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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作为一级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承担着通过收集有助于判定IPO公司内在价值的信息制定合理的IPO发行价格的重要责任。承销商的IPO定价效率不仅直接关系到承销商自身的IPO承销收入、声誉排名及其未来的承销市场份额,而且直接影响着IPO公司能否成功上市融资、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其原始股东的投资回报以及资本市场中广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经济收益。因此,研究承销商的IPO定价效率对整个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实体经济中资本的有效配置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文从美国IPO资本市场中承销商的信息收集视角出发,重点研究了承销商路演询价之前的信息收集活动对IPO定价效率的影响。选择美国资本市场中的IPO公司作为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原因有以下三点:首先,2005年询价制改革以前,我国的IPO定价一直伴随着较强的行政干预,市场化程度较低。其次,IPO询价制改革后,我国的IPO承销商没有自由挑选询价对象的权利,也没有完全自主的IPO定价权和配股权,与承销商的IPO价值发现功能相比较,询价对象能否尽责履职、审慎报价对IPO定价效率更为重要。最后,虽然我国的IPO主承销商在询价前需要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制定IPO发行价格区间,但该报告并不对外公开披露,询价对象的报价也不受承销商制定的IPO价格区间的限制。与之相比较,美国簿记制定价下的IPO承销商具有完全自主的IPO定价权、配股权和和自由挑选路演询价对象的权利。此外,承销商在路演询价之前制定的IPO发行价格区间通过S-1或S-1A文件向公众披露,并且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必须在承销商制定的IPO价格区间内波动。综上所述,选择美国资本市场中承销上市的IPO公司作为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一方面能够较为有效地研究一级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即承销商在IPO公司价值发现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成熟资本市场中承销商IPO定价的内在机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询价发行制度,充分发挥我国的IPO承销商在新股定价决策中的主观能动性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美国资本市场中承销商的IPO定价信息收集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和路演询价两个阶段。本文决定从尽职调查阶段的信息收集入手,研究承销商IPO定价效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以往有关承销商IPO定价效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解释“IPO抑价之谜”产生的原因及其经济后果,较少关注承销商路演之前制定的IPO发行价格区间的合理性。第二,现有从信息收集视角出发研究承销商IPO定价效率的文献重点关注承销商路演询价阶段的信息收集活动,与承销商路演之前信息收集相关的研究较为匮乏。第三,按照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静默期”的相关规定,IPO承销商在路演之前不得就此次发行向第三方征询意见或建议。因此从承销商路演之前的信息收集入手,不但能够系统地研究这一阶段的信息收集活动对承销商IPO定价效率的影响,而且能够进一步研究承销商依赖自身力量收集到的IPO定价信息与随后从询价机构中收集到的IPO定价信息之间的关系,从而有助于深化理解承销商IPO定价的内在机理。鉴于上述原因,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股价信息含量理论和信息成本理论为基础,将美国资本市场中1995年到2018年承销上市的IPO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分别从信息质量、信息数量、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三个维度出发考察了承销商路演之前的信息收集活动与IPO定价效率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详细地对比研究了我国现行的询价发行制度与美国簿记制定价的主要异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前文的实证研究发现阐述了美国资本市场中承销商的IPO定价效率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意义。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总结如下:首先,本文第4章研究了IPO公司外部二级资本市场的股价信息含量对承销商IPO定价效率的影响,即股价信息的质量与承销商IPO定价效率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路演之前IPO公司同行业已上市公司的股价信息含量越高,承销商制定的IPO初始发行价格区间越小,IPO初始发行价格也越接近公司的内在价值,由此表明承销商在IPO尽职调查阶段能够从二级资本市场信息含量较高的股价中挖掘到IPO定价有用的信息,降低对IPO公司内在价值的不确定性。此外,研究发现路演之前IPO公司同行业已上市公司的股价信息含量越高,承销商路演后对IPO初始发行价格的调整幅度越小,IPO抑价也越低,从而表明当承销商在路演之前能够从二级资本市场的股价中收集到高质量IPO定价有用的信息时,承销商对路演中机构投资者私有信息的需求减小。进一步研究发现当IPO公司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较高时,股价信息含量对承销商IPO定价效率的影响减小,由此说明二级资本市场中的股价信息作为一种间接信息,其IPO价值相关性较低。因此当IPO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性较高时,承销商会减少对此类信息的依赖,转而通过尽职调查和路演询价收集IPO定价有用的信息。最后,将IPO公司按照公司治理水平分组后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当IPO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较高时,股价信息含量对承销商IPO定价效率的影响减小,进而说明当IPO公司治理水平较高时,承销商在其IPO定价决策中会更多地依赖从IPO公司内部收集到的定价有用的信息。其次,本文第5章重点研究了IPO公司内部“软信息”的有效收集对承销商IPO定价效率的影响,即承销商能够从IPO公司内部收集到的“软信息”数量与IPO定价效率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承销商与IPO公司之间的地理距离越近,其制定的IPO价格区间越小,IPO初始发行价格也越接近公司的内在价值,由此说明离IPO公司地理距离较近的承销商在路演之前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从IPO公司内部收集到更多有助于判定公司内在价值的“软信息”,从而能够显著降低承销商与IPO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此外,承销商与IPO公司之间的地理距离越近,其路演后对IPO初始发行价格的调整幅度越小,IPO抑价也越低,由此表明当承销商在IPO尽职调查阶段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从IPO公司内部收集到更多定价有用的“软信息”时,其对路演询价中机构投资者私有信息的需求降低。