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可能新兴吗?——新兴权利的两个命题及其批判

来源 :法制与社会发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stanaZH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权利的重要性是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因此,在面对社会的新发展时,就存在着主张新兴权利的必要性.然而,如果认识到新兴权利存在领域的和情境的两个不同命题,并且如果注意到权利的动态性与法律权利以道德权利为前提,那么就等于承认新兴权利以权利观念作为正当化的根据,因此,就缺乏在坚持权利观念之外单独主张新兴权利的必要性.如果理论家还是认为要想应对新的社会问题必须诉诸新兴权利,那么这将忽视权利观念之实践意义,因为权利本身必然拥有应对新问题的能力,否则就没有理由如此认真地对待权利.
其他文献
读了朱泉钢同志的专著《阿拉伯国家军政关系研究》,十分高兴,也十分欣慰.作为国内从事军事政治学研究的一名"老兵",深知军政关系问题研究一向是国内政治学和社会科学的"稀缺点"和"薄弱点".在全球范围内,军事政治学诞生于20世纪中叶,虽属于一门年轻的学科,但发展势头十分强劲.近二十年来,国内军事政治学研究已有起色,出版了一些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并初步创立了军事政治学学科.
期刊
作为运气平等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科恩在批评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平等"、德沃金的"资源平等"、阿内逊的"幸福机会平等"和森的"能力平等"基础上,提出了他的"优势获取平等"主张.这一主张对运气平等主义有三个独特贡献:第一,它突破了罗尔斯、德沃金和阿内逊在平等物问题上的局限,对"更为根本的通货"这一为平等主义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做了有益探讨;第二,它指出了森的"能力平等"主张存在的缺陷,强调平等主义者还需要关注那些与人的能力运用无关的合意状态;第三,它指明了德沃金的"资源平等"主张存在的误区,明确了平等主义者的目
老子建构了一个由"道"主导的宇宙秩序与由"侯王"主导的理想的人类秩序.宇宙秩序是一个大系统,人类秩序是一个小系统.小系统唯有模仿大系统,才会具有正当性.整个宇宙就在"存在"意义上形成了一个由道、天、地、万物(包括人) 在内的"原初的存在共同体"."道"当仁不让地成为万物之主宰,且"无为""柔弱""不争",根本前提在于支配-服从秩序已经确立.百姓蕴含着一种摧枯拉朽的终极力量,明智的统治者应该以一种谦让与宽容的态度来对待百姓,由此方能实现和谐稳定的政治秩序.老子建构的以"侯王"为枢纽、以谦让与宽容为内涵的政治
儒家政治思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家国关系.传统观点往往笼统地以家国同构加以概括.实际上,儒家的家国观在先秦至秦汉,随着现实中家国关系的变迁而有所变化,从而呈现出三个层次.在西周春秋时代家国同构的现实中,家是宗法贵族之家,国是宗法封建之国.受其影响,儒家主张对化家为国进行伦理化改造.春秋战国之后的国家逐渐与私家分离,集权国家超然于去政治化的私家之上.儒家相应地发展出以家为主、以国为客,立国为家的思想.但在更高的理想层面上,儒家仍然追求从家国分离转化为大共同体主义的家国同构,即化国为家、天下一家.只不过,这里的家
马克思主义关于机器体系的论述对我们理解未来的通用人工智能具有重要意义.发展人工智能的目的原本是要帮助人类提高治理绩效和解决社会治理问题,然而人工智能的不当应用则可能会产生一系列异化后果.要破除异化,就需要让人回到共同体中,成为共同体中的自由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共同体的必要条件,而未来共同体则需要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在智能革命中,世界历史背景下的交往体现为相互依赖中的冲突与合作.可以预期的是,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背景下,世界性的制度变革会得以发生,而最终的理想世界是每个人都得到充分
触觉与空间在心灵哲学和现象学中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两个议题.关于二者的关系问题,可以分成两个互相关联的方面:一是触觉是否具有空间性的问题,这在心灵哲学中形成了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之争,内在主义认为触觉是纯粹内在的心灵状态,外在主义声称触觉在物理性身体上有一个空间位置;二是对空间的触感知问题,这在心灵哲学中形成了表征主义与反表征主义之争,前者认为对外物空间属性的触感知奠基于对肢体的触摸运动之形状的意识,后者则坚称触感知中的基本内容是方向的连续与变化.立足于胡塞尔现象学,从他所说的"触觉的双重立义特征" 及其"
电子文件立法需要明确数字化文件管理的证据法价值.随着一些部门性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关联性法律的施行,我国形成了对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加以宣示确认的惯性范式.近年来,围绕专门性行政法规"电子文件管理条例"的拟稿,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的条文建议均因循传统.实际上,此等对宣示性立法之"重申"做法,乃缘于知识跨域之认知偏差,反映出观念和发展水平均滞后于与电子文件立法互为背景的智慧司法创新.当前,我国应当将智慧司法创新作为开展电子文件系列立法的视域,积极回应智慧司法创新所提出的映射性要求.这就需要我国的电子文件立法彻
在中国古代,儒家经义嵌含于法理概念的意义结构中,"法理"一词通常指向君臣之义、父子之义、夫妻之义等伦理纲常.到了近代,法理概念的内容指向发生了双重转型.其一,在立法场域,法理概念的指称内容实现了由天理观到公理观的再造,"法理"之"理"开始指向平等、自由等公理原则.其二,相应地,在司法场域,儒家经义开始脱嵌于法理概念的意义结构,"法理"一词开始摆脱伦理纲常的道德纠葛,对法律文本的依附趋于强化.
关于是否应当承认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问题,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立足于本体论的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否定论存在严重的缺陷.从社会认可的角度看,我们完全可能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从刑法上的行为理论来看,应当认为具备足够决策能力的人工智能可以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现代罪责理论由于逐渐开始排斥"自由意志"这样的形而上学概念,因而完全可以容纳人工智能的罪责.在人工智能主体具备足够的理性能力的前提下,对其科处刑罚是有意义的,而且完全符合刑罚目的.
权利行使不能违背权利的本来目的,且不得超出权利的必要边界.《民法典》中的禁止权利滥用条款容易被滥用,故需被具体化.在规范性质上,禁止权利滥用在我国并不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普通法律规则.权利滥用的构成应以故意或通过合比例性分析得出的过错推定为主观要件,以造成损害为客观要件.虽无主观过错但仍造成损害的权利行使行为,可能不构成权利滥用,而属于超出权利边界的行为.为了最大程度地预防权利滥用并减少权利冲突,需要尽可能明确地划定权利边界.无论是公权力机关识别权利滥用,划定权利边界,还是私主体行使法定权利,比例原则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