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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废弃物是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可抛弃物,凡涉及核子反应,必然会产生核能废弃物,而其中又以核能发电过程中所产生核能废弃物数量最多。核能和平使用初期,人们几乎是以盲目接受的态度面对,而科学界和政府都全力对外推广使用这种新能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核能废弃物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也逐渐显现出来。核能废弃物与其他工业废弃物、人类活动所制造出的废弃物不同,它具有放射性,会不断产生高能量辐射,对生命体和环境造成伤害。辐射又依核能废弃物所含放射性核种半衰期的长短,可能存在相当长时间,远超过人类的平均寿命。若核能废弃物不能妥善处理,所含的放射性可能透过大气、水流跨越国界,影响邻近国家,引发国际争端。核能废弃物由于其放射性,和核能使用一样,处理上并不限于核能国家的内部事务,而必须接受国际间规范。面对普遍存在的反核浪声,如何积极化解并以理性沟通是人们必须谨慎面对的;此外,核能废弃物的妥善处理更是重要课题,在国际法方面仍有许多瓶颈有待科学家集思广益,继续追求创新以及超越。本文从核能废弃物的概念开始叙述,再引出妥善处理核能废弃物的必要性。其次研究核能废弃物处理的现有法律依据,包括国际间制订的相关重要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相关法规以及典型国家的相关立法,从中了解核能废弃物处理的本质以及处理经验。虽然各国对使用核能态度各有不同,但处理核能废弃物的做法基本上是大同小异的,可以作为我们在使用核能时应该要如何处理核能废弃物问题的参考。接下来在吸收和借鉴现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从国际法角度对核能废弃物处理的法律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核能废弃物的处理进行外部制衡;第二,完善国家责任,国家应对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承担责任;第三,加强国际合作,进行资金、技术和信息的交流与协商;第四,建立赔偿制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最后一部分则是本文的落脚点,即中国核能废弃物处理的法律制度,分析中国在处理核能废弃物方面的法律依据,并对中国的相关立法从制定核领域的基本法、规定中长期评估制度、及时修改立法内容和完善赔偿制度四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