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统一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第三巡回法庭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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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以下简称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的组成部分,具有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法律必然会存在不确定性,世界各国都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区域的差异性让最高法不得不在统一法律适用问题上面临更为复杂和严峻的环境。设立巡回法庭之前,最高法主要依赖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来统一法律适用。两种制度虽然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两种制度自身都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和立法化现象等局限无法从根本上克服,指导性案例数量不足和参照率低等问题也无法在短期内解决。伴随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社会各界对法院的公正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巡回法庭的设立,为最高法开创统一法律适用新局面提供了可能。
  不同于最高法本部保留的统一法律适用功能,巡回法庭的统一法律适用功能主要由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来型构,是面向巡回区的、主要通过案件审理和对巡回区地方法院的监督指导来实现的功能。巡回法庭是最高法的内设机构,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就是最高法的判决和裁定。案件审理之外,巡回法庭的特殊地位让其统一法律适用功能可以超越特定区域和特定个案的限制。丰富的对下监督指导措施,可以突破案件审理型构的统一法律适用功能。巡回法庭与最高法本部在统一法律适用的分工上,并非仅起到分流最高法本部案件压力的功能,最高法已有统一法律适用措施的完善反而会对巡回法庭产生更多依赖,巡回法庭已经成为最高法已有统一法律适用措施完善的新“增长点”。
  巡回法庭已经实施了多种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措施以统一巡回区的法律适用。全部措施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措施用以保障巡回法庭自身法律适用的统一,这类措施在第三巡回法庭(以下简称三巡)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主审法官会议制度和裁判文书审阅制度;另一类措施用以促进巡回区内地方法院法律适用的统一,直接监督指导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这类措施在三巡主要包括召开审判工作座谈会、举办法律适用型讲座、发布典型案例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等;第三类措施直接面向巡回区地方法院作出裁判的主体,这类措施主要表现为多样的法官助理选任交流和培训项目。对于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三巡审判团队均需按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的要求,就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等对最高法近年的裁判文书和案件进行全面检索,检索结果还要形成检索报告。当可能存在法律统一适用争议时,合议庭均需提请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会议的多数意见为建议意见,建议意见仅具有咨询效力,但这种咨询效力可以对合议庭和审判长产生事实上的约束力。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通常都需要附上检索报告。案件宣判之后,巡回法庭的裁判文书还要受到裁判文书审阅制度的事后监督。对于巡回区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三巡通过审判工作座谈会搭建了三巡与巡回区地方法院交流的平台。座谈会的目的是强化对下监督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提升办案质效。三巡的座谈会有三个核心的内容,一是通报三巡及巡回区案件审理的情况,二是研讨三巡确立或地方法院提出的司法裁判中的具体问题,三是讨论三巡构想的措施、最高法本部拟定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性文件等。举办法律适用型讲座是各个巡回法庭普遍采用的统一法律适用措施,讲座的主讲人既有巡回法庭和最高法本部的法官,也有专家学者。讲座的内容通常围绕实践中出现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官作为主讲人在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具有“政治权威”,专家学者作为主讲人时具有“智识权威”。发布典型案例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直接面向特定类型案件的审理,典型案例普遍会对巡回区地方法院产生事实上的拘束力。在直接面向案件审理的措施之外,各个巡回法庭均实施了法官助理交流培训项目。三巡实施的三种法官助理交流培训项目中,跟案培训项目的统一法律适用功能最明显,制度设计也更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功能的发挥。
  巡回法庭统一法律适用的各种措施之间既可以独立发挥作用,也可以互相组合,共同发挥作用。巡回法庭的基础制度虽已趋于稳定,但在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和措施上,还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首先,巡回法庭的统一法律适用措施在统一的范围和统一的方式上存在固有局限性,以案件审理为核心的统一法律适用功能难以监督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巡回法庭本可通过多种对下监督指导手段来扩大统一法律适用的范围,但巡回法庭仅在案件审理方面有明确的规范依据。其次,巡回法庭统一法律适用的措施出现了难以持续的现象。巡回法庭法官资源供给不足已经初见端倪,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都出现了短缺的现象。在巡回法庭的任期制之下,部分措施伴随主审法官和庭领导的换任而中止实施。此外,巡回法庭设立之后还可能会产生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划分巡回区之后,可能会以巡回法庭为核心形成“司法区”,出现司法的非集中化现象。
  如果要在未来推进巡回法庭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向纵深发展,首先就要为巡回法庭对下监督指导的职能正名,为其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各种具体的措施在试行有效后,可以形成内部规范,这样既能规范和完善各种具体措施的建构与实施,也能借此保持措施的连续性。对于主审法官不足的问题,最高法本部已经通过选任少量地方法院法官到巡回法庭任职的方式来缓解用人压力。在巡回法庭的任期制下,最高法的审判员可能都会到巡回法庭轮岗,到巡回法庭任职也可能会从之前的鼓励变成职责。对于法官助理不足的问题,最高法仍需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项目的组织安排、人员待遇和保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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