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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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在发展,科技在进步,网络的普及对当今社会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极大影响。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和平台,在给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网络名誉侵权。因为网络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所以人们对信息的传递和交流越来越依赖于网络,但是法律永远都存在滞后性的问题,相关规范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海量的言论信息缺乏合理的监管,导致网络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尤其是近年来关于网络舆论暴力的事件接连发生,当事人因为各类侵权信息遭受着不同程度的身心压力,严重的会患上心理疾病甚至自杀,使得该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出于网络环境的特性,此类名誉侵权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新问题,单纯参照传统名誉侵权的规则来解决显然是不够的。所以本文基于司法实践的需求,将结合相关案例和立法现状,对网络名誉侵权中笔者认为比较突出的行为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进行详细论述。本文主要由下面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本部分主要为选题来源、选题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点。通过选题背景和意义引出研究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的必要性。为了后文的研究,还整理了一些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此类问题的研究现状以作铺垫。第二部分为网络名誉侵权问题概述。首先分别介绍了网络名誉侵权的三个特征,即侵权主体的难以确定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以及影响范围的更广泛性。接着以主体为分类标准总结了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几种主要方式。然后在肯定了网络言论自由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又阐述了具体在公私事务和观点事实两种层面如何对网络言论自由和名誉权这两种价值进行平衡。以上内容都为后文的进一步论述提供了认识基础。第三部分为网络用户名誉侵权行为的认定。这部分先是阐述了网络用户在构成网络名誉侵权行为时所违反的义务,因为某个行为违反义务与否是判断该行为是否侵权的基础。然后在认同“网络名誉侵权行为中的言论对象应当特定”这一观点的前提下,分析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形该如何判定。另外还专门提到了经常出现在此类司法实践中的公众人物,探讨其在立场不同的两类情况下对网络名誉侵权行为认定的影响。通过以上三方面的论述,使得网络用户名誉侵权行为的认定有更为明确和细致的标准。第四部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认定。作为讨论基础,本部分在开头就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然后依据该义务是否需要他人相关行为在前,将此类主体的义务分为两类:即应主动承担的义务和应被动负担的义务,进而对违反审查义务、违反向网络用户发出通知的义务、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违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这四种情形详细论述,同时也为后文责任承担问题提供了讨论的基础。第五部分为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的承担。当一个行为被确认构成网络名誉侵权时,接下来要考虑的就是如何进行责任承担的问题。本部分先讨论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类主体各自需要承担的最基本的自己责任,以及在不同情况下需要和他人共同承担的连带责任。接着具体论述了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基于网络环境的特性,在具体运用过程中的特殊性。最后通过分析目前普遍存在的网络平台免责声明的根本性质,进一步得出了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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