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的现状与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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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立法中行政立法与立法技术的进步紧密相连、难分彼此.立法的技术逻辑是立法技术的核心和精髓,其旨在将立法者意念中的法律转化为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可以理解的规则,进而现象化为社会秩序的现实.立法技术中的数理逻辑可以作为防范立法失误的重要提醒和技术保障;数理逻辑使法律语言更为言简意赅;常理逻辑将法理寓于事理,保证立法合乎事理、循于情理;法理逻辑强调理论性、观念性,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法治理念落实,指导立法实践.然而当前立法技术在上述逻辑层面依然存在问题,故在未来立法时应努力做到开篇确立原则、破题界定概念、诸法协同共进、排列逻辑一致、避免歧义表述、字词搭配得当、条文删繁就简、内容顺应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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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认知和社会交往沟通上存在障碍,自闭症群体很难意识到自己的情绪状态,不能及时表达自己的情绪,更难控制自己的情绪。自闭症群体不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需求,一旦需求不能得到满足,他们开始感到困惑与不知所措,便会用本能的方法即不良情绪来表达自己的需求,长此以往,开始形成情绪问题。出现情绪问题后,自闭症患者无法认识和理解情绪,更不能调整情绪,导致情绪问题越来越严重,问题越来越难以解决,形成恶性循环[1]。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在理念上与德国行政诉讼中法官调解不谋而合,旨在解决纷争、消弭冲突.立法在适用范围的程序设计上试图参考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诉讼和解的运行轨迹,但混淆裁量权与处分权,误认为行政机关具备裁量权即对诉讼标的具有处分权.这导致划定的适用范围具有“无限性”,与行政诉讼有限调解之制度定位背道而驰,存在诸多弊端与风险.当“有限调解”的制度定位对应于“无限适用”的调解范围之时,行政权将处于司法监督真空.为实现行政诉讼有限调解之确立初衷,有必要重新厘定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村委会在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防控的参与过程中,承担着自治职责、法定职责和辅助职责,为了化解村委会参与中的若干现实困境,需要予以法治化改善.因此,应当以村委会的宪法地位为出发点,以“帮助者”的角色定位充分激发村民参与的积极性.村委会既可以广泛参与不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任务;还可以在行政机关的指挥下,参与实施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任务.基于村道的所有权归属与利用目的,村委会有权封锁弱开放性村道,并限制非本村村民的通行,但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
青少年的心理问题通常表现在不能良好地适应社会生活,进而对社会、他人、自己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危及生命的问题。本研究报告笔者在辅导员工作中所经历的1个案例,浅析亲子关系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以期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有所帮助。
我国行政协议由单方行政行为的概念出发,经诉讼法突围,最终进入司法实务进而凝结成一般规范.这种历史惯性使得行政协议诉讼规则大规模地承袭单方行政行为的诉讼规则,而我国行政机关无法提起诉讼的传统,则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套诉讼规则,使得单纯合约性争议的当事人主义诉讼被忽视,造成诉、审、判之间杂糅与错位等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实体上厘清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这两个法律用语的关系,进而按诉讼类型区分、融合及转换适用不同的诉讼规则.
新中国成立后,公务人员退休金完全由财政直接转移支付,国家并未实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从2015年1月开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其工作人员收入中开始代扣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形成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该基金将成为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公务人员,甚至包括已经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资金来源.公务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这样关切每位公务人员切身利益的基本经济制度,尚未启动立法.不论从公务人员工资中“扣钱”,还是对公务人员予以相应的养老给付——支付养老金,皆须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公务人员参加养老保
在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认定标准不一.学界主要围绕“行为标准”“结果标准”展开讨论.“行为标准”符合“依法履职”的基本语义.两种标准之间的关系需从“因果关系”的视角进行检视.两种标准在必然因果关系下实质上是相同的.相反,选择“结果标准”则不具有合理性.较之“实现公益保护目的”,“职权法定原则”更具有正当性.从语义符合度、关系协调度以及法理依据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契合度来看,“行为标准”更为妥当.法院从公益保护最大化角度对是否穷尽监管措施作出认定是“行为标准”的要义.
着眼于申请人诉求和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手段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地位作用开展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类型化研究,重视过程分析,推动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有助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加强对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类型化的研究,探索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构建强调动态流程的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类型化体系,使行政争议的解决更规范、可预期,对于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将行政复议建设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学科评估作为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活动,在满足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的同时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评估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使其备受诟病,影响了学科评估的健康发展.学科评估作为一种公权力行为,其行使的正当与否关乎参评高校与学科的重要利益.维护高校合法权益,确保评估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对学科评估加以规制,实现学科评估权的合法运行.
受智慧审判启发,在线政务服务和各类行政执法领域都出现了裁量自动化现象,尤以裁量辅助系统为代表.裁量自动化能提升行政效能和规范裁量权的行使,也需经受既有学理的检验.按裁量过程中是否有人工介入为标准,裁量自动化分为裁量辅助和全自动裁量,裁量基准和一般裁量可为前者提供理论支撑,但后者不仅在理论上无从证立,也被域外立法排除.行政裁量自动化应定位于辅助功能,可纳入整体行政流程再造体系予以开发,在类案推荐、结果参考、偏离监督(预警、督查、监察)等方面予以积极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