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周期与经济法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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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经济周期是经济法上一个到现在为止没有统一定论的概念,但是事实上确实存在着一个经济发展的循环往复,从繁荣、衰退、萧条到复苏。经济法从产生伊始就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势而改变的,这可以称之为经济法的灵活性。从横向方面来看,世界范围内,美国是经济强国,其经济发展典型的体现了经济的周期性,同时它的经济立法也是世界经济法界的标杆之一。本文试图从以美国为例来简单的介绍一下经济周期与经济法灵活性的关系。
  关键词 经济立法 经济周期 经济形势
  作者简介:王晶,西北大学2011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19-02
  经济周期是指经济运行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是国民总产出、总收入和总就业的波动,是国民收入或总体经济活动扩张与紧缩的交替或周期性波动变化。过去把它分为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四个阶段,现在一般叫做衰退、谷底、扩张和顶峰四个阶段。经济法是基于一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作出的法律规制,相应的经济法也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周期,不断的作出调整,来促进经济的发展。这就是经济法灵活性的体现。在此,我们以美国为例,来探讨一下经济周期与经济法的灵活性的关系。
  一、经济周期理论与经济法的特点
  (一)经济周期理论
  早在一百多年前,世界各国经济学家就开始了对经济周期的研究,西方关于经济周期的理论研究是一个永恒不变的话题,现在已经形成了多种学说,这里简要介绍一下主要的经济周期理论:
  1.杰文斯的经济周期理论。杰文斯在他1875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提出了其太阳黑子说经济周期理论,他发现十年左右会出现一次太阳黑子,而商业危机也是大概十年一次,于是,他就将这两种现象结合起来,创立了太阳黑子说经济周期理论。
  2.凯恩斯主义周期理论。凯恩斯认为,有效需求包括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它主要由三大基本心理因素即消费倾向、收益预期、流动偏好和货币供应量决定,这些因素相互作用造成有效需求不足,从而引起失业和萧条。因此,他强调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采取财政金融政策,增加公共开支,降低利率以刺激投资和消费,提高有效需求,实现充分就业。
  3.后凯恩斯主流派周期理论的代表——萨缪尔森乘数一加速数动态周期模型理论。萨缪尔森于1939年发表了《乘数分析和加速数原理的相互作用》一文,将收入或消费变动对投资的加速作用也引入进来,通过乘数与加速数相互作用的原理,说明了经济体系中一个小的扰动引起一个大的周期性波动的原因。
  (二)经济法的特点
  1.法律的稳定性。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种,毫无疑问经济法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就是要保持法律的不变,反对朝令夕改,只有法律具有了稳定性,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规范性的要求。法律具有对本人行为的指导作用,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对一般人行为的警诫作用或教育作用,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对违法者的强制作用。上述作用并不能自然地发挥,它除了有赖于法律的强制性外,还取决于法律的稳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那么生活其间的人们就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稳定性还是是法律权威性的要求。
  2.经济法的政策性。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重要意义不在于如民法般抽象的设定和保障某种权利,而需及时应对万变之经济生活,以求兴利避害,促使经济尽快、平稳发展,并提高国家及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它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从而获得了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更为显著的政策性特征。经济形势是瞬息万变的,政策要跟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不能一成不变,经济法也受其影响时常处于变动之中。政策性的另一方面,是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二、经济周期与经济法的灵活性的关系
  在哈伯勒写的《繁荣与萧条》一书中,他认为,在我们解释经济周期的时候,单凭外生的力量来解释是很困难的,因为当所谓外部的“干扰力量”本身并不显示波状动向时,要去解释经济走向繁荣或者趋于萧条会是不可能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即使没有这些表面上被认为是起因的显著的外在力量,经济周期的运动也是强烈的、明显存在的。
  经济周期的内在的不稳定性会导致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然而这和法律的稳定性是相互矛盾的。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法律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从而确定法律的权威性,对人们形成一种可预期的指导作用。经济周期却要求法律要随时进行调整,以此来适应经济的发展。一般情况下,经济政策的制定者会在一定的经济形势下制定出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
  在经济衰退阶段,政府会采取经济刺激的政策法规,执法和司法的力度会很严格,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在经济繁荣阶段,一些经济法律法规就不会被执行,或者说是执行的力度很弱,而且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解释也会与经济衰退阶段不一样。这就是经济周期与经济法灵活性的关系。
