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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快速发展,以个人信息交换为基础的社交活动迅速普及。大量的个人信息流通虽然满足了信息交换的需要,但不合法的使用也给权利人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侵害人格尊严。《民法总则》首次出现“个人信息”相关法律规范,一方面表明我国对个人信息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会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侵权事件。遗憾的是,该条并没有详细提出权利的概念和保障措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个人信息的权利地位不明确以及权利属性的模糊,一方面导致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存在该领域法律规定的缺失,没有针对性的特别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对同一事件会因经验的偏差导致不同的性质认定,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侵害常常被归为对其隐私权、姓名权甚至是肖像权的侵害,导致司法实践中本该以侵犯个人信息为案由的案件被归为侵犯隐私权等多种案由。个人信息权法律属性和权利内容的明确,将有利于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促进司法理念在互联网时代下的发展,也将大大改善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缺失的问题。本文以个人信息权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分析法、归纳总结法、对比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首先通过对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的对比分析,并基于权利的认定标准,确定个人信息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其次,阐述和对比理论界对个人信息权法律属性的主要观点,对比分析、总结不同的观点,最终得出该项权利为具体人格权的观点并展开论述;最后,为了更进一步探究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丰富文章的整体结构,笔者对个人信息权的正当性得以确认以及对其法律属性得出具体结论的基础上,收集美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法律对于个人信息权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将我国分散的法律规范中体现其权利的法律规范进行收集、研究和总结,得出我国的个人信息权应包括知情同意权、访问权、收益权等积极权能,也包括信息更正权、限制权、被遗忘权等消极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