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法律后果承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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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由于对行政复议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力,复议制度并未完全发挥其监督纠正和救济的功能,反而出现了法制机构的专业人员缺失、行政机关内部互相偏袒等局面,致使行政复议机关不能独立公正裁决,且我国行政复议机关法律后果承担也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复议机关的后果追究无法有效地实施和运行。虽然监察法的出台加大了对公职人员违法渎职的处置力度,更为具体详细地规定公职人员的法律后果追究,但在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和监察法的衔接上依然有规定不清的情形。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行政复议机关法律后果承担机制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如何承担法律后果的立法规制以及如何在实践中有效实施,是完善行政复议以及规范行政复议机关行为的有力途径。本文采取司法规制的方式,分别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赔偿三个制度层面论述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后果承担。第一部分,本文将从法律后果、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的概念辨析和学术观点入手,界定三者之间的范围,明确本文所要讨论的法律后果的明确含义,为下文详细论述复议机关承担法律后果提供基本的理论支撑。第二部分本文着重梳理当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制度中规定的复议机关承担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以《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纵观不同学者对该制度运行状况存在的观点分歧,分析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及意义。第三部分对行政复议机关法律后果承担的现状进行分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中对复议机关法律后果的立法规定与实践中究竟存在哪些矛盾,提出目前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探求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实施不力的原因。第四部分基于以上对复议机关承担法律后果的理论基础、立法现状、实践运行的探讨,如何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每个程序中更好地实现追究复议机关的法律后果是本文的落脚点。行政复议法应承担起具体细化行政复议机关在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以及承担责任方面的任务,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作被告应协调好复议机关在复议中消除顾虑,确实能够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与履行作被告的义务之间的冲突,解决复议机关与原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处理好复议机关如何合理恰当地履行执行判决中责任的问题。解决好行政复议机关法律后果承担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为行政复议在实践中能够充分发挥解纷、救济以及便利、效率的功能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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