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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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投资市场的日益壮大,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投资方式,尤其是股权代持作为一种特殊的非常规的投资方式广泛的存在于生活实践中,这种投资方式对于拓宽市场的投资渠道、促进公司融资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股权代持本身具有隐蔽和繁琐的特征,所以我们在享受股权代持行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随之面临其产生的很多风险和挑战。因此,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对股权代持加以规制,以达到为股权代持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其发挥积极作用,规避风险的目的。我国关于股权代持的有关规范,最早分散在各地的高级法院的相关司法裁判或文件中。各地方法院根据当地相关案件的特殊情况,作出了差异性的审判规范。为此最高院于2011年颁布了《公司法解释(三)》。在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制下,很大一部分相关问题得到相对统一的裁判。但关于股权代持的症结仍旧存在,即使经过2013年和2018年的两次修订,我国《公司法》仍然未针对股权代持问题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完善的规定。所以从立法动机角度来看,立法者并不鼓励甚至并不提倡由隐名投资所导致的股权代持的现象。但实践中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无法适应实务的需要。故关于股权代持的研究就显得更加紧迫且更有价值。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包括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等内容。其中重点探讨的是研究现状,研究现状又分为国内研究现状和国外研究现状两个方面。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股权代持协议性质的认定上,国内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认定有三种观点且无法统一,而国外大多直接适用信托关系认定股权代持协议。第二部分为股权代持的概述。本文提出股权代持是实际投资人基于合法或非法的目的,通过协议或非协议的方式以他人的身份名义购买公司股权的一种股权投资行为。但是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仍是实际出资人或名义出资人。但不论股权代持的概念、性质、特征如何,股权代持在市场经济中都有不可替代的意义。第三部分为股权代持中法律风险。通过站在显名股东的角度上,分析显名股可能面临隐名股东出资瑕疵、委托事项不明的法律风险。通过站在隐名股东的角度上,分析股东身份转正、显名股东恶意侵犯、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和无法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法律风险。通过站在第三人和公司的角度上,分析第三人和公司分别面临的风险。第四部分为国外股权代持法律分析与借鉴。主要以大陆法系中的日本、德国为例和英美法系中的英国、美国为例,分析其关于股权代持的具体制度,讨论该制度的优缺点,进而得出对我国具有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为规避我国股权代持中法律风险的思考。通过规范隐名股东的出资行为和规范股权代持协议规定事项来保障显名股东的利益。通过规范股东资格认定、规范恶意侵犯处罚方法、规范股权代持协议和规范隐名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来保障隐名股东的利益。通过规范第三人参与行为和公司行为来保障第三人和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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