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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登记人将该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善意第三人时,受让人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具体来说,在动产,是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若已交付于善意受让人,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质权。在不动产,是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登记名下的不动产,即使登记发生错误,只要受让人不知此情事,且已取得登记,则依法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抵押权。此外,占有人的无权处分若系就动产设定抵押权,则善意受让人取得抵押权登记时依法取得该动产抵押权。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善意取得制度概述。罗马法上的时效取得制度对善意取得起到了启蒙的作用,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为意取得制度提供了形式上的便宜,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在日耳曼法“手护手”的基础上,吸取罗马法上时效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成。基于对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不同继受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各国民法典对善意取得有不同的规定。第二章,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出现有其经济上的原因,善意取得保护利益实现的途径、促进的交易的发展、纠正“外部不经济”,善意取得制度的出现是“经济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理性选择。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在于占有与登记的公信力,换言之,善意取得是公信原则的具体化、制度化。第三章,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构产要件为:(1)无权处分人对物为占有或登记,此时处分人虽无权处分却有值得信赖的权利外观;(2)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而在动产时,须对船舶、空器等特殊动产,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以及盗赃物、遗失物作特别的处理;(3)基于法律行为受让;(4)受让人为善意,要求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但是有特殊情况下的例外;(5)受让人取得动产占有或不动产登记,在动产包括观念占有。第四章,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是善意取得最基本的法律效果,因善意取得,在原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发生物权上的效果以及债权上的效果。善意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原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