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邮政专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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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自1986年颁布,经历2009年的修订与两次修正之后,对邮政专营的业务范围却仍旧采取了回避态度,2017年,贾友宝诉青岛市黄岛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中,法院判决使用民营快递寄送国家公文属于违法行为,但法院在涉及这一问题的其他判决中态度亦不明朗,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以邮政专营制度作为补偿手段的邮政普遍服务处境也十分艰难。加之私营快递企业的飞速发展,有不少声音认为邮政专营制度实则垄断了我国很大一部分的邮政业务,应当予以废除。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邮政专营制度的存在是维护公民通信权利和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因而应当将之保留。世界范围内,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国内邮政事业不匹配而进行邮政改革的国家与地区中,欧盟、日本、美国、印度都走上了不同的邮政改革之路,除部分完全取消邮政专营制度的国家以外,更多的国家在名义上开放了邮政市场,但其改革所达成的效果却与邮政专营无异,这也说明邮政专营制度的改革,应当以国家发展水平为基准,贸然取消这一制度对邮政市场也会造成冲击。为了完善我国邮政专营制度,解决目前存在的矛盾和遗漏,当务之急是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对邮政专营制度的规定,准确认定专营范围,明确邮政专营利润分配规则,健全邮政行业监管制度,以对司法适用提供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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