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刑事诉讼中的情讯与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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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情讯和刑讯是两宋时期刑事诉讼中极具特色的审讯制度。本文通过以《折狱龟鉴》这一宋代极具历史价值和代表意义的狱例专辑中的案例,对宋代情讯和刑讯分别进行概括阐述,并将两者进行比较研究,对宋代情讯和刑讯制度进行评述,来探讨对当代刑事诉讼的警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 宋代 情讯 刑讯 口供 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石迎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08-02
  一、宋代情讯制度概述
  (一) 何为情讯
  情讯,顾名思义,以“情”讯之。在古代诉讼中,“情”的含义有如下几种:一是之诉讼所要发现的案件真实,是案件审理的目的。可以分为客观事实和人的心理主观状态。如郑克在李崇绐兵一例中所按曰:“此亦察其面之色、款之辞、事之情。” 二是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事实与证据,是司法官员能够感知到的客观存在。如《折狱龟鉴》中孔循虑囚例中所评:“非有他术,俱尽心察情,故能释冤也。” 此两种含义,前者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之“情”,后者为刑事诉讼的手段之“情”。对“情”的第三种解释是指那些与案件事实无关但却作为判决依据的事实,如天理、国法和人情。而本文中所用“情”是在刑事诉讼讯问与审判中的情,是手段之“情”。
  因此,本文所称“情讯”,是指司法者利用心理学知识,通过一系列讯问技巧和方法,观察被告人的面部表情和外观表现,探究其心理活动及变化,以获取被告人供辞或是与案件相关的能够印证司法者内心判断的证据的活动。
  (二)宋代情讯制度的内容
  1.以“五听”察初情。根据《宋刑统·断狱律》“讯囚察辞理”条疏议所载:“依《狱官令》:按狱之官,必先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自首者,然后拷掠。”在宋代,“五听”是一种法律明文规定的审讯制度。郑克认为折狱应先以“五听”方式,运用“鞫情之术”,察狱之初情,发现疑点,从而为查明案情提供依据。 其中“鞫情”是查明案件事实之意。其中便提到”五听”的前两种,观察被讯问者的言辞、神色,便能检事验物。
  2. 以“诱”、“胁”之术取供。除去以“五听”察证案情的方法,宋代司法官还利用利诱、胁迫的方式讯问被告人,从而获得审鞫断狱的口供和证据。“诱胁”之术既是以利诱之,以危迫之,通过对被告人的进行利诱、威迫来攻破被告人的内心防线,产生恐惧或侥幸心理,以令其不再三缄其口,吐露真相的一种情讯方式。
  3. 以“谲术”取供。郑克在总结前人办案的基础上提出:然证有难凭者,则不若察情;情有难见者,则不若据证。两者迭用,各适所宜也。 盖证或难凭,而情亦难见,于是用谲以其伏,然后得之。 讯问手法有正有谲,在以其正规的方式讯问被告人无法得到有用证据或供辞时,为了审鞫察狱的需要,宋代司法者也会运用“谲”术来审讯被告人以期得到有用的口供或证据。
  “谲”者,奇诡也,巧诈也。司法官在采用“谲术”时使用诈术、欺骗等方法探求隐匿,以奇制胜。然而在“正”术与“谲”术两者选择适用时,宋代司法者有如下规则:正不废谲,功乃可成;谲不失正,道乃可行。
  二、宋代刑讯制度概述
  (一)宋代刑讯制度简述
  刑讯,又称“拷鞫”、“掠治”、“拷掠”、“拷讯”、“熬审”等,是中国古代审讯案件的重要方法和诉讼制度,大多数情况下是指运用体罚手段施加于被告人,对被告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摧残来获得口供。
  宋律在承袭唐律精华的基础上,结合本朝社会现实情况,制定了更为详密的刑讯立法,形成了刑讯适用的”一王之法“,确立了独具特色的刑讯制度。使刑讯真正成为宋代法官审鞫断狱的有力佐证,更加完善了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刑讯逼供制度,并对后朝各代产生深远影响。
  (二) 宋代刑讯制度的内容
