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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对重整程序中司法权的能动性进行分析,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公司重整程序中司法权的运行现状及反思在这一章中,首先对司法权在公司重整中的运行情况进行介绍,主要分析了司法权介入重整程序的原因以及法院在重整程序中行使的相关职权,其次,在第二节中,对于目前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问题进行论述,从而得出在新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债权人会议所发挥的作用明显加重,管理人则成为了破产程序的中心,而法院的角色定位趋向于消极被动。而法院目前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权在重整程序中的运行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法院必须对自身的角色重新进行定位,进而使司法权的运行方式重新作出选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也是重整程序的特殊性决定的。第二章重整程序中司法权的能动性选择基础本章首先对司法权的能动性问题进行了解读。通过对司法能动性及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的相关分析,以及对我国能动司法的内涵界定,得出了目前我国实践中所主张的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有很大的区别,我国目前的能动司法主要是司法的方式方法、司法人员工作作风、法院的工作延伸问题,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法律解释方法及裁判理论问题。在此定位下,本章对于重整程序中法院司法权选择能动性的基础进行论述即存在合法性基础及现实性基础,在合法性基础方面,法院司法权选择能动性是基于司法权的本质、破产法的私法性质及重整立法的利益冲突而存在的。在现实性基础方面,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的特定时期,企业的兼并重组问题在今后一个时期里将会大量存在,法院在其中必然要起到重要的作用,如何在企业破产或重整中发挥法院的优势地位,能否使法院的司法权在重整程序中有效的运行,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改制进程。而通过国外和国内两个重整案例介绍,可以说使我们看到了重整程序中司法权发挥能动性的空间,从而得出在重整程序中司法权发挥能动性的必要。第三章在重整程序中司法权的能动性方式选择司法权发挥能动性应该有一定的限度,不能违背司法权的运行规律,在重整程序中司法权应有限的发挥的能动作用。因此,如何在能动方式上加以选择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本章即从三个层面对司法权选择能动方式进行阐释。即以角色创新的方式发挥司法能动性、以转变功能的方式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完善法律规则的方面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角色创新方面主要是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如何定位问题,应从中立、被动的单一角色向指挥、监督、协调、裁判的多重角色转变。在功能转变方面,主要是应从简单的程序参与功能向管理调控的功能转变,使重整各方当事人利益达到最大化。在完善法律规则方面,本文通过对重整程序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及立法的不完善的分析基础上对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