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地区初级中学校园暴力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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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校园暴力属于全球性的问题,频繁发生的校园暴力行为对学生的生活环境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着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影响着校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农村地区初级中学的问题学生成了校园暴力事件的主要实施者,也是近年来一直困扰教育界,且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而且广大农村地区对初级中学校园暴力事件的治理效果并不明显。针对这一现状,我们必须要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良性开展。
  关键词 初级中学 校园暴力 农村地区
  2018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2017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与2016年同期相比,增长了50%以上。涉事案件数字的巨大变化,一方面说明了我国校园暴力严峻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也说明司法机关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关注度和查处力度逐年加强。切实而论,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直接影响到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扰乱整个学校的教学秩序,更是冲击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因此,笔者结合自身经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地探讨。

一、初级中学校园暴力事件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校园暴力问题不仅仅涉及到学理方面的探究,更是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但是,从理论上看,“校园暴力”这一概念仅仅是存在于人们观念之中的模糊化的观念。与之相接近的概念“校园欺凌”,在其本质上与“校园暴力”无异,只是在程度上有所不同。根据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的描述,所谓的“校园欺凌”指的是学生与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是恶意通过肢体、语言以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事实的事件。虽然这一描述为“校园欺凌”框定了适用范围,但依旧缺乏可操作性。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为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开出了“药方”,却依旧未厘定清楚“校园暴力”的概念。因而,对“校园暴力”事件的界定也就成了问题。借鉴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校园暴力”的概念界定似乎有很明确的界限——诸如韩国2012年修订通过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第2条就明确的指出了“校园暴力”的概念,即:“校园暴力,指于校园内以学生为对象实施的伤害、暴行、监禁、胁迫、绑架或诱拐、损毁名誉、亵渎、恐吓、抢夺、强制做事(跑腿)、性侵害、欺凌、网络欺凌、利用信息通讯发布猥亵言论或暴力言论等致使学生身体、精神或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如果我们借用韩国对“校园暴力”概念的界定,那么初级中学校园暴力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是物质性伤害,包括物品暴力和身体暴力两类。所谓身体暴力,其表现形式为学生间的单独约架、个人与群体之间的肢体冲突、班级间或者是帮派之间的群架等。而物品暴力指的是随意偷盗、破坏学校或他人财物等行为。
  二是精神性伤害,包括语言暴力和网络暴力两类。语言暴力表现为学生个人或团体用语言威胁或恐吓老师与学生等。网络暴力指的是学生利用网络渠道发布猥亵言论以及暴力威胁等。

