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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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凌迟俗称“千刀万剐”,是我国封建社会死刑中最残酷的刑罚,从辽代入律一直延续到清末,存在了一千多年。本文从凌迟的概念、起源、中外发展历史以及行刑方法几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凌迟刑。
  关键词 凌迟 腐割 酷刑
  作者简介:薛琴,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28-02
  在古代中国的酷刑当中,有把人杀死后剁成肉酱的,称为“醢”。汉代吕后时,以私刑虐杀戚夫人,曰“人彘”,乃断其手足、挖去双眼、熏聋双耳、灌药致哑,然后弃之自灭的酷刑。北魏法律,处置谋反大逆是车裂。到了唐代,律书内的官定死刑,最重者仅仅是斩首。五代才开始在刑法之外增设了“凌迟”的条款,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
  一、凌迟的概念
  凌迟也称陵迟,俗称脔割、剐、寸磔,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凌迟本意为:“缓缓的山丘”。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陵”的意思为土丘;“迟”字则不能解读为现代汉语的“迟到”,而是“逐渐铺平”或“刮平”的动词。具体而言,“陵迟”可以指为逐渐铺平或刮平土丘,意即一座坟堆,宗族的集体冢。有些朝代的史篇记载具有象征意义:“陵”,斜坡或运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国体的划定界限;“迟”,代表界限的下沉与崩塌。所以“凌迟”意味着衰落的起始,此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塌。因此,这个名词和刑罚系统没有直接关联,一直到辽代才用来指称一种肉刑。
  二、凌迟的起源
  关于凌迟入律,历史上有几个不同说法:
  1.五代说。南宋陆游《渭南文集》卷五:“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王云海主编的《宋代司法制度》《旧五代史·刑法志》均主张这种说法。
  2.辽代说。清代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与斩、凌迟之属……’。按:凌迟之刑,始见于此,古无有也。放翁谓起于五季,然不详为何时。”
  3.宋代说。倪正茂等编《中华法苑四千年》云有:“有文字可证明的应是宋代。据《通常·刑考》载:仁宗(天圣六年)‘诏如闻荆湖杀人祭鬼,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当时处凌迟刑事的方式是先一一砍下四肢,然后割断咽喉。到神宗赵顼时,凌迟刑的使用已很普遍了。
  4.元代说。《辞源》:“凌迟……元代正式列入刑法之内,直到清末始废。”吕思勉认为“隋唐有斩无绞,又有凌迟处死,以处恶逆,明清两代均沿之。”
  笔者认为凌迟入律应在辽代。从刑名上说,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最早在辽代刑法中出现:“《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辽代的刑法分为适用于契丹及其它少数民族的刑法与适用于汉族的刑法两种。契丹在阿保机神册六年(921)五月,才“诏定法律”这只是适用于契丹及其它少数民族的刑法,见《辽史·太祖本纪下》与《辽史·刑法志》。而汉人适用的法律制定于清宁六年(1060),见《辽史·刑法志》。
  “凌迟”二字最早出现指名为一种肉刑的名目,是汉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语的结合,在契丹语里,“腐割”音同“凌迟”,汉族史官在写《辽史·刑法志》时,第一次将其音译为“凌迟”。
  凌迟刑由来很早,早在南朝宋后废帝刘显曾亲手将人育割,北齐文宜帝高洋也常常用育割的手段来杀人。虽然五代时期凌迟没有入律,但是关于历史记载的凌迟事件还是很多的。北魏皇帝拓跋珪的儿子拓跋绍弑父叛乱,叛乱平定后,“宫人为内应者十数人,其先犯乘舆者,群臣于城南都街生脔割而食之”。东魏时,高洋的哥哥高澄在晋阳被杀,“时太原公洋在城东双堂,入而讨贼,脔割京等,皆漆其头”。
