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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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传统汽车中的研发与运用,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汽车行业极为重要的发展契机。在自动驾驶汽车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应积极对此进行规制。因为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的区别显著,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制度无法直接对其适用。鉴于此,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法、价值考量法以及文献研究法,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现状以及由其引发的侵权责任的特殊性、适用传统侵权责任制度的困境、域外先进立法的借鉴与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现状。首先,从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与分级展开,归纳由自动驾驶汽车系统本身控制的驾驶行为与驾驶员的驾驶操作相互交错的特性,并以此引申出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侵权事故时的不同,所以有必要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单独的法律规制。其次介绍了我国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的最新情况,并对其进行了梳理。最后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由于其驾驶的自主性、对高新科技的依赖性、乘坐人角色的单一化以及驾驶模式的复杂性等特殊属性,来分析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在侵权责任的确定上不同于传统汽车的侵权责任之处。第二部分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对现行侵权责任制度的挑战。这一部分首先说明了在最新的《民法典》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梳理了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确定方式以及归责原则方面的规定;后通过对我国目前在国家与地方上已经实施的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规定之优势与劣势。之后对我国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现状进行分析,力求说明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对现行立法的挑战。首先,不能明确自动驾驶系统的主体地位是侵权责任承担的第一个难题;其次,在系统驾驶与人工驾驶的接管和过渡的过程中无法明确侵权主体与合理的归责方式;再次,吸取地方立法的先进经验,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进行鉴定需要组建专业的鉴定机构,便于更加科学的对事故责任进行确定;最后,我国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其他配套设施上并不完善,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与推广。第三部分通过借鉴域外立法的先进经验,总结结论为:第一,同时引入生产者与消费者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第二,为推动行业发展要完善保险制度,力求分散风险。第三,为明确事故原因,可安装“黑匣子”记录事故前的突发情况。第四部分尝试对第二部分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主要结论为:第一,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主体资格予以否定,由于自动驾驶汽车本身不具有独立意识,在出现交通事故之后也没有独立财产用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将其视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第二,将汽车的驾驶员与生产者都并入侵权主体的认定范围,使得责任承担更加合理,受害人能更好的得到赔偿。第三,明确侵权发生时的归责原则,使得责任归属更加合理、可操作。第四,尝试组建专业的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鉴定机构,使责任认定更科学,更公平。最后,完善配套法律设施,引入政府监管、社会救济、“黑匣子”技术、组建专业的鉴定机构等措施,使得侵权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不阻碍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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