进一步研究发现当IPO公司同行业已上市公司的股价信息含量较高时,承销商与IPO公司之间的地理距离对IPO定价效率的影响减小,进而说明当承销商路演之前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从IPO公司外部二级资本市场的股价中收集到高质量IPO定价有用的信息时,承销商对IPO公司内部“软信息”的需求降低。此外,研究发现当IPO公司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较高时,承销商与IPO公司之间的地理距离对IPO定价效率的影响增强,从而说明当IPO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性较高时,“软信息”的有效收集对提高承销商的IPO定价效率更为重要。再次,考虑到承销商的IPO定价效率不仅取决于承销商能够收集到的信息质量和数量,还取决于承销商自身的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本文第6章进一步研究了不同的承销模式对承销商IPO定价效率的影响。结果发现与独立承销商相比较,联合承销商制定的IPO发行价格区间更小,IPO初始发行价格也更接近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说明联合承销商在IPO尽职调查过程中能够更加高效地收集和分析IPO定价有用的信息,从而能够有效地降低对IPO公司内在价值的不确定性。此外,研究发现与独立承销商相比较,联合承销商路演后对IPO初始发行价格的调整幅度更大,IPO抑价更低,由此表明联合承销商不但能够从参与路演询价的机构投资者中收集到更多IPO定价有用的私有信息,而且能够更加可信地将此类信息传递给外部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投资者与IPO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一步研究发现当IPO公司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较高时,联合承销模式对承销商IPO定价效率的影响增强,即当IPO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性较高时,联合承销商的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对合理地判定IPO公司的内在价值更为重要。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将联合承销商按照承销商的不同背景分类后进行研究,结果发现与“非关系型联合承销商”相比较,“关系型联合承销商”制定的IPO发行价格区间更小,IPO初始发行价格以及最终确定的IPO发行价格也更接近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表明“关系型联合承销商”在IPO承销业务中具有显著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传播优势,其IPO定价效率更高。最后,研究美国资本市场中承销商的IPO定价效率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意义。结果发现虽然我国现行的询价发行制度与美国的簿记制定价在总体的IPO定价流程上有着一定的相似性,但由于中美两国的IPO资本市场在发展路径、运作机制、开放水平、成熟程度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证券监管机构、IPO承销商和机构投资者在新股定价中扮演的角色和担任的职能大相径庭。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加速对外开放和IPO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在尽职调查、路演询价、IPO定价与配股等方面对我国本土券商的信息收集能力、价值研究能力、销售协作能力和业务组织能力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美国的IPO簿记制定价在以下两个方面值得我国借鉴:第一,取消对主承销商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要求,将IPO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者判定IPO公司内在价值的首要参考文件;第二,重视现场路演活动在降低IPO公司与外部资本市场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中的积极作用,将路演推介活动和询价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本文实证研究部分的发现对提高我国资本市场中承销商的IPO定价效率具有以下两点启示意义:第一,通过赋予承销商完全自主的IPO定价权和配股权实现承销商在新股发行中的信息收集和价值认证作用;第二,鼓励承销商积极拓宽自身的IPO定价信息收集渠道,充分利用二级资本市场股价中的信息提高IPO发行价格的合理性。本文的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有关于股价信息含量经济后果的研究多探讨股价信息含量如何影响公司管理层、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资本市场参与者的经济决策,未能充分研究股价信息含量对实体经济的直接影响。本文选取IPO公司为样本,重点研究了二级资本市场中的股价信息含量如何通过影响一级资本市场中承销商的IPO定价决策直接影响实体经济中资本的有效配置,从而为探讨股价信息含量的经济后果提供了新的视角。(2)目前有关承销商IPO定价信息收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考察路演询价阶段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报价信息以及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信息质量对承销商IPO定价效率的影响,极少探讨IPO公司内部定价有用的“软信息”与承销商IPO定价效率之间的关系。本文通过使用承销商与IPO公司之间的地理距离作为承销商“软信息”收集成本的代理变量,系统地研究了此类信息的有效收集对承销商IPO定价效率的影响,从而进一步丰富了“软信息”经济价值研究领域的成果。(3)现有研究不同的承销模式在新股发行中扮演的角色多关注联合承销模式的风险分担和价值认证作用对IPO抑价的影响。本文重点探讨了联合承销商的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与承销商制定的IPO价格区间、路演后的价格调整以及IPO抑价之间的关系,从而进一步拓展了IPO联合承销的意义及其经济后果研究领域的成果。(4)在我国IPO定价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如何充分发挥IPO承销商在新股价值发现中的主观能动性一直是证券监管机构关注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探讨了簿记制下承销商的IPO定价效率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意义,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IPO询价发行制度,提高我国资本市场中承销商IPO定价的合理性提供了有益的政策参考。