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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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要问题在于行为人为了实现债权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从而实现自己意图,主要实施扣押、拘禁和其他暴力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从而胁迫他人偿还债务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是为了自己债权扣押债务人从而实现债权。主体一般为实施拘禁行为的行为人,也可能是与行为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或雇佣关系的人。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采取了刑法所不允许的手段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威胁债务人实现还款目的,主要侵犯的是债务人人身权益。我国刑法对非法拘禁罪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明确指出了以索债为目的实施该行为要入罪。但是在实践生活中行为人索取的债务类型、索取债务时采取的非法手段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等因素的不同,导致实际司法机关不同的判罚。因为不同因素的构成与绑架罪和抢劫罪相互混淆,使之应当使用重罪的而适用了非法拘禁罪。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对于“为索取债务”要素应当对其债务类型进行明确的分类。认定上不能仅以双方之间的债务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判罚,也要考虑行为人主观目的如何和使用拘禁手段是否超出一定的界限。对象上应当进行相应的明确行为人索取对象只能针对债务人本人,而不能指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此来把握索债型非法拘禁的本质,从而在司法实践中的做到公平、公正。因此,以该主题为研究对象,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发生原因、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剖析。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有明确的认知,对其债务的类型进行区分和所采取拘禁手段进行严格的限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对“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进行了解释,由于太过笼统和与民事法律关系上有所冲突,也是该主题讨论的重点。关于拘禁对象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指出,但是实践中多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这样的判罚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以损失第三人的利益去实现其他的目的。不能只考虑当代“出罪”的思想,从而让一些不法分子游走在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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