  三、二战前后美国经济的发展及相应的经济立法
  1929年大危机之后,美国经济开始了长期的衰退,1932底9000家银行倒闭。失业上升到了劳动力的1/4。在1929-1932年间,制造业产量下降一半。铁路客运车辆的产量从1929年的2202单位下降到了1932年的7个单位;汽车产量下降了75%(从450万辆下降到110万辆)。危机爆发后的美国,要求国家干预的呼声骤然高涨。这一呼声不仅来自工人,还来自许多领域的资本家。面对紧迫的经济形势和民众的呼声,总统胡佛固执的认为美国的经济是“根本健全”的,坚持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反对救济。胡佛式的干预,正如胡国成教授所指出,是自由放任中的干预,“其实质是干预中的自由放任。”其结果是经济危机不仅未如其所预言的被克服,反而因其延宕了拯救危机的最佳时间和条件,导致“大萧条”长时间持续并愈演愈烈。   1933年富兰克林·罗斯福就任美国第32任总统,针对国家的糟糕的经济情况,上任伊始他就开始轰轰烈烈的改革,推行新的经济政策,史称“罗斯福新政”。新政可分为两个阶段:1933年到1935年为第一阶段,1935年至1938年为第二阶段。
  第一个阶段,其中《国家工业复兴法案》旨在“在企业与政府合作的框架内实现工业计划”,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规范体系”,以阻止不公平竞争和灾难性的生产过剩。总统对法规享有批准权、补充和修改权。另一个解决长期问题的新政计划是1933年的《农业调整法案》(AAA)。它也被最高院否决了(在1936年),但在1938年起草包括食品加工免税规定在内的第二部AAA时,1933年AAA中的某些部分被保留了下来。《1933农业调整法案》分为三个部分,其核心为第一部分“农业调整”。该法的宗旨是,通过削减生产来提高农产品价格;同时,管制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市场销售。最终目标则是要重建工农业产品的“平价”,实现工农业生产的平衡。同时期的还有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该法使商业银行从大多数证券业务中分离出来。这一年五月的《证券法案》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案》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对证券行业消除风险和鼓励美德。1935年通过的《银行法案》重构了联邦储备体系,美联储理事会被给予对银行储备和证券贷款额外要求的任意的控制权力。1935年的《瓦格纳法案》(《国家劳动关系法》)和《社会保障法案》是第一次新政的永久社会发明,《瓦格纳法案》保护了有组织的劳工的权利,《社会保障法案》是联邦对其权力和责任的进一步的确认和承担。第二个阶段,1938年,国会通过了《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它把联邦政府的权力设定在殖民地镇区行政委员的那个地方。联邦规定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的权力都建立起来了。
  二战中,战争对工业品的需求刺激了美国工业的快速发展,战争物资的订单极大的加快了工业生产的步伐,失业开始减少,美国经济得到了复苏和繁荣。美国也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1941年的《租借法案》,授权政府可以为“总统认为其防御重要程度相当于保护美国的任何国家”提供供给,从设置债务中进行融资。1942年《动员法案》成立了价格管理办公室。
  20世纪70年代末期至80年代初期,西方世界发生了由英国扩及美国、西欧和日本的经济危机,使各国工商业、金融业等再次陷入低谷。同时,各国通货膨胀依然严重,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一个较长时期的经济滞胀阶段。里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第一,政府干预社会活动减少。第二,削减政府补贴。第三,里根国家垄断调节的核心是减税。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该法案取消了诸多减免规定,扩大税基,对不同征税对象实行更为统一的税率体系。第四,严厉的货币政策。
  通过对罗斯福新政和对战后经济立法的全面考察,可以发现联邦政府事实上已承担起了国家经济稳定和发展的责任,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调节也由一些零散的活动发展为一种系统的经济机制,成为美国经济结构和运行中不可或缺的力量。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也形成了全面的国家统制经济,但这一局面是由于战争这一非经济因素的闯入造成的。美国经济统治也因此被按照战争的要求塑造。战争这一非经济因素阻断了但没有改变经济发展的正常进程。与“前新政时代”相比,联邦政府在新政时期对干预经济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十九世纪末期经济社会化程度加深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问题逐步暴露,以及对国家干预经济的要求与呼吁,国家采取了一些调节措施,但态度被动消极。新政期间,国家已经从早期的那种消极被动的经济干预态度转变为积极主动地调节经济,努力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复兴和改革中的作用。美国从二战时的繁荣到70年代的衰退,所采取的经济法律法规与经济周期具有明显的一致性。这体现了经济周期对经济法有很大的影响,同时表明了经济周期与经济法的灵活性的关系。
  通过以上对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的经济发展的历程的简单分析,以及在每一个阶段美国所采取的经济对策和经济立法,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在开始时的经济立法国家只是采取消极态度,到后来,国家通过积极主动的经济立法来调节经济,而且,国家对于经济的干预手段也越来越得心应手。纵观美国的经济发展周期,经济发展周期对于经济法的灵活性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同时,经济法对于经济的发展也有反作用,两者是相互影响的。这对于我国在以后的经济发展中制定相应的经济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可以让我们事半功倍,使得经济法能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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