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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了保险人说明义务在防治保险信息不对称、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合同的实质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仍存在诸多缺陷。提出该义务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进行重新构建,将主动说明与询问回答作为区分一般说明义务与特殊说明义务的标准,并扩张特殊说明义务的范围,同时赋予投保人以变更权和撤销权,以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