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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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在研究司法公信力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其缺失的具体原因,并在研究基础上探索关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对如何实现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树立司法权威做一番浅显分析,望能跟随主流学术步伐,加入到和谐法治社会的护卫队伍中去。
  关键词 司法 公信力 民意 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80-02
  一、舆情民意环境下的司法公信力现状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通过长期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树立司法权威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司法权威的树立不仅来自司法强制力,更重要的是来自司法公信力。然而,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不高,导致司法权威动摇,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冲突使得民众与司法之间总有一道难以消除的隔阂。
  (一)民意对司法的不满与抵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社会纠纷不断涌现,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定纷止争的过程中受到社会高度的目光关注。部分民众对司法不满甚至抵抗情绪渲染得舆情氛围,使得司法公信力在接受挑战的过程中陷入缺失的境地。
  根据调查,民众认为司法公信力缺失主要表现在四个“偏低”:
  1.法官职业公信力偏低。这主要表现在法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质受到民众质疑。就该心理现象而言,其产生原因主要在于民众希望法官是具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于一体的高端人士,希望法官的超脱感、精干气质应是普通百姓所不具备的,而事实是目前法官队伍的确存在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不高的问题,这有历史上的原因,也有发展中的问题沉淀,造就了法官形象与民众期待的距离。
  2.法院审判管理公信力偏低。这主要在于民众对法院管理现状的评价不高,认为审判管理所能提供的司法可接近性、亲民性和便民性不够理想,反映出诉讼程序繁琐、办案时间较长、诉讼费收取过高、审判管理透明度不强等问题。这种心理除了基于民众对诉讼程序缺乏认识而产生,同时也基于目前诉讼制度本身特点。在目前的中国社会,民众的程序意识难以植入,程序观念的淡薄造成了对诉讼程序的误解,自然认为司法是不可亲近的区域。
  3.法院裁判公信力偏低。这主要是指在民众眼中法官的裁判效果不理想,与他们所期待的“符合法律规定”、“圆满解决纠纷”存在差距。具体而言,一是裁判迟延,认为法院裁判效率不高,各种法定不计入审限或延长审限的案件,客观上给当事人造成各类诉讼迟延的印象,同时,庭审质量不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和庭审语言不够理想,裁判文书规范程度不高、裁判理由说服力不强,都对民众的服判心理造成了影响。而个别错判、乱判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更是伤及法院系统的公正形象。
  4.法院执行公信力偏低。这首先表现在民众认为法院执行的兑现率低,其次表现在执行规范性差。
  (二)司法对民意的盲目回应
  司法对民意的盲目回应主要是表现在过分关怀与感情对待。沸沸扬扬的许霆案在一审判决后,引发了包括专家学者在内的对许霆案件判决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质疑与肯定交织的“全民大讨论”,接着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重审法院以“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为由改判,很难说不是迎合了民意。从逻辑上讲,无论民意多么强烈,法官都可以依据法律和良知冷静的作出自己的判决,除非民意演变成法院周边的游行示威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向法官施加强制性的压力。如是司法机关对民意过分在乎,很难说此后的判决是一个冷静合理的判决。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来自民众自身的原因
  1.传统文化造就民众对司法的误解。首先,中国传统文化历来“重关系,轻契约(制度)”、“尚人治、蔑法治” ,这使得从古到今中国的百姓心中都对司法有一种不信任感,有“惧讼”、“厌讼”和“仇讼”的观念。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中“片面宣扬动机而忽视甚至蔑视效果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反映到司法领域,就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重公正,轻效率”的司法观念,这就势必影响司法在社会公众心中本来就脆弱的地位。
  2.不当舆论造就民众对司法的误解。舆论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可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但毕竟社会是有感情的,理性的社会是冰冷的,人对某种事件容易在感情上产生倾向,以感性压制理性,从而出现诸多“破格”事件,这被认为是对既有规则的突破,在获得感情满足的同时,却伤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不利于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的形成。而司法权威的损害,反过来又作用于民众对司法的解读能力,实则一种不良循环。
  (二)来自司法一方的原因
  1.法官因素。司法裁判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来对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利益与价值冲突进行平衡与整合,将纸面上僵硬的法律条文生动地再现于具体的现实生活中。在民众的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甚至是国家的化身,法官的专业素养、技术理性、职业道德直接影响着民众对司法的信仰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确立。我国的法官队伍现状与公众的期许、与司法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的专业化程度一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法官队伍中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操守有待提高,部分法官未正确树立起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职业操守,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着民众对司法人员的总体评价,进而影响对司法的信任度。
