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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的出现,带给网络用户极大的方便,使用户可以在任意客户端随时欣赏自己喜欢的影视节目。于是在网络上涌现出一批视频资源分享网站以满足用户的这种需求,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因这些网站擅自上传以供用户下载欣赏的未经版权人同意的影视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事件频发。近年来,用户的需求发生了变化,由于每个视频网站都无法提供用户喜欢的全部影视作品,导致用户为了观看影视作品不得不经常浏览多个视频网站,这使得用户希望可以“一站式”观看影视作品的欲望十分强烈。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新的技术被开发出来,即网络视频播放器。这种播放器既不同于传统的电视机,也不同于视频网站提供的供用户观看本网站影视的播放器。这种视频播放器可以在网络上肆意抓取影视作品,将分散于不同视频网站的资源整合起来以满足用户“一站式”观影需求。这种带有聚合功能的视频播放器自从出现就受到网络用户的欢迎,但是它的运作方式却又不断地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长期以来,这类播放器运营商一直声称“只提供技术,不提供内容”,并依托于“避风港”原则的保护之下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我们可以称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视频播放器运营商,与视频资源分享网站运营商即网络内容提供者不同,他们并没有直接上传侵权的影视作品,所有侵权的影视作品都是由网络用户上传并分享的,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只是将影视作品聚合在一起,或者说为这些侵权的影视作品提供“通道”而已。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合法?人们应该如何对待这些视频播放器运营商即网路服务提供者?本文将对利用视频播放器侵权责任进行系统的分析。本文首先分析利用视频播放器侵犯著作权的特殊性。以目前一个瞩目案件快播公司侵权案为例介绍利用视频播放器侵权的方式,分析快播公司如何利用视频播放器进行侵权行为,并介绍目前三种在移动端利用视频播放器侵权的类型,经过分析可以知道快播公司的角色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理论上,利用视频播放器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是由侵权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四要件构成。如果满足了利用视频播放器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因而无法让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不过其行为却满足了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世界大部分国家都设立了“避风港”规则,但是为了防止该规则被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使用,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行为规定不适用“避风港”规则,这就是“红旗”标准。我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责任制度刚刚建立起来,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为保障网络新兴技术合法健康的发展,本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责任制度进行完善而提出建议。这些建议主要是针对本文中讲述的我国法律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建议,包括完善通知删除规则响应制度、赔偿金制度,以及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责任。从而更好地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