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基础理论初探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ropmylov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解释其中的相关制度,成为现阶段民法学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对其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之基础理论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与说明。文章首先从制度渊源上重点考察了日耳曼法中的“应以手护手”(Handmuss Hand wahren)原则,并且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如“应以手护手”规则可以解释为“应以占有保护占有”、“应以手护手”规则不仅适用于动产(resmobiles)——若以历史角度观之——不动产(res immobiles)亦有可能适用、现代法制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构造与精神上与“应以手护手”规则大有不同。其次,文章说明了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与基础,通过检讨取得时效说、权利外像说、法律赋权说、占有效力说、以及“正当利益比较说”,认为传统的通说即“交易安全——公信力——善意取得”逻辑似乎应被检讨,而有“交易安全——降低征信成本以实现与稳定交易秩序——善意取得”之逻辑存在的必要。随后,本文认为讨论善意取得制度必不可少的要讨论物权行为理论。笔者在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作出梳理尤其是厘清了“要因”、“有因/无因”、“有因主义/无因主义”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应该从独立性(Trennungsgrundsatz)与无因性(Abstraktionsgrundsatz)两个方面区别对待。在独立性上,笔者从解释论与立法论两个角度进行论述,解释论上不能得出我国《物权法》采纳了物权行为理论的结论,但是由于制定民法典的宏观目标既定,笔者认为在应然角度,物权行为理论仍然有讨论的必要。物权行为理论包括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对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必须要在一个交易中区分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在笔者看来是在法律移植中,民法的现行立法体系以及以后将要制定的民法典采纳财产法领域内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必然结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还可能伤害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如果采纳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形式,一个旨在发生债权,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含有变动物权的效果意思,而其中所谓“形式”——登记/交付,在债权形式主义下实为事实行为;作为一个根本上以移转物权为目的的整体交易,最重要的核心法律效果来源于一个事实行为,显为不妥。而且在笔者看来,完全可以仅承认独立性而不承认无因性,有因与无因不同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或不独立,不是逻辑推导的结果,而必须另外寻找其正当性。或者说,独立性是选择了一套规范体系后的必然结果,无因性则是在该规范体系下,立法者或者解释法律的司法者所面临的一种选择。而对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笔者认为无因性系立法政策与利益衡量问题,应该从交易安全的保护范围与制度正当性两个方面考虑,通过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在保障交易安全层面上的比较,得出结论,在某些例外时候,无因性确能弥补善意取得之不足,但是情况特殊,属于特例;而在正当性层面,无因性理论相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缺乏正当性。而物权行为无因性最大的问题在于当出卖人已经交付了标的物,而买受人则尚未支付相应的价金或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已经完成了各自的交付行为时,若在标的物交付后发现买卖合同未成立、无效或撤销,因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原则,不受债权行为影响,买受人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以致可能继续处分该物,而出卖人仅能依不当得利制度请求有权处分的买受人返还不当得利。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从所有权人变成债权人,不能享受法律对物权的特殊保护,其地位十分不利:如果买受人已经将标的物转卖或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由于买受人系有权处分,即使第三人为恶意即知道或应该知道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买卖合同已然失效,亦能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担保物权,出卖人却不能对第三人行使任何权利,而只能向买受人请求返还转卖所得价金或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对该标的物为强制执行,则出卖人不能依法提出异议之诉;如果买受人陷入破产,出卖人不能依物权行使破产法中的实体权利取回权,从破产财产中取回标的物,而仅能同其他债权人一起,按照债权额比例受清偿;由上可见,无因性理论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买卖双方之间的债权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出卖人极为不利,对第三人有利,对恶意的第三人则是非常有利。综合物权行为理论的整体,笔者认为只有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而不承认其无因性,从而主张我国民法在物权变动模式上,可以采纳瑞士民法模式(承认独立性而不采无因性模式),而不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在逻辑上方得满足。最后本文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结合上述关于公信力与物权行为理论的阐释,进行分析。重点在于解释我国《合同法》第51条与《物权法》第106条相结合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解释,若将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解释为债权合同效力待定时即采用债权形式主义——处分行为系指出卖他人之物的债权合同,此时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但是善意买受人若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即获得所有权;此时由于法律规定善意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故再行“反推”无权处分人与善意买受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是有效的,故善意买受人获得的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特别效力,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在考察善意买受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时,债权行为效力待定,一旦符合要件,即善意买受人即刻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再行反推定债权合同为有效,故就其物权的取得应该不是基于该债权行为,而是法律规定,故善意取得人所取得的物权应该属于原始取得,惟为了平衡在标的物上设有负担而与标的物的无权处分毫无关联的权利人的利益,特设例外规定,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上有负担时,仍应承受该负担,可见我国民法在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效果上采纳的系“原始取得说”(有例外),而在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效果上,因为登记之强大公信力,采纳“继受取得说”。
其他文献
气体信号分子硫化氢(H2S)通过对蛋白质巯基化修饰参与动物体内许多重要的生理活动,但是在植物中该方面的报道甚少.本论文证明,H2S信号提高蛋白质的巯基化水平参与谷子(foxtai
该文从挂篮荷载计算、施工流程、支座及临时固结施工、挂篮安装及试验、合拢段施工、模板制作安装、钢筋安装、混凝土的浇筑及养生、测量监控等方面人手,介绍了S226海滨大桥
期刊
工贸领域主要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非高危行业,领域宽、企业数量大、从业人员多、安全基础薄弱。近年来该领域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发生,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
该文从挂篮荷载计算、施工流程、支座及临时固结施工、挂篮安装及试验、合拢段施工、模板制作安装、钢筋安装、混凝土的浇筑及养生、测量监控等方面人手,介绍了S226海滨大桥
随着时代的改革与发展,信息在人们生活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人们对于信息的依赖程度也是愈发明显.因此,人们对于信息的学习也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中.本文从高中信息技术教学现
作为犯罪未完成形态类型之一,中止犯集中地反映了犯罪论的基本内容。文章立足于现有理论成果,以比较刑法为基底,就中止犯所关涉诸问题予以稳静而循序的梳理,力争使司法实务中
社会管理创新是为了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势,对现有社会管理模式进行改进和突破,以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持续开展,就必须致力于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完善,用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来支持和保障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形成解决问题和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本文仅从行政法制化保障角度论述社会管理创新的行政法制保障问题的推进和完善。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的基
2013年5月9日,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转盘往南4 k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满载钢材的大货车为了避让行人紧急刹车,由于刹车太急,车上的钢材在惯性作用下猛地冲出车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