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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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毒品犯罪已成为人类最大的公害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毒品犯罪在我国很多地区迅速蔓延,犯罪手段和方式也是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下容留他人吸毒罪作为毒品犯罪之一日渐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起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罪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对本罪只进行了极其简略的概述,造成司法实践当中诸多案件无法形成一致的审判意见。虽然司法机关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但随着犯罪形式进一步复杂化、多样化,还是无法覆盖所有的情形,甚至出现了跨地区同案不同判的的现象,难以形成统一的有效解决机制。故本文通过选取部分典型的争议问题结合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入手进行研究探析,提出具有实质意义的观点和见解。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文章主体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概念性阐述。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其产生和发展背景,该部分从立法规定、犯罪构成、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出存在的不足进而引发出对争议问题的探讨。第二部分详尽分析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观方面争议的认定。容留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本文主张采取实务界的二分法对不作为进行认定。对场所范围进行认定时,应考虑到打击犯罪的需要,做广义的解释,将互联网等新兴的开放式空间也纳入规范空间,同时清楚地界定控制权方能有力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并对容留场所包括酒吧、网吧、出租房、出租车、网络空间等场所进行特定分析。第三部分从争议主体入手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争议主体进行认定。主要分三点讨论,第一点针对特殊关系主体的容留行为选择近亲属、恋人进行认定。其中近亲属具有血缘关系,对其不作为容留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对其容留行为应根据《解释》第12条的“但书”规定处理,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责但情节显著轻微的,酌定从宽量刑处罚。在认定恋人的容留行为时,重点在于查明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同居行为,以及是容留他人吸食还是用于自吸。第二点针对非特殊关系主体的容留行为选取共同承租人、毒友以及出租车司机进行认定。对于共同承租人,需先区分他们之间的承租是否同房间,若不同房间则需要进一步查明吸毒行为具体发生的房间;认定毒友的容留行为应将对场所有控制权的认定为容留者;而出租车司机的容留行为应审查是否存在“明知”和作为义务。第三点针对该罪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进行分析,由于该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形式,所以在此仅作讨论,可以对比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具体标准来认定。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主要是意识因素的认定问题,其中主观明知是认定的关键,而带有主观牟利目的实施的容留行为触犯其他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罚。并对间接故意是否构成此罪进行着重认定。第五部分论述了本罪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等共犯行为的认定。本罪的教唆行为指的是教唆行为人实施促使被教唆人员产生或者坚定实施容留行为的行为,帮助行为指的是帮助行为人帮助容留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的行为,即对容留行为人提供场所的行为进行帮助。同时探讨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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