  三、凌迟历史
  在中国,关于凌迟的文字记录,最早出现在唐朝。在房玄龄、魏征、长孙无忌总撰的《五代史志·刑法志》中有“轻刀腐割”一句,说的就是凌迟。
  凌迟刑在秦汉左右就已经出现,由于国家法典不允许,算是私刑,五代时期才合法,凌迟刑虽始于五代,由于其残酷性,很多人主张给以废除,所以未人律。
  凌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凌迟”二字最早出现在《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纹、斩、凌迟之属”,所以认为辽代最早将“陵迟”作为正式的死刑之名,而载入律令,成为与绞刑并列的公刑。
  北宋初期,凌迟刑未入律,但其法实际在应用。北宋建国后,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缓和阶级矛盾,取得民心,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经》,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纹,没有凌迟。从宋仁宗时起,于纹、斩之外,重新开始采用五代时出现的凌迟刑,用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并以诏的形式确定下来。神宗时,广泛用于镇压危害封建国家统治的反逆大罪,《通考·刑剃孝》说:“凌迟之法,昭陵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问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南宋《庆元条法事例》则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纹同列为死刑名目。宋代的凌迟是一种极刑,《宋史.刑法志》记载“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权法也。”即最初切断犯人肢体,其次断其咽喉,可见,当时的行刑手段比较简单,只不过是先砍断四肢,再割掉头颅。
  元朝正式将“凌迟”明定为刑法的一种死刑。起初,元朝将凌迟视为蛮族对汉人宣扬威权的工具,元朝初年,凌迟不再成为暴动镇压、危险宗派的一种极端手段,元朝用凌迟来惩罚“恶逆之极者”,成为特殊犯罪的常见刑罚。《元史·刑法志》把凌迟则赫然载于法典刑律之中,“死刑:斩、凌迟处死”。元代戏剧《窦娥冤》中所反映的凌迟之刑,就是把犯人零割120刀:“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付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盗贼》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明朝时期,凌迟一般比较精细,大多数凌迟都超过千刀。   清朝延续明朝的法律,不过刑罚有减轻。因此,文字狱案件经常判处凌迟刑罚,不过不至于所有罪犯真正地遭受支解之刑,而其他伦常之罪、凶残与不人道之罪等两大类犯罪,尤其是强盗罪,则会处以凌迟之刑,一直施行到清朝末年刑法改革废除为止。《大清律》虽然只记载有绞斩二种,但对于那些对反动统治危害最大的人,仍处以凌迟。
  若从高洋的“脔割”算起,凌迟的血腥史长达一千三百多年;作为刑律中的死刑名目,也近一千年。
  凌迟,从元朝编入法典一直到1905年清朝废除为止,主要用来惩罚三大类的犯罪:
  1.谋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动、叛国、谋取皇位。
  2.伦常之罪:子女谋害父母、弟幼谋害兄长,妻子谋害丈夫、奴仆谋害主人。
  3.凶残与不人道之罪:活生生斩断他人四肢(施以巫术);杀害同一家族三人以上;组织帮派以制造恐怖。
  第一类和第三类仅是将古代的肢解之刑予以合法化。在明朝以及明以前,凌迟刑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不赦的犯罪,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清朝中前期尤为突出。
  四、行刑方法
