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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一直都是我们国家经济运行的大动脉,其运输优势和成本是其他交通工具所无法比拟的,特别对于一些内陆城市来说,铁路可以说已经成为这些城市的生命线。但是随着铁路行业的近一步发展,也暴露了出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铁路的政企不分、融资难、运营模式陈旧等,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铁路行业的发展。因此本文第一部分指出了我国铁路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文章从政企分开、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建立、投融资体制的健全以及铁路法律、法规的完善等方面出发,对我国铁路目前存在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梳理。第二部分深入分析我国铁路目前存在法律问题的根源即政府的规制错位。以经济学中垄断与竞争的关系为切入点,对铁路行业的经济属性进行重新定位,因为整个铁路行业已经从原有的完全垄断逐渐变为垄断和市场两个部分,但是我们国家对铁路规制的法律仍然停留在完全垄断阶段,这就造成了法律规制与铁路发展的不合拍现象。笔者在对日本和美国铁路规制改革进行回顾和分析的基础之上,对我国铁路改革提出放松规制、区别对待的总体思路。第三部分主要回顾了国内电信和民航体制改革的过程,对其中所涉及到的政府为放松规制而进行的一系列制度革新措施进行对比、分析,并对其革新所取得成功经验进行深入研究,结合铁路行业的特点,从中寻找铁路改革的借鉴之处。第四部分讲述了日本、加拿大、俄罗斯这三个发达国家铁路改革的过程,重点回顾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制度的改革,从中找出其共同特点:坚持铁路改革,法律先行;对承担公共事物的组织实行独立行政法人制度;通过法律明确界定政府各部门的监管权限。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对其成功经验进行借鉴。第五部分则是对我们国家如何运用法律途径破解铁路改革难题的建议:一是铁路企业应该抓住机遇,广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政府部门应该积极转变监管方式;三是加快和完善铁路法律制度。可见法律不仅是铁路改革的助推器,更是铁路改革的稳定剂,因此从法律角度探讨铁路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