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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连锁超市与其供应商之间的“零供矛盾”问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外资超市巨头进入我国并带来进场收费等经营模式起开始萌芽,直至当下,这一问题一直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在连锁超市收取“进场费”、占压供应商货款、于供货合同内外滥加苛刻条件等表象的背后,实际是我国零售业态由于在利润畸低的经营模式下难以为继,因而通过利用其在交易过程中相对于供应商的优势地位,向上游供货企业、制造型企业攫取利润以扩大自身竞争优势这一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纵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由于法域的条块分割加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陈旧、疏漏,使得这一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长期游离于规制之外。
是故,本论文从对“进场费”、压占货款、霸王合同条款特征的阐述切入,分析其危害,探讨其共同特征——相对优势地位的滥用,并进一步研究将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引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完善该法,并使该理论与《反垄断法》支配地位理论形成衔接的可行性,同时兼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结构调整、配套法规设计等问题的思考。
论文遵循由现象到本质,再由本质到规管举措的逻辑思路,分三章具体阐述问题,第一章从连锁超市优势地位的形成原因入手,阐明“进场费”、占压货款和签订霸王合同条款这三种典型的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并分析其对各市场主体及宏观产业的危害。第二章对三种行为进行法律定性,抽象其共同特征即交易中相对优势地位的滥用,列举性阐述现行竞争法律在这一问题处理上的不足,进而研究将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引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意义。最后一章先浅涉域外立法范式,再举例说明我国现有典型性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法律解释等对相对优势地位滥用问题的立法、执法尝试,最后借鉴两方面经验简要提出具体的法律、配套法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