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司法出售中的“干净船”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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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司法出售作为一项在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下启动的,法院(在我国为海事法院)为实现请求权人的合法债权,或为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将案件所涉船舶进行扣押及拍卖的程序,其是在海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结合商业拍卖等其他拍卖类型共性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制度。随着航运贸易的发展以及经贸往来的繁荣,船舶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该制度的价值也得到重视。然而从国际角度出发,船舶司法出售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课题,特别是船舶司法出售的核心问题——“干净船”制度问题成为当前船舶司法出售统一国际立法过程中的热议命题。“干净船”制度是指经过司法拍卖程序之后,所拍卖的船舶不再负有任何债务,船舶买受人可以完整地占有和使用船舶,此时船舶便成了“干净船”。“干净船”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中均被视为特殊物权诉讼,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二分的诉讼模式使其相关制度规定更具灵活性,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更具实用性和科学性。在国际公约中,《船舶外国司法出售及承认国际公约草案》(简称“《北京草案》”)及其后续修订本代表了国际海商法学界对船舶司法拍卖,特别是外国船舶司法拍卖的最新立法动态。《北京草案》主要解决实践中外籍的船舶竞买人所在国的法院不承认其根据船舶出售国的法律所获得的清洁物权的问题,即该买受人所获得的“干净船”的合法性不被其所在国法律所保护的问题。研究《北京草案》中的“干净船”制度需要从法条解释、法条分析角度出发并结合不同修订文本及不同国家的相关立法做比较研究以探究立法原意,力图对条款作出深入、全面的解析。正值我国《海商法》修改之际,以上这些国际立法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能为完善我国“干净船”制度理论及司法实践问题带来启发。因此,本文以船舶司法出售中的“干净船”制度为研究对象,除了引言及结语外,正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船舶司法出售的概念及性质,并阐述船舶司法出售与“干净船”制度之间的关系,结合主要的理论学说分析得出“干净船”是基于船舶司法出售的公法行为性质引发的一项特殊制度。第二部分对该领域的国际立法进行比较分析,重点介绍国际海事委员会最新成果《北京草案》的主要内容,对草案出台过程中的各方意见和评议进行梳理,讨论该领域的总体立法和价值取向动态。并对其立法背后所反映的国际货物运输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梳理总结。第三部分对船舶司法出售中“干净船”的核心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买受人所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的性质问题、是否应赋予买受人完全的清洁物权问题、船舶租赁权能否适用“干净船”制度问题、船舶的注销登记与重新登记问题以及船舶司法出售证书的域外法律效力问题。第四部分研究中国海商法体系下“干净船”制度的完善。探究中国现行海商法体系中对“干净船”问题如何规定,分析其中的不足之处,并结合德国、英国等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和《北京草案》中的可借鉴之处,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的基本观点为,在最新国际立法趋势的视角下,船舶司法出售是一种具公法性质的特殊法律制度,其权力来源于海事法院的介入,且其对“干净船”条款采用的立法模式倾向于涂销主义,即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多的承认买受人所获得的清洁物权,但是该“干净船”的取得需要符合一定法定前提条件且存在例外情形。这些问题具体表现为:首先,船舶买受人对所拍卖船舶原始取得所有权,其权利转让基于法院公权力对船舶物权的介入;对于能否获得完整的“干净船”的问题很难在所有法域中形成统一观点,关键在于对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进行协调与平衡;基于公共政策、法律关系及司法实践等综合考量,不将船舶租赁权排除在“干净船”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更为适宜;此外,船舶物权登记的实体效力的实现需要完善的程序保障,因此有必要规定船舶买受人作为申请船舶注销登记并做重新登记的主体;最后,船舶司法出售证书的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于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域外被承认而依法生效的法律效力,而应视为是船舶司法出售买受人重要的物权凭证,由此维护和加强司法出售的公信力。其次,在我国《海商法》中“干净船”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及理论分歧,在对“干净船”制度的核心问题进行考量并后可以将下措施作为制度完善的切入点:明确船舶买受人所有权取得的性质及时间;补充船舶抵押权、与船舶密切相关的债权随司法出售涤除情形的规定;明确光租船舶拍卖后的价款不得用于清偿拍卖申请人的普通债权的限制;以及从程序上增强注销登记与重新登记程序的可操作性、新增船舶司法出售的域外效力规则等等。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力图为船舶司法出售最新国际文书的公约化进程提供理论推动力,并为我国海商法中“干净船”制度的完善提出微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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