉案金额巨大,但我海外抓捕工作却异常艰难。虽然通过国际合作,一些外逃贪官已在外国落网,但其中被遣返回国的却是少数。这一状况延缓了国家打击贪官的进程,不利于平息社会舆论,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贪官的嚣张气焰。据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逾400个职务犯罪嫌疑人员逃往国外,涉案金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人均1250万元,其中多位外逃贪官的涉案金额过亿,其中包括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犯罪嫌疑人。备受国人关注的赖昌星案也被同样问题所困扰。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中方需向加方提出引渡请求。而加拿大已废除死刑,根据该国法律,不能将罪犯引渡给可能判处其死刑的国家。此次中西引渡条约将成为我国和包括加拿大在内的欧美发达国家进行谈判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加达成引渡条约和引渡赖昌星回国受审的最大障碍已经破除。
可以断定,随着中西引渡条约的签署,将不断有更多的国家与我达成双边引渡协议。而对外逃贪官而言,这正如声声敲响的丧钟,使之惶惶不可终日。
四、条约的生效将加速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中西引渡条约首度写入“死刑犯不引渡”条款,意味着中国第一次承认并尊重了这一当今国际比较通行的原则。从国内法的角度出发来看,此条款是一种“妥协”,但从国际法和国际司法合作的角度看,这可称得上是一个进步,或“以退为进”。因为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开展司法合作的一个重要障碍得以排除,同时,这一突破也会对国内司法产生某种推动。
2004年4月,贪污、挪用公款达数亿元人民币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在与美国方面达成“诉辩交易”和中美政府相互出具相关书面承诺后被美方移交中方。今年3月,余振东在广东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余被成功移交回国受审维护了中国司法的权威,但对他的“轻判”也破坏了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社会公平的公信力造成损害。但如果不采取变通的“妥协”方式,中国就不可能将外逃贪官绳之以法。随着中西引渡条约的生效和更多外逃贪官被引渡回国,我国政府和司法界将面对更多这样的难题。这迫使人们开始思考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在全球化和中国积极融入世界的今天,如何协调国际法、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的一致性。正因为此,不少专家学者开始呼吁,取消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判决。因为如果修改相关法律,将我国刑法对非暴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由死刑降为无期,便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
(本文责任编辑:季仰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