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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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的出台在我国作出了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法律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在利他合同制度领域起到了一个里程碑式的作用。在该部法律出台之前,我国仅仅是在特殊法领域有过利他合同的类似规定,如保险、信托、货物运输领域等,但也只是规范了特殊的合同领域。《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64条做了保留,并将新内容加到第2款上,明确了我国的利他合同制度,但是规定篇幅较少、规定笼统,只能起到一般性的统一规定作用,对于实际案例中出现的某些问题没有详细规定,不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在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层面尤为重要,需要在借鉴先进经验和司法实践案例的基础上,对第三人请求权的保护制度进行研究。该课题除去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为五部分,具体分为:第一部分,主要是讨论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的一般问题,从利他合同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利他合同涉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利他合同第三人的请求权,并分析了第三人请求权的性质,对国内外关于第三人请求权性质的重点学说进行梳理和评析。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的内容和效力,从内容上来说,第三人请求权主要分为直接履行请求权和违约救济请求权,无论是在合同的履行阶段,还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瑕疵履行导致第三人权益受损时,第三人都有请求权,而第三人行使权利的同时,也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一定的影响。第三部分,主要提出了我国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前文部分对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保护现状进行梳理和总结,再联系我国关于此方面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务情况,提出有关见解。目前我国利他合同制度处于构建初期阶段,学界对利他合同制度的基础理论不完善,司法实践很多有关利他合同第三人权益保护的案例评判标准不一,第三人请求权的保护在制度层面仍需强化,基于此提出目前我国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主要研究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利他合同的相关规定,并从中总结出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保护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成熟的理论依据。其中,英美法系主要以英国和美国关于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的保护制度演变为代表,大陆法系主要是以德国、法国和日本为代表,其中,虽然日本主要借鉴的德国法条,但是建立了一套符合自己国情的利他合同法律制度。第五部分,根据以上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第三人请求权保护的有关建议,主要包括完善利他合同的基础性理论构架、实体立法以及建立程序性保障机制三个方面。对于利他合同的基础性理论,主要是打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对合同法领域的束缚,严守意思自治理论,同时在意志论研究的基础上保护第三人的权利自由,结合实际,接受开放性、包容性的维权学说;在实体立法层面,主要是根据我国目前出台的《民法典》对于利他合同的正式立法,结合已有的法律,更详尽地提出对第三人请求权保护层面的制度构架;在程序性保障上,在已有的维权基础上,建立一体多元性维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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