  2.裁判不公。司法公信力的获得,不是依靠野蛮的司法强制,而是凭藉公正的司法裁判。基于相似的案件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理应得出相近的结论,但当前我国,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却常存在着差异和矛盾,主要表现为横向冲突(不同地域法院的裁判差异)和纵向冲突(不同时期同一法院的裁判差异),而“鸳鸯判决书”更是裁判冲突的异化和极端体现。这些裁判的冲突和不公均损害了司法威信,从根本上动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3.司法效率低下。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当事人一般都期望自己的案件能快速地得到判决,案件迟迟未决,总会让人猜想其中是否会有猫腻,进而影响到对实体结果的质疑。在我国的审判实际中,法官不太注意程序问题,诉讼时效过长,甚至超审限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均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三、重塑与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一)培育法官公正规范理性的裁判思维
  司法公信力主要通过司法者的司法行未来体现。法官的道德情操和最高职业品行固然重要,但裁判思维不容小觑,因裁判思维地得当与否直接影响着公之于众的裁判成果。
  1.注重裁判的公正性。要实现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信赖和遵从,首先应做到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法官在诉讼的全过程必须保持中立,否则即使裁判结果公正也难以赢得公众信赖。除保持中立外,法官还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对待当事人,给其充分地自由表达意志的机会,这是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而司法公正则是从结果论的角度而言,裁判者应该根据实体法的具体规定或者在实体法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时根据实体法的立法精神,站在公平理性的角度,尽可能公正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公正的裁判。
  2.注重裁判的规范性。裁判应严格依据法律作出,一般情况下,相同或类似案件要得到同样的处理;对于特殊类型的案件,要根据不同的案情作出相应处理。从程序方面来说,在审案过程中,法官应审慎适用延长审限、中止审理及简易转普通程序,避免给民众造成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诉讼程序繁琐的影响。
  3.注重裁判的技术理性。民意与司法的种种误解甚至是悖离,削弱了裁判的说服性。司法能做的,就是所有的审判都应该具有教育意义,帮助人精神净化,而不只是确定罪行;应当致力于培养所有有关人员——当事人、旁观者和公众——的法律情感 。裁判的可接受度,除了裁判结果的合法合理外,使公众思维与法官思维大致趋于同步也是分外重要的。在推动公众观念趋向法律观念的路途中,法官应当掌握以退为进,取予有度的策略。如裁判想走在社会思潮之前,可试探一下公众的反应,如果公众默许了,就慢慢地通过判决引导公众接受裁判所代表的价值观,并使其成为主流。只有发挥作为两者桥梁的法官的智慧,收缩两者之间的差距,撮合两者迈向共同的目标,以在进退间推动法律与民意的靠拢。
  (二)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
  只有将审判置于阳光之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提升司法公信度。司法公开的范围:一是公开司法的依据,将各种办案规则、案卷材料、司法解释向社会开放;二是公开审判过程,公开举证、质证和认证,对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一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三是公开审判组织的组成,允许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提出回避申请;四是公开审判的时间、地点和场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审判过程并提供适当的便利;五是公开审判结果,法庭的裁判文书应当向公众展开,允许公民查阅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应当公开说理,如实记载和反映裁判过程。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宣判,以公开保证公正。司法公正是法院的生命。只有让公众相信法律所表达的公正、公平、正义能够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中得到充分体现,才能树立司法公信力。当前提高司法透明度,“法院公众开放日”制度的实施及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失为一项重要举措,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完善和优化公众司法参与模式,避免不当监督对司法的干预
  人民陪审是目前公众参与司法的主要形式。在推行现行陪审制这一公众司法参与模式的基础上,应当优化组合现行公众司法参与模式,提高公众司法参与在司法公信力生成中的作用。
  “体制内、封闭型的公众司法参与”和“体制外、开放型的公众司法参与”构成司法公信力生成形成的两个相互作用的动力来源,被称为司法公信力生成推动力的“双轨制”模式。承认并且尊重体制外、开放型的公众司法参与模式,实际上表明司法机关具有高度的自信。尊重体制外的开放型公众参与,是回应型司法的本质要求。体制外的公众参与不仅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大规模有效性武器”,而且也是推动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的主要途径。例如,实行庭审网络直播、推行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及构筑网络主流民意的搜集、甄别和反馈机制,如此尝试不仅可以重构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间的沟通通道,以此提高社会公众理性的司法参与意识和能力,将增进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任、理解与宽容,有效促进司法公信力的生成。
  注释:
  [1]雷校峰.司法信任初论.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30f26d2c0066f533 5a812128.html.2012年4月12日.
  [2][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参考文献: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院司法办信力调查报告.法律适用.2007(4).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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