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诉源治理机制的行政调解:价值重塑与路径优化

来源 :行政法学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idatian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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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具有其他调解制度所不具备的独特比较优势,新时代国家试图使行政调解重现生机,发挥其作为常规性解纷机制的诉源治理功能.但囿于立法阙如、“诉讼中心主义”观念、“压力型维稳体制”等诸多因素掣肘,行政调解面临合法性不足、权威性流失等多重困境,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防线上整体退缩.为使行政调解摆脱制度困境,提升治理效能,应当重塑行政调解的价值,对其进行法治化重构,尽快制定《行政调解法》,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协议效力、完善“三调联动”机制、推动调解社会化,促进政府与社会良性合作.这既是完善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由之路,亦是面向美好生活的应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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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的心理问题通常表现在不能良好地适应社会生活,进而对社会、他人、自己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危及生命的问题。本研究报告笔者在辅导员工作中所经历的1个案例,浅析亲子关系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以期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有所帮助。
我国行政协议由单方行政行为的概念出发,经诉讼法突围,最终进入司法实务进而凝结成一般规范.这种历史惯性使得行政协议诉讼规则大规模地承袭单方行政行为的诉讼规则,而我国行政机关无法提起诉讼的传统,则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套诉讼规则,使得单纯合约性争议的当事人主义诉讼被忽视,造成诉、审、判之间杂糅与错位等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实体上厘清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这两个法律用语的关系,进而按诉讼类型区分、融合及转换适用不同的诉讼规则.
新中国成立后,公务人员退休金完全由财政直接转移支付,国家并未实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从2015年1月开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其工作人员收入中开始代扣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形成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该基金将成为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公务人员,甚至包括已经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资金来源.公务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这样关切每位公务人员切身利益的基本经济制度,尚未启动立法.不论从公务人员工资中“扣钱”,还是对公务人员予以相应的养老给付——支付养老金,皆须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公务人员参加养老保
在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认定标准不一.学界主要围绕“行为标准”“结果标准”展开讨论.“行为标准”符合“依法履职”的基本语义.两种标准之间的关系需从“因果关系”的视角进行检视.两种标准在必然因果关系下实质上是相同的.相反,选择“结果标准”则不具有合理性.较之“实现公益保护目的”,“职权法定原则”更具有正当性.从语义符合度、关系协调度以及法理依据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契合度来看,“行为标准”更为妥当.法院从公益保护最大化角度对是否穷尽监管措施作出认定是“行为标准”的要义.
着眼于申请人诉求和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手段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地位作用开展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类型化研究,重视过程分析,推动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有助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加强对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类型化的研究,探索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构建强调动态流程的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类型化体系,使行政争议的解决更规范、可预期,对于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将行政复议建设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学科评估作为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活动,在满足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的同时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评估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使其备受诟病,影响了学科评估的健康发展.学科评估作为一种公权力行为,其行使的正当与否关乎参评高校与学科的重要利益.维护高校合法权益,确保评估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对学科评估加以规制,实现学科评估权的合法运行.
受智慧审判启发,在线政务服务和各类行政执法领域都出现了裁量自动化现象,尤以裁量辅助系统为代表.裁量自动化能提升行政效能和规范裁量权的行使,也需经受既有学理的检验.按裁量过程中是否有人工介入为标准,裁量自动化分为裁量辅助和全自动裁量,裁量基准和一般裁量可为前者提供理论支撑,但后者不仅在理论上无从证立,也被域外立法排除.行政裁量自动化应定位于辅助功能,可纳入整体行政流程再造体系予以开发,在类案推荐、结果参考、偏离监督(预警、督查、监察)等方面予以积极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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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个人信息多被大型机构收集,并集中存储于中央数据库中.此种存储模式异化了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亦可能为信息主体带来歧视、类型化等风险,损害了信息主体的自主权.以区块链为代表的分布式账本技术以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等优势正在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一种新的技术尝试.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有利于信息主体控制其自身的个人信息,进而提升了信息主体的自主权.然而,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是以透明度为代价,亦存在损害个人信息的风险.此外,区块链的技术特征也造成了个人信息控制者难以确定,引发了与信息主体的被遗忘权、可携带权等新型个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