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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促使金融业改变旧有的服务方式,作为相对人的金融消费者个体的行为方式也同时做出了调整,消费者通过自助服务系统、客户端等进行日常事务的办理,降低个体时间成本。金融服务提供者依托客户端推送理财产品、提供结汇购汇、账户贵金属买卖服务,降低信息传递支出,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与之相伴的是金融消费者时常会收到一些银行、淘宝商户、房产中介等发送的极具目的性的推销电话。显而易见,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已经在不经意间成为“公开的秘密”,金融消费者信息泄漏问题逐渐走进公众视野并且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本文将这部分“公开的秘密”定义为金融消费者信息,即金融服务提供者依托其开展服务的便利条件,所收集到的个体信息,及个体信息加工后的产物。实践中,也有人称之为金融隐私。多数人持有这样的观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是个人隐私在金融消费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应当对其进行保护。在各国的金融实践过程中,金融机构监管者纷纷制定了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的制度体系。但是,也有人认为信息的价值需要在流通中体现,因此应当搭建“分享型”信息平台,他们反对绝对意义上的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另外,由于信息技术带来各领域数据井喷式发展,大数据时代特征凸显,越来越多的商家将数据视为企业未来生存发展的必备资源,金融系统中的消费者信息是大数据的必要构成。本文在大数据这一时代背景之下,以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作为研究主体,第一部分分析大数据风起云涌给各领域带来的发展契机和相应挑战,解决“为什么当下要对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信息进行保护”这一问题。第二部分为权利保护的法理分析,结合现实需求进行内涵界定,并对信息权保护理论进行梳理。第三部分研究美国、英国、瑞士的信息权保护实践,寻求三种模式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并为下文做铺垫。第四部分对我国现状进行了反思,总体来说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是极不完善的,本文选取了三个关键方面进行分析:立法不足导致的行为依据缺失、监管不足导致的措施执行不到位、权利救济途径不畅通。第五部分是完善建议,本文以前文阐述为基础,针对第四部分提出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健全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法律体系、完善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基本原则、完善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配套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