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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由于水资源自身所具有的整体性与流域性、可再生性与稀缺性等特点,以及取水权流转中所出现的市场失灵现象,取水权流转市场亟需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公权力干预。取水权流转市场本质上是一个私权交易的市场,遵循的是市场交易的精神和准则,公权力的介入与取水权市场的运行有着价值追求、原则、方式上的多重冲突,因此公权力在取水权流转市场中的运作,必须受到严格控制,避免其行为的范围和方式对市场规则造成破坏,以维护取水权流转市场中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取水权的流转需要一系列背景制度的支持,通过水资源利用规划、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取水许可制度等方式的公权力干预,政府为取水权流转扫除了障碍。取水权流转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具体的交易安全和生态保护需要,政府通过对取水权流转个案的监督实现取水权的有序流转,政府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取水权流转中,可以有效地实现生态保护目标。取水权流转追求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共赢的理想状态,需要生态保障制度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提供保障。构建我国的取水权流转法律制度,必须要处理好管制与市场的关系,将公权力的管制与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合理设计公权力干预的路径以促进我国取水权的流转,使水资源得到有益地开发利用,充分释放水资源的经济效益,维护和增进水资源的生态效益,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