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的权利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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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在我国仍然只是一项新兴权利,而非法定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归结于近年来在国内学界占据强势地位的个人信息利益保护论,其核心观点是个人信息权会阻碍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的实现.个人信息在流通利用中产生价值,个人信息权亦在流通利用中被赋予数据主体.个人信息权与公共利益并非对立关系.个人信息权是自然人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对个人信息有限的自主决定和控制权,而非排他占有和圆满控制.人的尊严与自主性作为内在理由,可以独立证成个人信息权.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共同善”作为个人信息权的外在理由,可以为个人信息权的证成提供辩护力量.个人信息权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可以有效弥补单一行为规制模式的缺陷,并构成对效用最大化的边际约束.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应当成为整个法秩序的共同使命,形成公法和私法的双重保护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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