  1. 刑讯适用条件、对象和程序。宋承唐律,法官在听诉时应先对被告人进行情讯,查验所有与本案相关的证据之后进行判决。只有在供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案情确有疑问、或者证据明了被告人却仍公然抵抗时而被告人又拒不认罪的情形下方可实施刑讯,强调口供与实物证据的一致性,从而更加有利于防止冤诬。
  在刑讯的使用对象方面,也不是对任何人都可以实行刑讯的。首先,《宋刑统》采用了宋初建隆三年的一条敕令,规定地方诸道州府司法官对于贼盗刑事案件不能进行刑讯。其次,宋代统治者为了标榜仁政,出于统治阶级的宽恕之心,在司法审判方面推行矜老恤幼的慎刑原则,规定不得对七十岁以上老人和十五岁以下少年季废疾者实施刑讯。再次,出于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特权,在适用刑讯方面,宋代推行有待士大夫的特权原则,对享有“议”、“请”、“减”法律特权的贵族、官吏及其亲属等人不得进行拷讯。最后,对于怀孕妇女和囚犯有伤或有病未愈者暂缓刑讯,体现了宋律中的仁政思想。
  此外,宋律还明确规定了实行刑讯的程序和责任,约束法官在合理又合法的范围内实行刑讯。首先,实施刑讯“须讯问者立案,取见在长官同判” 才能实施。其次,严格确定施行人、施行部位及杖数限制。最后,刑讯工具法定。宋代法定的刑讯工具主要是杖,刑杖不得随意为之,杖的长度、重量以及表面的光滑度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违反刑讯规定的法律责任。在继承前代刑讯制度的基础上,宋律做出了比之唐律更严厉的刑罚:“今后如或有故者,以故杀论。无故者,或景迹显然,支证不谬,坚持奸恶,不招本情,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三等。其或妄被攀引,终是平人,以此致死者,请减故杀罪一等。”
  《折狱龟鉴》中对于违反法律肆意刑讯的行为进行了批判,如郑克在《折狱龟鉴·鞫情》中的“陈枢治僮”一例中说道:“术苟精焉,情必得矣。恃考掠者,乃无术也。”他认为有能力并且尽心的法官是不会滥用刑讯方式来逼取口供的,那些肆意刑讯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无能和不尽责的表现,是应当批判的。   三、 宋代情讯制度与刑讯制度的关系探究
  首先,适用情讯和刑讯的案件并非完全重合关系。郑克认为司法官审讯案件时,“或听其声而知之,或视其色而知之,或诘其辞而知之,或讯其事而知之,盖以此四者得其情矣” ,以情讯之,观察其声色言辞并以加以询问便可得知案件真相,不必再进行拷问刑讯。而且宋律明确规定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适用刑讯,“自今应内外非刑禁官司,不得辄置小荆杖拷讯”。 情讯作为一种言辞上的审讯技巧,能够适用于各种案件,而刑讯作为一种的被告人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摧残,在适用方面则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定。
  其次,情讯与刑讯在适用上存在先后关系。《宋刑统》规定:“按狱之官,必先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自首者,然后拷掠。”宋代司法官在受理案件之后,应当先对被告人进行情讯,和获取口供和证据;如果被讯问者缄口不言,案情无法察清,则可依法施行刑讯,以此来获得审鞫断狱的依据。此外,情讯和刑讯两者的先后适用关系是不可逆的,倘若司法官未对被告进行情讯便直接刑讯,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情讯与刑讯的法律规范性也具有极大的差异性。刑讯作为一种法定的审问方式和制度,其适用对象、情形、方式和程序都有法律一一详细规定,不得有违。宋律规定,若是司法官在施行刑讯中违反规定滥用拷刑,则要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如《宋刑统》中规定:“其有挟情託法,枉打杀人者,宜科故杀罪。”相较之下,宋律中对情讯的规定则一语带过,并不做详细规定,而由司法官在实践中任意发挥,“古之察狱,亦多术也”, 虽然情讯方式技巧颇多,然而是否可行,全在司法官是否尽心察情而已。
  四、 对宋代情讯制度与刑讯制度的评价
  作为封建制纠问式诉讼模式中重要的审讯制度,情讯制度和刑讯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纠问式诉讼过程中审讯的重点就在于使被告人吐露案情真相和口供,以供司法官察情案件事实,依法做出判决。无论是情讯还是刑讯,都属于司法者令被告人开口的方式,对封建时期纠问式诉讼结构下的案件进程的推动具有其积极的法制意义。
