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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缺席审判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就是对审判权存在意义的探索。学者陈瑞华在他的文章《刑事审判原理》中指出:“法院由于能够对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提供这种最终和权威的解决方案,它所进行的法庭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就居于中心地位。这种所谓‘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实际上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本文正是从这一原则出发,为刑事缺席审判的立法寻求更强理由的。从内容上来说,本文由案例入手开始行文,提出了我国立法上不承认刑事缺席审判的问题,并在分析该问题产生的根源的过程中,深入的思考了因刑事缺席审判的缺失而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的诸多弊端,最后提出笔者的观点,即构建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以便于改变司法困境,解决因刑事缺席审判的缺失而产生的诸多问题。笔者从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出发,参考国外相关立法,努力使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与之相对应的是,从体系上来说,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入案例并且对案例中所反映出的刑事缺席审判问题加以分析,具体说来,文章首先阐述了所引案例的基本案情和对案件的刑事处理程序,然后具体分析案件的处理程序,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刑事缺席审判的问题。第二部分,为了进一步阐释案例中的刑事缺席审判问题,在这里,笔者对我国立法中有关于刑事缺席审判的问题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分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死亡、潜逃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原因而缺席的现有处理方式,得出结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不承认刑事缺席审判的处理方式,并分析了因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缺失所产生的诸多现实问题。第三部分,本部分中,笔者在分析前面所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法律构建。主要是从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正确定位和程序设置两方面入手,首先提出,刑事缺席审判是对席审判的重要补充;然后对缺席审判程序进行了细致的设计,包括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情形、刑事缺席审判的庭前审查、开庭前的准备、审判程序、判决的宣告与执行以及为保障缺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特别规定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