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药制剂名称的审查建议

来源 :2010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首届知识产权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42962926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中药制剂名称是否属于商品名或商业性宣传用语,目前的审查意见存在分歧。本文通过分析药品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的具体涵义及国家药监局有关药品名称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关于中药制剂名称的审查建议。
其他文献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概念正式列入了法典,这对今后专利代理业务将产生很大影响。无效程序中,文献外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证据会有所增加,代理人
会议
第3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修改备受业界关注。新的法律法规(简称新法)与修改前的法律法规(简称旧法)相比,对专利程序中载体、期限、费用三要素作了较大的修改,涉及
作者孙东纯生于1981年9月11日,2004年毕业后在广州工作,每年都利用假期前往国外自助旅行。2006年12月辞职,开始了一个人的跨多国之旅。途中,在印度开办的“仁爱之家”做义工
中国经济所依赖的外在市场在2012年不会大起大落,虽然出口在滑落,甚至可能出现逆差,但也并非绝对负面,其中也有倒逼产业转型的契机。2012年的开门股市给全年的经济形势来了一
依据现有法律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存在与发明之间,实用新型之间,外观设计之间以及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但就产品的形状而言,某些实用新型(或发明)
修改超范围条款是实质审查意见中涉及较多的条款,也是主要的驳回及无效理由之一。因此修改超范围的存在对一份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审查结果乃至授权后的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
笔者在多年从事日中专利案件实务的基础上,针对当前驳回理由中较为突出的“修改超范围”的问题,结合实例对日、中两国专利法的相应规定及审查实践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和分
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仅起到辅助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作用,其在相同相近似的判断中并不能够起到主导的作用,而是应当从属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总原则之下。外观设计中的色彩属
如果说清末民国的一流企业家是张謇、卢作孚等人,现在的一流企业家则是牟其中、任正非、王石、马云等人,高下立判    接连有清末民国时期的商人传记问世,这不是十字军朝圣,而是对中国特色的新教伦理精神的追寻。市场经济发展30年之后遭遇瓶颈,需要寻找自己的精神轨迹。  2008年全球经济巨变影响到的是中国东南沿海一带的民企,这些30年走在国企与外资夹缝中的企业,似乎一夜之间凋零过半。他们面对的不是短期困难
对于化学领域的组合物权利要求,组合物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应当满足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2节第(4)点规定。由于从属权利要求是对其引用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因此,只要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