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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2014年8月4日以粤司办[2014]217号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的规定和《司法部关于同意开展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为了规范、有序地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业的合作,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