  然而,无论是情讯制度还是刑讯制度,从当今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来,都是一种落后的、与人权观念背道而驰的诉讼制度。如果我们将宋代的刑讯制度,甚至是只包括言辞技巧的情讯制度,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角度来分析的话,其主要的特点不外乎一个词:逼供。
  刑讯是以外在的肉体上的拷问为表现,在给被告人定罪量刑之前对其施加杖刑,使之身体上受到极大创伤,精神上产生极大恐惧感,为了逃避潜在的后续一系列拷刑,被告人不得已而做出口供;然而情讯也是一种对被告人的残忍折磨,通过利诱和胁迫,使其精神丧失自主性,从而任由司法人员讯问而得到言辞供述——两者在本质上都是对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主体权利的剥夺,是对“不得自证其罪原则”的极度践踏。因此,无论是在时处封建社会时期的宋代,还是在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当今,刑讯制度和情讯制度的本质,都是违反人权和法治精神的。
  然而,我们亦不能对封建时期的刑讯和情讯制度进行全面否定,而是应当在全面分析其基本原理和表现之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首先,宋代的情讯制度特别是“五听”察情对当代刑事侦查具有借鉴意义。情讯制度是利用心理学知识,从多个角度探讨人的心理及其变化,以及在心理活动的某一个可能引起变化的环节上,查清审理,就会使诉讼可能在一个难以突破的时候发生转机,从而使侦查人员纠正侦查误区,转变侦查方向,明确侦查目标。
  其次,宋代的刑讯制度中对于刑讯的限制和制约精神也具有警示意义。宋律中详细规定了刑讯的次数、方法和程序的限制,其中也体现了“明德慎罚”思想,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中对讯问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的限制中也能找到“明德慎罚”潜移默化的影响。
  最后,宋代的情讯与刑讯制度是产生于一千多年前封建时期的刑事审讯制度,而同时代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它们的诉讼模式仍属于最古老的弹劾氏诉讼,证据制度仍旧采用愚昧原始神示证据制度。相比之下,我国宋代的情讯和刑讯制度经过先人千百年来的发展,走在了世界诉讼制度的前列。正是中国千百年来司法学家和官吏对真实的渴望以及对正义的追求,才产生出情讯和刑讯这两种行之有效且影响深远的审讯制度。如今,我们应当继承前人的法制精神,站在历朝各代先人的肩膀上,通过研究中华法系几千年遗留下来的法制理论与制度,朝着正义和公平的方向不断探索,前进。
  注释:
  《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李崇绐兵》.
  《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孔循虑囚》.
  《折狱龟鉴》卷三《鞫情·胡质至官》.
  《折狱龟鉴》卷六《证慝·韩亿示医》.
  《折狱龟鉴》卷六《擿奸·黄霸抱儿》.
  《折狱龟鉴》卷七《谲盗·陈述古祠钟》.
  《宋刑统·断狱》.
  《折狱龟鉴》卷五《察奸·孙长卿讯兄》.
  《宋会要辑稿·刑法》.
  《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苻融占梦》.
  参考文献:
  [1]郑克.刘俊文译注、点校.折狱龟鉴.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2]窦仪,等.吴翊如点校.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版.
  [3]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5]张全民.郑克法律思想初探.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6).
  [6]姜小川.中国古代刑讯制度及其评析.证据科学.200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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