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信息在人身保险中的使用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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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保险人在核保环节中使用基因信息的行为正当性进行证成,并对该利用行为提出基本的制度设计构想。首先,本文在第一部分对相关基本概念及政策与实践环境进行明晰。在基本概念上,本文所探讨之“基因信息”为“通过基因检测技术获取的、能够反映个体疾病倾向性或预测死亡风险的信息”。同时,鉴于基因信息对不同类别的商业性人身保险具有不同程度的利用价值,本文将拟重点探讨的商业人身保险限缩为人寿保险及长期健康保险;在政策与实践环境上,一方面,基因检测技术在我国具备合法合规性,而基因信息于人身保险业应用为《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所禁止,但因该部门规章在民事裁判中仅为参考,不可作为裁判依据,其行为效力仍有商榷余地;另一方面,实践中保险人对于基因信息的利用行为混乱。其次,就该问题的正当性基础而言,本文第二部分分别从经济理性、差别待遇合理性以及隐私权保护的角度进行论述:其一,基因信息的利用能够弥合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预估风险与实际风险的差异,提升实际保费与公平保费的契合度,避免逆向选择对商业保险运作基础的侵蚀,符合经济理性的要求;其二,保险人利用基因信息进行人身保险核保,并据此厘定差别保费的行为兼具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不应被视为对平等权的侵害;其三,保险人取得基因信息的行为,是被保险人在交易中自愿作出的权利让渡的结果,与隐私权个人自主决定的内在理念相吻合,不构成对被保险人隐私权的侵害。再次,本文在第三部分讨论立法态度的选择。基因信息虽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但依据这一结论并不当然能够推导出对其应持支持或放任态度,法律政策的选择尚需对不同制度安排可能引发的实践效果、损害补救可能性以及各国的立法实践进行考量。通过利益权衡发现,允许保险人在核保过程中以被保险人基因信息为依据量化风险,能够取得更佳的社会实践效果,因此,政策态度上应以允许使用为基本底色。而对于基因信息的允许使用在交易公平及隐私安全方面,给被保险人打开的风险豁口,应交由制度设计予以弥合。因此,宜确立“以允许使用为原则,辅之以严格的制约条件”的立法模式。最后,本文于第四部分探讨人身保险业基因信息合理使用的基本制度,即针对保险人基因信息利用行为构建规范制约体系。在制度的价值目标上,应以利益平衡为理念,着眼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一方的利益保护,确立“公平”、“安全”为基本价值导向。在关于规制内容的具体设计上,一方面,基因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的子类,当然遵循关于个人信息使用的一般原则。另一方面,宜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结合基因信息与保险业核保阶段的特殊性,将基因信息于人身保险行业的应用切分为信息获取、信息持有与信息利用三个主要阶段,分别制定具体的行为规则。具体而言,在信息获取阶段,从获取前提、获取程序、获取范围及信息来源进行行为规制;在信息持有阶段,规定严格的安全保密义务及持有时间限制;在信息利用阶段,在利用目的和利用方式上,对保险人的利用行为提供较为明确的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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