二、初级中学校园暴力事件的治理困境


  根据相关研究,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其诱因是多方面的。这关涉到家庭、学校、社会、媒体、政策等宏观层面,同样也牵连到个人成长过程中生理与心理等微观因素。诸多因素的多重性和复杂性就决定了对校园暴力事件治理的妥协性和不彻底性。这样,对校园暴力事件的治理就无法形成有效的机制,同时也就致使对校园暴力事件的治理陷入了某种困境。具体来说,这种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的组织机构、人际关系和学习的巨大压力直接会导致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首先,作为义务教育完成阶段的初级中学阶段,其目标是培养学生成为懂規矩、守秩序的社会人。这种目标本身决定了作为这一目标的执行者——学校,需要某种共同的、具有普适性特点的整齐划一的管理制度,这种统一的管理制度就内在的消解、遣散了个体的差异性。这种共性压倒个性的社群组织,又辅之以谴责、惩戒和规训等蕴含暴力性质的管理方法,本身为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其次,学校的人际关系建构在某种权利的金字塔结构中。学生作为金字塔结构的最底端,必须服从以校规校纪为管理标准的老师的管理。如果说有学生不接受或者挑战老师的权威性,师生之间的冲突则在所难免,如果处理不当,随之可能扩大为校园暴力事件。最后,根据笔者的研究,部分学生“经过自己的努力学习……学习成绩没有得到有效提高,造成学生的心理起伏大”,此时,累积的压力随时都会转化为暴力作为发泄内心愤恨的途径。
  2.对校园暴力认识的不足,导致在处理方式上出现偏差。因某些政策性因素的限制,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理主要还是依靠学校的规章制度,且校园暴力事件处理主要依靠学校承担。依据中国现行的相关教育法规,“法律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除问题学生,但又没有赋予学校必须具备的其他强制权力,如强制转学、惩罚监护人等措施”。这样的现实,使得学校在处理校园暴力事件的时候,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工作原则,根本没有意识到危害性较大的暴力事件对受害人的伤害。因此,很多学校在处理校园暴力事件时遵循的原则是“挽救为主,惩戒为辅”,这样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治标不治本”。尤其是在整个初中阶段,初中生在青春期的自我成长中因各种矛盾的相互冲撞,更容易发生越轨行为。
  3.防治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挽救,轻惩戒”的处理原则直接影响着校园暴力事件的管控。我国现有教育法律的不完备性,直接导致防范与治理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陆续出台了专项治理校园暴力的文件,但是绝大部分的文件均有意无意的回避校园暴力。同样,这些文件在某种意义上承认了校园暴力的危害性,但是整体上总是在淡化这一事态的存在,这在客观上为弱化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直接责任提供了某种回避的机会,淡化了校园暴力事件的严重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也阻碍了校园暴力事件的防治。同样,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样,实则是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采取过度包容的态度,这种过度包容的态度潜在的要求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理地只能是学校内部。   因此,从总体上看,学校作为群体性场所,其发生暴力事件的概率相对较大,如果不从根本上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并恶化的趋势将会有增无减。

三、初级中学校园暴力事件的预防策略


  诚然,在学校中任何事件的发生,学校领导和相关教育工作者总会用尽千方百计,解决暴力事件以及因暴力事件所遗留的“后遗症”。这样,通过经验的积累和口耳相传,就会潜移默化的将不良事态消弭于学校日常事务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保障了学生和学校的安全,同时也维护了学校在社会上的声誉。但是,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经验,并不能形成长久有效的治理模式。因此,对初级中学校园暴力事件的防治工作,应该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出台专项治理校园暴力事件的法律法规,用法律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同时也为教育工作者以及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参与处理校园暴力事件提供可咨借鉴的标准。目前,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的内容,提出了防治校园暴力的程序化的处理机制。但并未形成相应的法律条款,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制定“校园安全法”“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努力构建关于校园暴力问题专项治理的法规与政策体系,将校园暴力行为放置在可靠的法律制度之下,并加大对校园暴力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兰州市政协委员田浩提交的《关于预防和治理兰州市校园欺凌现象的提案》中的相关意见,“适度降低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使中小学生明确并承担欺凌与暴力的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只要有相关的法律作为处理校园暴力事件的依据,才能有效地减缓乃至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频次。
  2.从学校层面来说,应该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学校的德育建设以及班主任的作用。为了能够有效的防治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在清整校园周边環境的基础上,注重学校内部环境的清整。诸如规划校服制度、门禁制度以及门卫制度等,保证学生日常学习与生活环境的安全。当然,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监控技术的日臻成熟,学校应该建立专门的摄像监控系统,以随时掌握学生之动态,防止不良事件发生。当然,在对学校的自然环境进行升级改造的同时,更应该注重校园人文环境的营造,倡导德育教育,通过德育课程,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当然,在整个的德育过程之中,班主任的作用至关重要。更多时候,班主任的鼓励与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学生的定心丸。
  3.尝试建立健全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规范“重挽救,轻惩戒”的过度包容的现行规则。所谓“保安处分制度”指的是对制造校园暴力事件的肇事者采取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达到改善其不良行为、预防其犯罪的特殊的举措。也就是说保安处分制度旨在以“包容而不纵容”的方式对校园暴力事件的肇事者采取矫正与关爱的模式,这种模式具有两个层面的目标特质:一是救助肇事者本人;二是维护校园环境安全。因而,在初级中学尝试构建预防青少年校园暴力行为的保安处分制度,更加有助于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进行司法救助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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