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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表明,近年来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突出的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养老金和医疗费拖欠,二是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被侵占,三是得不到赡养,四是再婚纠纷不断。其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养老金发放不到位、企业因困难没有参加医保而导致老年人看病就医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经过社保、医保、低保等政策扶持,已经开始逐年递减。但是,老年人住房、赡养、再婚方面被侵权的现象仍然居高不下。
房屋产权和使用权被侵占的主要现象:
1、拆迁过程中老人应得的拆迁补偿款被子女领取,并以种种理由拒绝为老年人购买居住房屋。
2、拆迁前老人子女擅自变更公有房屋承租人,造成老年人的被安置权、取得拆迁补偿的权利受到侵害。
3、原来承租的公产房屋被子女私自变更房屋承租人,造成老年人权利遭受侵害。
4、老人置业时产权人署名为子女,后来引起纷争。
案例回放:81岁的谷大娘无职业,和儿子李某、儿媳杜某同住在市区一处平房内。不久前房屋拆迁,经协商,谷大娘住进了由儿子承租的独立单元房内,儿子和儿媳则住在拆迁安置房内。后得知,拆迁安置房被儿媳以9.4万元卖掉。谷大娘找到儿媳讨个说法,却被告知卖房款被儿子做生意赔光了。谷大娘起诉儿媳杜某要求返还卖房款。儿媳杜某称当时平房拆迁后,为安置谷大娘曾花了2万多元,而且丈夫为婆婆承租了独立单元房。由于丈夫做生意赔了钱,才将拆迁安置房卖掉,因此不同意谷大娘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杜某作为原告的儿媳,变卖原告的拆迁安置房,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被告杜某所称卖房款为其丈夫做生意赔光,未能提供证据,不予采信。至于被告杜某为安置谷大娘曾花了2万多元,也因无证据支持,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杜某将变卖原告的拆迁安置房的不当得利返还给谷大娘。
得不到赡养的主要表征:
1、老人过早地将自己的房产等财产作为赡养老人的条件馈赠给子女,却得不到子女的赡养和照顾,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
2、老人独自生活得不到子女的精神赡养。
3、子女相互推诿,都不尽赡养义务。
4、子女遗弃、虐待老年人。
5、子女私自挪用、侵占、偷盗老人存款。
说法援助: 老张夫妇的两儿一女经常为老张夫妇的赡养问题闹矛盾。2004年,在老张夫妇主持下,几个子女就父母的赡养问题签订了家庭赡养协议,明确了各自赡养父母的责任。但是大儿子经常借口家庭条件没有弟妹好而不履行赡养协议。老张夫妇该怎么办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因此,老张夫妇可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大儿子所在组织对儿子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履行赡养协议。老张夫妇除了可以请求上述组织调解外,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大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再婚纠纷的主要表现:
1、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往往比较复杂,子女多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认为自己可以照顾好老人,从而阻止老年人再婚。
2、由于再婚老人双方的财产所有权较为模糊,遇到一点矛盾极易发生利益冲突,再婚老人的遗产也极易引起纠纷。
3、老人再婚后又离婚,不但增加了老人的精神负担,权益也会受到新的侵害。
4、老人选择不办理结婚手续而共同居住,因此引发的财产纠纷也较为普遍。
说法援助:子女反对丧偶的父母再婚,是非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是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所有公民而言的,老年人自然也拥有这项权利。正如父母不应干涉子女婚姻自由一样,子女也无权干涉丧偶父母的再婚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也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戚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法律就在身边: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对老年人的权益有充分诠释:老年人的配偶、子女以及孙子、外孙等有赡养义务;老年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享有自主自愿的权利;老年人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使用权,是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老人们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帮助广大老年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老年人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各地法律援助中心、老龄办、老年协会、居委会等部门和机构,都能为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提供具体的帮助。
房屋产权和使用权被侵占的主要现象:
1、拆迁过程中老人应得的拆迁补偿款被子女领取,并以种种理由拒绝为老年人购买居住房屋。
2、拆迁前老人子女擅自变更公有房屋承租人,造成老年人的被安置权、取得拆迁补偿的权利受到侵害。
3、原来承租的公产房屋被子女私自变更房屋承租人,造成老年人权利遭受侵害。
4、老人置业时产权人署名为子女,后来引起纷争。
案例回放:81岁的谷大娘无职业,和儿子李某、儿媳杜某同住在市区一处平房内。不久前房屋拆迁,经协商,谷大娘住进了由儿子承租的独立单元房内,儿子和儿媳则住在拆迁安置房内。后得知,拆迁安置房被儿媳以9.4万元卖掉。谷大娘找到儿媳讨个说法,却被告知卖房款被儿子做生意赔光了。谷大娘起诉儿媳杜某要求返还卖房款。儿媳杜某称当时平房拆迁后,为安置谷大娘曾花了2万多元,而且丈夫为婆婆承租了独立单元房。由于丈夫做生意赔了钱,才将拆迁安置房卖掉,因此不同意谷大娘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杜某作为原告的儿媳,变卖原告的拆迁安置房,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被告杜某所称卖房款为其丈夫做生意赔光,未能提供证据,不予采信。至于被告杜某为安置谷大娘曾花了2万多元,也因无证据支持,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杜某将变卖原告的拆迁安置房的不当得利返还给谷大娘。
得不到赡养的主要表征:
1、老人过早地将自己的房产等财产作为赡养老人的条件馈赠给子女,却得不到子女的赡养和照顾,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
2、老人独自生活得不到子女的精神赡养。
3、子女相互推诿,都不尽赡养义务。
4、子女遗弃、虐待老年人。
5、子女私自挪用、侵占、偷盗老人存款。
说法援助: 老张夫妇的两儿一女经常为老张夫妇的赡养问题闹矛盾。2004年,在老张夫妇主持下,几个子女就父母的赡养问题签订了家庭赡养协议,明确了各自赡养父母的责任。但是大儿子经常借口家庭条件没有弟妹好而不履行赡养协议。老张夫妇该怎么办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因此,老张夫妇可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大儿子所在组织对儿子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履行赡养协议。老张夫妇除了可以请求上述组织调解外,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大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再婚纠纷的主要表现:
1、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往往比较复杂,子女多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认为自己可以照顾好老人,从而阻止老年人再婚。
2、由于再婚老人双方的财产所有权较为模糊,遇到一点矛盾极易发生利益冲突,再婚老人的遗产也极易引起纠纷。
3、老人再婚后又离婚,不但增加了老人的精神负担,权益也会受到新的侵害。
4、老人选择不办理结婚手续而共同居住,因此引发的财产纠纷也较为普遍。
说法援助:子女反对丧偶的父母再婚,是非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是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所有公民而言的,老年人自然也拥有这项权利。正如父母不应干涉子女婚姻自由一样,子女也无权干涉丧偶父母的再婚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也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戚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法律就在身边: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对老年人的权益有充分诠释:老年人的配偶、子女以及孙子、外孙等有赡养义务;老年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享有自主自愿的权利;老年人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使用权,是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老人们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帮助广大老年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老年人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各地法律援助中心、老龄办、老年协会、居委会等部门和机构,都能为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提供具体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