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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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933条对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了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但是,这种抑制并不直接而且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性约定效力的诉讼纠纷效果甚微。传统民法中,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受托人负有无偿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义务。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交往的增多,无偿的委托合同逐渐退出大众视野。取而代之的是有偿民事委托合同或者商事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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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933条对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了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但是,这种抑制并不直接而且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性约定效力的诉讼纠纷效果甚微。传统民法中,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受托人负有无偿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义务。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交往的增多,无偿的委托合同逐渐退出大众视野。取而代之的是有偿民事委托合同或者商事委托合同。与传统民法中的委托合同性质不同的是,有偿民事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从处理委托事务中获得报酬或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权利,商事委托合同更加强调委托事务的财产属性。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能够使委托人和受托人随时从合同束缚中解脱出来。诚然,在传统民事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人身信赖而托付事务。一旦这种信赖基础被破坏,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而受托人从处理委托事务中无法获得任何利益,当然法律对他严格遵守合同履行的要求也会最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在传统民事委托合同中的适用具有合理性,但是对于新的委托合同类型来说,效果大打折扣。不同类型、不同目的的委托合同对于任意解除权限制性约定的效力有不同的要求。本文着重分析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性约定的特点,借鉴国外优秀立法成果和司法经验,提出我国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性约定效力认定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性约定概述,分析了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及理论依据和特征、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性约定的类型和特征。第二部分是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性约定效力认定中的问题及原因,详细说明了限制性约定效力认定中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委托合同类型化的理论研究不足、合同自由原则与合同严守原则的冲突、对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考量不同。第三部分是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性约定效力的域外法律制度考察与借鉴,列举了域外代表性法律制度,包括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的主要规定。梳理了域外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包括限制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和限制商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第四部分是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性约定效力认定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完善建议。立法层面的完善包括明确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和明确任意解除权限制性约定的效力范围。司法层面的完善包括单纯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性约定效力的认定和混合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性约定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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