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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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要追溯到2014年,此后四年间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践,终于在2018年收获成果,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纳入法律规定。2019年10月,“两高三部”颁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同年次月最高检又颁布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几部法律的出现增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尤其是在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中自愿性保障的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的完善,可是对于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却缺少专门的规定。但是在以往的试点工作中,各地司法实践均出现了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情形。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对该类问题的处理没有统一且具体的标准,这既不利于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没有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那么被追诉人在受到强迫时所达成的认罪协议也会被视为定罪依据,这是多年司法实践的所积累的经验教训,非常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之一,即在于强调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而合理地使用反悔权将有效地保障这点,但如果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后对权利的行使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权利的滥用,浪费司法资源。所以为了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对被追诉人反悔权进行研究,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可靠的依据。本文将分成以下三部分对被追诉人反悔权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首先分别叙述“认罪”、“认罚”和“从宽”的具体含义,以解释清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概念,基于此引出在该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权的真正含义以及其性质,即专属于被追诉人的一项程序性救济权利。其次,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的必要性、正当性的阐述,为本文的研究建筑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对被追诉人反悔权在我国的行使状况进行调研和分析。首先从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详细介绍了被追诉人反悔权在认罪认罚试点工作中的现状。其次论述了被追诉人反悔权行使中出现的缺乏制度保障、权利滥用及行使权利带来的不利后果等问题。第三部分是针对之前所提到的问题为我国完善被追诉人反悔权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明晰反悔权行使的主体和方式、明确反悔权行使的理由和阶段、其行使后的法律后果以及完善反悔权行使的配套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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