  凌迟,是一种肢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与其他死刑一样,部份犯人会在被送往刑场前,先游街示众。到了刑场,会把犯人捆绑在刑场上,通常是一条柱子上。与其他古代死刑酷刑一样,大部份的凌迟行刑容许百姓围观,有时甚至可以站得非常接近受刑者,有部份百姓更以看人受凌迟为乐。部份受刑者,不论男性或女性会被脱下全身衣服,让其全身,包括性器宫暴露于群众目前。只有小部份受刑者可以保留一些衣物掩盖重要部位。这做法的其中一个目的,是对受刑者的一种凌辱。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行刑时,施刑者以小刀把受刑者身上的皮肉逐块割下。凌迟刑虽然明载于典刑,但法律上并不明确规定其具体的行刑方法,受刑的刀数不是一个固定的数目,因受刑者而异也因朝代而异。一般是切八刀(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宋朝时只割八刀至一百二十刀,到了明朝时往往超过千刀,甚至达三千刀之说,而且明清时期,凌迟刑的行刑过程越来越复杂。凌迟下刀次序亦有一定的限制:若果是女性犯人,先从乳头开始,再把双乳割下,然后才割胸肌,接着割生殖器;如果是男性犯人,割完胸肌,会接着割生殖器;然后轮到大腿、双臂、腹肌、臀部。最后割耳、鼻、眼、唇。下刀的时候助手负责报告刀数,割下来的皮肉,放在桌上排列出来等待验查;但亦有丢到地上,甚至是卖给旁观的群众。到了清未,残肢会被放进一个篮内示众。有时凌迟以后会再以利刃枭首,用巨斧剉尸。清朝后期,部份受刑者会先被施以鸦片,以保受刑者的清醒,延长其痛苦。
  五、凌迟案例
  (一)最早的
  南北朝时期,东魏元帅高澄打梁朝,活捉了徐州总督兰钦子京,强迫他做首席厨师,兰钦子京不堪打骂,把高澄杀死。高澄的弟弟高洋把兰钦子京“轻刀脔割”,头颅做成一套精美的酒具。
  (二)有名的
  崇祯皇帝剐过两位名流,一位是忠诚报国的袁崇焕,罪名是叛国通敌,剐3543刀,残肉被不明真相的群众分吃。另一位是天启进士郑曼,罪名是棒打后妈,奸儿媳,奸妹,剐3600刀,残肉出售,做调制疮疥中药的原材料。
  (三)最恨的
  明太监刘瑾在明孝宗在位时侍奉太子朱厚照,朱厚照成为武宗皇帝以后,刘瑾自然成为权倾朝野的人物,专横跋扈,背着皇帝干尽坏事。根据刘瑾的罪行,他被判凌迟3357刀,而且,要分三天割完。第一天,要割刘瑾357刀。随着行刑官一声令下,刽子手先从刘瑾的胸膛上动手,割了10刀。然后对着刘瑾大声吆喝,怕他昏死过去,并借机休息一下,等刘瑾苏醒过来,再割10刀,如此反复。第一天割完357刀,刘瑾被押回牢里,居然胃口很好,喝了两大碗粥。第二天,依旧是10刀一歇,割了数十刀后,刘瑾终于熬不住,气绝身亡。但按照刑律,就是犯人死了也不能放过,刘瑾依然被割足了3357刀。
  (四)最后的
  最后一个被凌迟的人是清末恶棍康小八。有一天他去理发,剃头匠和一位顾客正大骂康小八,康理发完后问二人:“你们认识康小八吗?”二人说不认识,康小八冷笑一声说:“今天叫你俩当个明白鬼。”拔出手枪将二人击毙。后将其捉拿归案后被判处凌迟之刑。
  六、结语
  在中国古代,凌迟作为一种刑罚,具有极端残忍性,达到了封建社会酷刑的极点,充分体现了封建专制统治的黑暗、野蛮、凶残。凌迟刑从正式入律到废止绵延了一千多年,几乎半个封建王朝都有凌迟刑的存在,封建统治者之所以要采用这种极不人道的酷刑,主要是封建君主为维护其专制统治,利用凌迟刑来震慑那些敢于反抗的民众和企图取而代之的政敌。令他们遗憾的是,严刑峻法丝毫也未能收到消弭统治阶级内部政争、减少人民群众反抗的效果。刑制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凌迟酷刑的法定化,不仅有违历史发展的潮流,也与统治者重法、明法的主张相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这种毫无人性的刑罚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
  参考文献:
  [1]陆游.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渭南文集.上海:上海古籍.1988.
  [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
  [3]马端临.文献通考.北京:中华书局.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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