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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切实履行能更好地实现劳动合同目的;完善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石。本文从三个典型劳动争议入手,通过对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从理论上明确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和依据,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制度设计及义务履行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得出案件结论并对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劳动合同附随义务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绪论。绪论主要从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出发,对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研究现状进行阐述,分析了学术界对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理论研究的不足、相关立法不完善等问题。附随义务是根据债法产生出来,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制度设计主要还是借鉴民法领域附随义务的相关理论,使得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制度缺乏自身特点。第二部分:典型案例及争议焦点归纳。本文针对三个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典型案例,归纳总结出与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相关的三个争议焦点,即:未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未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司法实务中,出现了较多因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引发的案件,但因为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加强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相关立法是妥善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途径。第三部分: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法理分析。首先,对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立法原则和域外相关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劳动合同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附随义务发展起来的,它们都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具体来说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负有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总体来说,域外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制度内容更丰富,法律规定更为完备,在完善我国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相关制度时可以借鉴。其次,对本文中的三个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法理分析。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履行争议,无论从争议主体、权利义务内容还是争议客体等方面,均满足劳动争议的构成要素。因此,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履行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内容在我国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即法律明确规定的附随义务和推定的附随义务两种。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附随义务范围已经不能满足解决劳动纠纷的需求,而推定的附随义务又缺乏原则性规范,使得司法裁判屡见分歧。域外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制度中对精神领域的保护义务规范较为全面,对我国完善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内容可以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针对未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损失赔偿,本文从损失与赔偿的对等性方面,分析了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与其终了时,未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强调劳动合同终了时的附随义务是有时间限制的,当事人没有及时履行自己的附随义务将会导致对方的损失范围扩大,有可获得赔偿的直接损失,更有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间接损失,而这些间接损失往往会给劳动者未来的职业和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从而造成损失与赔偿的不对等。加之损失赔偿的举证比较困难,使得这类义务的履行更加难以实现。第四部分:案件结论和启示。本文根据典型案例,结合全文分析得出了相应结论。同时,在启示建议中,提出了明确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履行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当扩大法定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范围、增加未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惩罚性赔偿等法律责任,为我国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